中国籍经营者雇用失踪技能实习生的案件说明了什么
2026/08/31
人手不足、正好有人愿意来、来路就不多问。这三点叠在一起,人就站到了不法就劳助长罪的门口。而且,雇人的一方若本身是外国籍经营者,除刑事处分外,自己的在留资格也会同时陷入危险。本文以已报道的案件为线索,说明就劳实态如何被证明、「我不知道」这一说法能走多远,以及经营者一方要承担的在留风险。
被报道案件的概要
据产经新闻2026年2月26日报道,在岩手县的一处农场,因让从技能实习单位失踪的越南籍实习生等人住在场内工作,一名中国籍30多岁公司董事与同公司一名中国籍40多岁员工,被以入管法违反(不法就劳助长)的嫌疑逮捕。报道称日薪为8000日元至1万日元,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半至下午5点半,工作期间约为前一年3月至10月;失踪的13名越南籍人员已于前一年10月因未携带护照等嫌疑被捕。该案并未确定起诉或有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日本警察厅公开的「组织犯罪的情势」中也记载:令和7年(2025年)在兵库县,一名持永住者在留资格的中国籍女性公司董事,因让3名非法滞留的越南籍男子等人在本公司工作,以不法就劳助长被逮捕。雇主为中国籍、务工者为其他国籍的组合,在实务中并不少见。
不法就劳助长罪是什么样的罪
不法就劳助长罪规定在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73条之2。它不属于存在具体个人被害者的犯罪,而是为维护出入国管理秩序这一社会性机制而设的规定。因此,不存在「通过和解、赔偿减轻责任」的构造。这与盗窃、伤害等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有决定性差别。
这一点直接影响辩护设计。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可以靠赔偿与和解影响处分;不法就劳助长则无法走这条路。取而代之的,是逐项累积:参与程度、用工管理体制的整改、具体的再犯防止措施、退出经营或彻底更新管理体制等情节。
就劳实态如何被证明
报道中并列出现日薪、工作时间、住在场内这些词,并非偶然。侦查机关正是通过累积这些具体事实,来夯实「让其工作了」这一评价。工资台账、考勤簿、日报、宿舍使用情况、伙食费负担、接送记录、聊天软件上的指示,都会说明实态。
另一方面,如果要主张实际情况与报道不同,这些资料同样是最有力的材料。某人只在短期内参与、实际发出指挥命令的是另一个人,这类主张应当由记录而不是记忆来支撑。案件初期是否保全了资料,决定了日后防御的空间。
「我不知道」能走多远
据时事通信社2024年3月2日报道,在东京都内一家店铺的不法就劳助长案件中,一名中国籍男性以「不知道让人超出在留资格活动范围工作是违法的」为由否认。但日本刑法38条3项规定,即使不知法律,也不能因此认为没有犯罪的意思。「不了解制度」这一主张,原则上不妨碍犯罪成立。
实务上真正有意义的,是当事人有没有核对在留卡原件、核对后如何理解。只看图片就算数、没有确认有无资格外活动许可、没有看在留期限,这些情形有时不会被当作单纯疏忽,而会被评价为「刻意不去确认」。反过来,若确曾核对原件、留下记录、咨询过专业人士,这些经过应当及早提出。
经营者一方承担的在留风险
对外国籍经营者而言,最棘手的是刑事处分与在留问题同时推进。若持经营·管理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事业一旦停摆,活动实体即告丧失,容易触及入管法22条之4第5号的取消事由。即使是永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法就劳助长也可能仅凭行为本身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此外,入管法76条之2设有两罚规定,除行为人外,法人也可能被科处罚金。公司一旦被处罚,还会波及许可资质与交易关系。据警察厅《令和6年组织犯罪的情势(确定值版)》(令和7年4月公开),令和6年雇佣关系案件检举278件、326人,其中不法就劳助长罪为262件(94.2%)、312人(95.7%)。务工一方的国籍为越南247人、泰国50人、中国48人;按在留资格,技能实习208人(39.0%)。
雇主今天可以做的核查
首先,核对在留卡的原件,而不是复印件或图片:在留资格的种类、在留期限、有无资格外活动许可及其范围。把核对日期与经办人记录下来非常重要。其次,结合业务实态检查可工作时间与业务内容是否落在资格范围之内。招聘渠道与介绍人,也应留下记录。
如果侦查已经开始,最要紧的是不要销毁资料,也不要要求员工统一口径。这些行为会被评价为毁灭罪证,直接导致羁押长期化。家属与公司方面,请保全雇佣关系资料、出勤实绩、公司登记与决算文件,并尽早交给辩护人。
日本語版:中国籍の経営者が、失踪した技能実習生を働かせたとされる事案から考え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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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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