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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者寄出伪造在留卡,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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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者寄出伪造在留卡,会怎么样

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者寄出伪造在留卡,会怎么样

2026/08/31

持就劳类在留资格生活在日本的人,抱着「只有两张」「我只是寄了一下」的心态寄出伪造在留卡,结果以提供罪被检举。这类案件因张数少,本人往往缺乏危机感,就这样一路走到被起诉。本文以日本警察厅公开的检举事例为起点,说明「提供」为何被独立处罚、收件一方为何同时被查、以及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者一旦被判有罪,在留资格会发生什么。

寄出伪造在留卡2张即被检举的事例

日本警察厅公开的「组织犯罪的情势」记载:令和6年(2024年)在爱知县,一名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的中国籍男子,于同年4月以贩卖为目的将伪造在留卡2张寄给印度尼西亚籍人员,被以提供伪造在留卡的嫌疑检举;同时,收件的两名印度尼西亚籍人员(在留资格分别为技能实习与特定活动)也因持有伪造在留卡被检举。上述均未确定起诉或有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这个事例说明:围绕伪造在留卡的查处,对象并不只是制作者。制作、交付、持有、使用,各自被视为独立行为,而且一笔交易的两端往往同时被立案。

「提供」即使张数很少也构成独立犯罪

关于在留卡的伪造、提供、持有等,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在73条之6以下设有处罚规定。关键在于,提供被规定为与伪造相区别的独立行为。自己一张也没做过、没碰过印刷机、只是受人之托装进信封寄出,这样的说明可以否定伪造的实行行为,却不能消除提供这一行为本身。

张数少也不影响成立与否。两张所以轻,只是量刑上的一个因素。实务中更被看重的是:有无收取报酬、是否属于持续交易的一环、寄送对象是否扩散到不特定第三人。如果「只被托付过一次」确属事实,就要及早整理完整的聊天记录、能显示有无报酬的账户流水,以及此前不存在同类往来的通信记录。

另外,「不知道这是犯罪」的辩解本身并不能否定故意。日本刑法38条3项规定,即使不知法律,也不能因此认为没有犯罪的意思;但同项也规定可依情节减轻刑罚,这一点在量刑主张上有意义。

收件一方也会被同时检举

公开事例中收件的两人同时被检举,并非偶然。留有收件人与寄送记录的邮寄方式,两端都容易被锁定。持技能实习或特定活动资格者索取伪造卡,动机多半是从事资格外工作,或在在留期限届满后继续打工。因此侦查很容易从持有扩展到资格外活动、非法滞留的嫌疑。

从提供一方看,这同样不是别人的事。收件人的供述,是认定提供者目的与认识最直接的证据。若对方陈述「他说过是要拿来工作的」,提供者「不知道用途」的说明就会非常吃力。自己的陈述,必须建立在「对方也会作证」这一前提上构筑。

被判有罪时,就劳资格会怎样

先看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中有一项列举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该项但书排除全部缓刑的情形。若判决为缓刑,并不当然落入该项。仅适用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24条4号之2所列特定犯罪,也限于危险驾驶致死伤等,不含在留卡相关犯罪。

真正的问题在后面,即在留期间的更新。更新不是权利,而要依在留状况、素行等综合判断。据日本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对象年度为令和6年),文书伪造的起诉率,来日外国人为59.18%,高于整体的33.72%。这类案件容易被起诉,一旦有罪即留下前科,在更新审查中会从素行角度产生不利影响。刑事案件的了结与在留的维持,必须分开设计。

辞职与跳槽会直接影响在留资格

持就劳资格者最容易忽略的,是羁押或离职本身就会动摇在留资格。入管法22条之4第5号将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活动列为取消事由,同条第6号将违反住居地申报义务等列为取消事由。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在留资格取消1446件中,第6号事由999件(69.1%),第5号事由350件(24.2%);按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63件;按国籍地区,中国66件。

被羁押无法上班,或者公司决定解雇,结果活动中断、申报延误。在刑事处分确定之前,沿着这条路径失去在留资格的情况确实存在。若考虑跳槽,务必确认所属机关相关申报,以及新职务内容是否符合该在留资格的活动范围。

起诉前阶段能做什么

据同一部犯罪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豫率为48.35%。是否起诉在羁押期间决定,此阶段能提交什么直接左右结论:能够限定参与程度的通信记录、显示未收取报酬的账户流水、工作单位的业绩与身元担保体制、以及具体的再犯防止承诺。这些在检察官作出处分判断之前提交,比起诉后再提交更有意义。

家属方面,请尽早备齐在留卡与护照的所在、雇佣合同与近期工资明细、住房租赁合同,以及本人名下账户的交易记录。向公司说明如果在事实尚未厘清前操之过急,可能同时招致解雇与在留资格丧失。顺序与时机,请与辩护人商定后再决定。

日本語版: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の在留資格者が、偽造在留カードを郵送したと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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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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