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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网上招募的两名技能实习生伪造了30张在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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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网上招募的两名技能实习生伪造了30张在留卡

响应网上招募的两名技能实习生伪造了30张在留卡

2026/08/31

响应网上招募的两名技能实习生,因伪造在留卡30张被逮捕。这不是新闻报道,而是日本警察厅公开的检举事例。既然出自公开资料,从一开始就不含可识别个人的信息,正适合用来冷静地分析案件结构。本文以该事例为素材,说明从招募到实行的路径、提供未遂在哪里分出成立与否,以及指示人身在境外时举证会变得多难。

为什么选用警察厅的公开资料

在博客里讨论案件时,新闻报道信息虽多,却容易让当事人被认出来。相比之下,警察厅公开的「组织犯罪的情势」所载检举事例,从一开始就是匿名的,只保留罪名、时间、在留资格、角色这些法律分析所必需的要素。本所优先使用公开事例,原因就在这里。以下内容也只在公开资料记载的范围内讨论。

公开事例的内容

据日本警察厅公开的「组织犯罪的情势」所载检举事例(作为令和7年、警视厅的案件登载),两名持技能实习在留资格的中国籍男性,于令和7年4月在住处以行使为目的伪造在留卡30张。资料记载,二人应征了社交平台上的犯罪实行者招募信息,按照身在中国国内的指示人的指示进行伪造,提供给非法滞留的中国籍人员并获取报酬,因涉嫌在留卡伪造与伪造在留卡提供未遂被逮捕。案件处于逮捕阶段,并未起诉或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

「提供未遂」在哪里分出成立与否

该事例值得注意的是,除伪造罪之外还列出了提供的未遂。所谓提供,是把伪造的卡片交到他人手里的行为。如果接收方已经确定、并且已经着手交付的准备,就进入未遂的范畴;如果只是做出来,连交给谁都还没定,就谈不上提供。因此实务上的争点集中在三点:第一,面向交付的行为具体化到什么程度(是否接单、是否确定收件人、是否准备寄送、是否约定见面);第二,本人对该阶段的事实认识到什么程度;第三,被扣押的张数中,能够特定为提供对象的有几张。「做了多少张」并不等于「打算提供多少张」。

从社交平台招募进入的入口

招募犯罪实行者的帖子,多数不会明说这是犯罪。「日结」「无经验可」「简单作业」之类的措辞排在前面,应征之后才被告知内容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条路径在量刑上有意义。不过,如果中途已经知道内容却仍继续作业,故意就无法否定。至于不懂法律这种辩解,依日本刑法38条3项,不能仅凭不知法律就认为没有犯罪的意思(但可以依情节减轻刑罚)。所以主张的重心不应放在「我不知道」,而应放在「在哪个阶段知道了什么、为什么退不出来」这一经过的描述上。

指示人在境外时,举证为何变难

该事例中,指示人被认为身在中国国内。这种结构对双方的举证都不利。侦查机关一侧,要查明境外指示人的身份并将其到案并不容易;依刑诉法255条1项,犯人在国外期间公诉时效停止进行,但这并不等于侦查会有进展。被疑人、被告人一侧同样困难:想要说明自己只是末端、只是按指示行事,可是下指令的人不会出现在法庭上,于是往来记录就成了唯一的证据。正因如此,聊天软件的记录、汇款记录、招募帖子的留存才具有决定性意义。本人若把手机数据删掉,连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会一起消失。

技能实习的在留资格会怎样

一旦被羁押,实习就无法继续。入管法22条之4第5号把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列为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同条第6号则把违反住居地申报义务等列为取消事由。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在留资格取消为1,446件,创历年新高,其中技能实习973件(67.3%),按国籍中国为66件。在刑事处分之前就失去在留资格的路径确实存在。在此之上,如果有罪判决的刑罚是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宣告全部缓刑者除外),则属于入管法24条4号所列的遣返事由之一。技能实习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而仅适用于别表第一的24条4号之2所列特定犯罪限于危险驾驶致死伤等,在留卡伪造并不包括在内。

家属首先应当做的事

第一,不要仅凭家属自己的判断去联系实习实施机构或监理团体。事实尚未厘清就作说明,日后可能在程序上不利。第二,请保全招募帖子、聊天软件往来、报酬入账记录,以及能看出住处与设备由谁负担的资料。这些是证明本人只是末端执行者最具体的材料。第三,本人被羁押期间,关于在留资格取消的通知可能会寄到住处,邮件务必保存。与辩护人的会见,即使被附加接见禁止也不受限制(刑诉法39条1项)。本人提出要求时,也可以通知领事机关(《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

日本語版:募集に応じた技能実習生2人が、在留カード30枚を偽造したとされる事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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