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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习单位失踪的人,为何最终走向伪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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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习单位失踪的人,为何最终走向伪造卡

从实习单位失踪的人,为何最终走向伪造卡

2026/08/31

从技能实习的实习单位离开的人,之后因伪造在留卡案件被逮捕。把报道排在一起看就会发现,这条路径并非偶然,而是制度结构造成的。离开实习单位的那一刻就失去了就业资格,可是借款与汇款的义务还在;正规打工的路走不通,为了生活就去找一件能掩饰身份的工具。本文以两起见报案件为线索,从制度一侧说明这一结构,并且介绍除伪造卡之外还可以选择的另一条路,也就是自行申告的实际步骤。

两起报道显示的共同结构

据读卖新闻2026年2月5日报道,原技能实习生身份的中国籍与越南籍装修工人各一名,因在住宿设施出示伪造在留卡被逮捕,此前已因约4年至6年的非法滞留嫌疑被逮捕。另据产经新闻2024年6月2日报道,从实习单位失踪的中国籍技能实习生等人,经聊天软件接受指示伪造在留卡等证件而被立案。两起案件均未起诉或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一边是使用伪造卡的人,一边是制作的人,但出发点相同:离开了实习单位。

离开实习单位之后,制度上会发生什么

技能实习这一在留资格,以在特定的实习实施单位从事实习为前提。一旦离开,就处于没有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活动的状态。入管法22条之4第5号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属于取消在留资格的事由;同条第6号则把不履行住居地申报义务等列为取消事由。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在留资格取消达1,446件,为历年最高,其中技能实习973件(67.3%);按事由看,第6号为999件(69.1%)。失去在留资格,当然也就不能工作。正规的路几乎就此关闭。

选择被关闭之后,伪造卡就在那里

在无法正规就业的状态下还要维持生活费与汇款,剩下的就是掩饰身份,或者去找不问身份的活。伪造在留卡正是作为商品存在于这个缝隙里。制作的人,多半也处在同样的处境。见报的案件里,离开实习单位的人在聊天软件上看到招募,按指示役的指示加入作业。这里要强调:解释结构并不等于否定责任。伪造、持有、行使各自都是独立的犯罪(入管法73条之6以下)。只是在量刑场合,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的经过是有意义的。借款金额、汇款义务、招募用语、报酬之低、提出退出时对方的反应,这些都是可以留下记录的。

作为另一条路的自行申告

已经超期滞在的人,可以在被查处之前,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告。这在制度上有明确意义。第一,入管法24条之3第1号把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前往申告,作为出国命令的要件之一;依出国命令出国的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而如果被查处遭到遣返,即使没有前历也是5年,有前历则是10年(均见入管法5条1项9号)。第二,在留特别许可的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明确把自行前往申告列为积极要素。第三,申告不等于必然被收容:令和6年6月10日起有监理措施的运用,到同年年底监理措施决定为1,123件,担任监理人的九成以上是亲属或熟人。

自行申告的实际步骤与注意点

申告不是心血来潮那天一个人去就行。首先要整理护照与在留卡、历来的在留经历、住过的地方、工作过的期间、家人的状况。接着要决定:是希望继续留在日本,还是希望出国。这个判断决定了之后全部程序的搭建方式。然后确认是否符合出国命令的各项要件(24条之3各号)。如果因毒品案件被判有罪,就用不了出国命令,因为该条把因毒品犯罪而属于遣返事由的人排除在外。在此基础上安排申告日程,让翻译与辩护人能够同行。当天会被问什么、要怎么回答,事先整理好非常重要。毫无准备地去申告,往往是有利情况没能说出口,程序却已经推进下去。

想对家属说的话

有家属在本人离开实习单位、失去联络数年之后才来咨询。多数情况下,本人是羞于联系家里。但时间拖得越久,选择就越少:滞留长期化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被视为消极要素,其间还可能被卷入别的案件。请先确认本人现在处于什么样的在留状态,然后作为家人商量清楚,是要争取留下,还是作个了结回国。无论选哪一条,越早让律师与熟悉入管手续的专业人士介入,能用的手段就留得越多。

日本語版:実習先から失踪した人が、なぜ偽造在留カードにたどりつくの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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