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寓一室伪造在留卡37张,生活场所被当作犯罪现场时
2026/08/31
「一起住的人被一并带走了」。在留卡(日本发给中长期在留外国人的身份证件)伪造案件中,家属最先收到的消息往往是这样一句话。本人到底做了什么还不清楚,房间里的设备和卡片已被搬走,会见也见不到。本文以日本警察厅公开的检举事例为线索,说明居室被当作作案现场时同住人为何会被一并调查、扣押物归属之争在最初几天如何定型、以及这类案件会给在留资格带来什么。
公寓居室内伪造在留卡37张:公开的检举事例
日本警察厅公开的「组织犯罪的情势」记载:令和6年(2024年)4月,警视厅以在公寓居室内以贩卖为目的伪造在留卡37张、个人编号卡6张为由,逮捕了两名持技能实习在留资格的中国籍男子,涉嫌在留卡伪造及有印公文书伪造。该案并未确定起诉或有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同一份资料还记载:令和3年(2021年)6月,一名持短期滞在资格的中国籍男子与其三名同住的中国籍男子(均为技能实习)因通过社交软件接单伪造并向印度尼西亚籍人员出售而被检举。公开资料里直接出现了「同住人」一词,这正说明此类案件的结构特征:作案地点不是工厂,而是日常起居的房间。所以住在同一房间的人,一开始就全部进入侦查视野。
为什么同住人会被一并调查
居室是共用空间。电脑、打印机、过塑机、卡片底板、半成品,如果放在玄关或客厅,侦查机关的出发点就会是「住在这个房间的人理应知情」。谁下单、谁打印、谁寄送,这些角色差异要等到讯问和证据比对之后才会逐步区分。
是否认定共谋,实际上依靠客观材料:设备摆放的位置与房间的使用分区;与指示人的聊天记录留在谁的手机里;报酬汇入谁的账户;设备和原材料以谁的名义购买;租赁合同与水电费由谁承担。在讯问中含糊作答,其分量远不如这些客观资料所指向的方向。
另据警察厅《令和6年组织犯罪的情势(确定值版)》(令和7年4月公开),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刑法犯的共犯案件比率为41.1%,日本人为12.5%。但这个数字只针对刑法犯,不包含在留卡伪造这类特别法犯;「来日外国人」也是排除永住者等之后的统计口径,不能据此把国籍与犯罪倾向挂钩。
扣押物「属于谁」,在最初几天就已定型
决定这类案件防御成败的,多半是从逮捕到决定羁押的那几天。逮捕后,司法警察员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请求羁押。羁押原则为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这段时间里关于扣押物归属留下了怎样的说明记录,会直接影响此后起诉事实的构造。
最初应确立的主张,不是笼统否认,而是区分与特定:把自己接触过与没接触过的物品分开陈述;说明自己使用房间的哪一部分、从何时起居住;指出设备的购买人、合同名义与付款记录;如果与指示人的联络记录不在自己手机里,就要及早指出。反过来,对记忆模糊之处不要用推测填补。笔录在签名前可要求宣读并申请更正,含糊签下的一句话,日后被用作共谋依据的情形并不少见。
辩护人一方会核对扣押品目录交付书,把作为被疑事实特定的张数与仅仅被扣押的数量切分开。被扣押的数据条数,未必等于起诉事实的张数。
在留卡伪造与有印公文书伪造是两个罪名的叠加
关于在留卡的伪造、提供、持有等,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在73条之6以下设有处罚规定;个人编号卡的伪造则属于刑法上的有印公文书伪造。公开事例并列两个罪名,是因为伪造对象跨越了不同性质的文书。此类案件的核心是有无「行使目的」「贩卖目的」,接单记录、报酬单价、寄送对象的范围都会被用于认定。
对技能实习在留资格的影响
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的去向相互牵动,却由不同程序决定。入管法24条4号中有一项将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该项但书将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既不能说「有罪就一定被遣返」,也不能断言「缓刑就万事大吉」。而仅适用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24条4号之2所列特定犯罪,限于危险驾驶致死伤等,在留卡伪造并不在内。
真正沉重的,往往是被羁押导致实习无法继续所带来的连锁后果。在留资格取消事由中,包含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活动(入管法22条之4第5号),以及违反住居地申报义务等(同第6号)。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2025年)在留资格取消1446件,为历年最高,其中技能实习973件(67.3%),按国籍地区中国为66件。比刑事处分更早失去在留资格的情况确实存在。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首先确认本人的在留卡和护照在哪里:被扣押了,留在房间,还是由实习实施机构保管。所在不明,日后的入管手续会多耗很多时间。其次,收集租赁合同、水电费扣款账户、工资明细、设备购买记录等能显示房间使用状况与资金流向的资料,这些是争执扣押物归属时最具体的材料。
关于会见,若被附加接见禁止(日本刑事诉讼法81条),家属可能无法会面,但与辩护人的接见(同法39条1项)不受限制。可否送入物品,也可通过辩护人确认。外国人被逮捕时,本人提出要求的,会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通报领事机关。至于向实习实施机构说明,操之过急反而可能留下不利记录,何时说、说到什么程度,请与辩护人商定后再决定。
日本語版:アパートの一室で在留カード37枚。生活の場が犯行現場とされると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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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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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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