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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伪造在留卡与个人号码卡,会成立两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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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伪造在留卡与个人号码卡,会成立两个罪

同时伪造在留卡与个人号码卡,会成立两个罪

2026/08/31

在伪造案件中,被扣押的物品里有时同时有在留卡和个人号码卡。在本人看来「不过是做了同一件事」,但在法律上会成立两个不同的犯罪。而这两个罪并存,会抬高刑罚的上限,最终也会影响在留资格的去向。本文以见报案件为线索,说明为什么会变成两个罪、两个罪并存时量刑幅度如何变化,以及「超过1年的实刑」这条分界线意味着什么。

被报道的案件

据产经新闻2024年6月2日报道,从实习单位失踪的中国籍技能实习生等人,因伪造个人号码卡与在留卡被立案,涉嫌入管法违反与有印公文书伪造等。案件并未起诉或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这起案件说明的是:即便伪造作业是在同一个房间里连续完成的,只要对象文书不同,适用的条文也就不同。

两个罪的区别在哪里

在留卡的伪造、提供、持有等行为,处罚规定在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73条之6以下,保护的是外国人在留管理这一制度的可信性。而个人号码卡是市区町村长发放的公文书,伪造它属于刑法上的有印公文书伪造,保护的是社会对公文书整体的信赖。因为所要保护的利益,也就是保护法益不同,两者成立各自独立的犯罪,不会一方被另一方吸收。哪怕是用同一台机器、在同一天、出于同一目的做出来的,这个结论也不变。

两罪并存时,量刑幅度如何变化

数个罪同时接受裁判时,刑罚是在以最重之罪的法定刑为基础作一定加重后的范围内决定的,这就是并合罪的处理。它在实务上的意义,与其说是上限被抬高,不如说是量刑讨论的起点被抬高。法院会把「伪造了两种文书」这一事实,作为行为扩散程度来评价。尤其个人号码卡在身份确认场合常与在留卡组合使用,两样都伪造,容易被评价为把身份伪装做得更加完整。这一点在讨论量刑时无法绕开。

「超过1年的实刑」这条分界线

对在留资格而言,这里是决定性的一条线。入管法24条4号中有一项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遣返事由,但其但书把宣告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部分缓刑的情形,若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也同样排除。因此同样是有罪,是否为超过1年的实刑,决定了会不会站到遣返程序的门口。此外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场合,入管法50条1项但书也对无期或超过1年的实刑(全部缓刑、以及实刑部分1年以下的部分缓刑除外)设置了加重要件。两罪并存把量刑讨论的起点抬高,意味着离这条线更近。

辩护的着力点放在哪里

第一是罪数的整理:同一机会制作多张时按一罪还是数罪评价,两种文书伪造之间的关系。但罪数上的主张未必总是有利,需要放在整体量刑中作战略判断。第二是张数与角色:靠证据能特定出多少张,本人负责作业的哪一部分。第三是目的:是贩卖目的还是自用目的。为自己做一套,与接单批量制作,评价差距很大。第四是改过环境:回国意思与接收方、有无身元引受人、家庭状况。要争取避免实刑,只能建立在这些材料的累积之上。

希望家属知道的事

先看统计。据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退去强制令书发付7,722人中,单独依该项的为41人(中国11人),与非法滞留并列的为162人(中国36人)。绝对数并不多,但中国籍发付总数686人中有47人与该项有关,比率约为越南的3倍。「一旦有刑事案件就一定被遣返」这种理解并不准确;但如果是「两个罪并存的实刑案件」,就必须现实地正视触及这条线的可能。希望家属一边收集能证明在日生活实态的资料,一边也考虑回国后的生活安排。无论结论走向哪一边都能应对,才是最现实的准备。

个人号码卡被伪造时,还会牵动什么

个人号码卡在开户、办手机、租房等场合被广泛用于本人确认,因此伪造它往往不会停留在一张卡上。围绕它使用过的合同、账户、通信线路,都可能成为另行侦查的对象,其中一部分还可能被评价为诈骗等其他犯罪。也就是说,案件有向外扩展的可能。反过来说,如果本人只是按指示制作、从未参与使用,那么把「制作」与「使用」在证据上切分开来,就是防御的重点。请把与本人有关的合同与账户资料整理出来交给辩护人。

另外要提醒的是,被扣押的空白卡片、底板数据与打印器材,即便还没有做成成品,也会被作为说明目的与规模的材料使用。数量、种类与保管地点,都会影响对行为整体的评价,因此从一开始就应当把哪些东西属于谁、从何时开始放在那里,向辩护人讲清楚。

日本語版:在留カードと個人番号カードを同時に偽造すると、成立する罪は二つになります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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