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伪造在留卡的一方,会被追究什么罪
2026/08/31
伪造在留卡(日本发给中长期在留外国人的身份证件)案件中,被处罚的并不只是制作者和出售者。买来持有的人、出示的人,也各自构成不同的罪。为什么「我没用过」「只是放在家里」说不通?为什么因为工作而购买,话题会一路扩展到资格外活动和不法就劳助长?本文以已报道的事例与日本警察厅公开事例为线索,从购买一方的立场加以梳理。
「只是放在家里」也被逮捕的事例
据神户新闻NEXT2026年2月18日报道,在兵库县,一名中国籍60多岁女性因在家中持有伪造在留卡,被以行使目的持有伪造在留卡的嫌疑逮捕。报道称本人表示「是想着要工作才让人做的」「做得很好,觉得能用就保存着」,取得时间约在三年前。该案并未确定起诉或有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这个事例说明:即使实际没有使用过,只要以行使为目的持有,就成为处罚对象。「我还什么都没做」这种感觉,与法律上的评价并不一致。
出示后被查获的事例,以及出售方的事例
据读卖新闻2026年2月5日报道,在长崎县,两名从事内装工作的男性(分别为中国国籍与越南国籍,均为原技能实习生)因于前一年8月在住宿设施出示伪造在留卡,被以行使伪造在留卡的嫌疑逮捕。两人此前已因约4至6年的非法滞留嫌疑被捕;报道称越南国籍男子承认,中国国籍男子否认。该案并未确定起诉或有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出售一方,警察厅公开的「组织犯罪的情势」记载:令和7年(2025年)4月,警视厅逮捕了两名持技能实习在留资格的中国籍男子,涉嫌在家中以行使为目的伪造在留卡30张,并提供给非法滞留的中国籍人员以获取报酬,罪名为在留卡伪造及提供伪造在留卡未遂。买方与卖方,会在同一侦查中被串联起来。
持有、行使、受供与有何不同
与在留卡有关的犯罪,是按行为分别规定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在73条之6以下规定伪造、提供、持有等,在73条之8以下规定出借、受供与等。买来放在身边、在身份确认场合出示、从他人处受让,这些在日常感受里是一连串的事,在法律上却被分别评价。
因此,「我一次也没出示过」可以否定行使,却否定不了持有罪;反过来,「我没买,是别人给的」也会触及受供与这一独立类型。哪些行为要争、哪些行为承认,必须及早分类。
「行使目的」如何被认定
持有罪的核心是行使目的。侦查机关会从取得经过、支付对价、保管方式、求职或租房计划、聊天记录等情形推认这一目的。「留作纪念」「本来打算扔掉」这类辩解能否成立,取决于是否存在支撑它的客观情形。
讯问中会被详细追问购买动机。如果在此陈述「为了工作才买」,这句话会直接被用于认定行使目的,同时也成为下一节所说的另一种犯罪的线索。要说什么,请先与辩护人定好方针。
如果买卡是为了工作,事情不会到此为止
购买伪造卡的动机多半是就业。但从事资格外的工作,本身就是入管法上的问题。入管法73条规定了资格外活动罪,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的,构成24条4号中的相应退去强制事由;因资格外活动罪被处拘禁刑的,也另有一项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雇主一方同样不能置身事外。不法就劳助长罪规定在入管法73条之2。被出示伪造卡的雇主,若疏于核对证件原件,仍有被追究责任的余地。购买者的供述,往往就是侦查进入工作单位的入口。若因不想连累公司而把事实说得含糊,反而会让整体走向无法预判。
与非法滞留重叠时,程序会怎样
据警察厅《令和6年组织犯罪的情势(确定值版)》(令和7年4月公开),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入管法违反检举5974件中,非法滞留3930件,持有伪造在留卡等401件;中国籍特别法犯检举1087件中,入管法违反737件(67.8%),其中非法滞留423件、持有伪造在留卡等84件。数字显示,这两者很容易叠加出现。
非法滞留属于入管法24条4号中的退去强制事由。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程序并行推进,只盯着刑事的走向,等回过神来入管程序已经先走一步。被退去强制而出境的,若无前科,上陆拒否期间为5年。家属请及早备齐在留卡与护照的所在、雇佣与住房资料,以及能显示与在日亲属共同生活实态的材料。刑事上的防御,与包括在留特别许可在内的入管主张,必须同时构筑。
日本語版:偽造在留カードを買った側は、どんな罪に問われ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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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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