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时出示了伪造在留卡,行使罪就此成立
2026/08/31
持有伪造在留卡本身就构成犯罪,这一点已经渐渐为人所知。那么把它拿给别人看又如何?事实是,出示的那一刻就成立了另一个犯罪,即行使罪。而且所谓「拿给人看」,并不限于向警察出示。住宿登记、办手机、开银行账户、租房、交给公司,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场面都包括在内。本文以见报案件为线索,梳理出示行为被认定为行使的范围有多广,以及现实中案件是从哪里被发现的。
长崎见报的案件
据读卖新闻2026年2月5日报道,一名中国籍与一名越南籍装修工人(均为原技能实习生),因涉嫌于前一年8月在住宿设施出示伪造在留卡,被以行使伪造在留卡的嫌疑逮捕。案件的发现起点,是警察巡查时发现住宿设施保存的在留卡复印件有可疑之处。报道称,两人此前已因约4年至6年的非法滞留嫌疑被逮捕,越南籍男性承认,中国籍男性否认。案件并未起诉或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
什么样的行为算「行使」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在73条之6以下处罚在留卡的伪造、提供、持有等行为。其中所谓行使,是指把伪造的卡片作为真卡让他人认识的行为。对方不必是警察,对方有没有看穿也不影响成立。在住宿前台为身份确认而递出、让对方复印、让对方拍照,这些都是典型的行使。即使没有造成金钱损失,即使没有任何人吃亏,也照样成立,因为法律要保护的是在留卡这一证件在整个社会中被信赖这件事本身。
从住宿时的出示被查出,这一发现路径
这一案件说明,案件被发现的路径,往往与本人的想象相差很远。出示当时什么也没有发生,但设施留存了复印件,日后警察巡查或查询时被核对,侦查由此开始。也就是说,出示的那一天与被查处的那一天,可能相隔半年以上。同样的路径还存在于租房合同所附的复印件、公司在录用时保存的本人确认材料、通信公司的合同资料之中。「过了这么久应该没事了」这种判断,在这一类型里并不成立。凡是以书面形式留下的东西,都可能在很久以后被拿去核对。
这一类型的争点在哪里
第一,出示的人是不是本人。复印件的清晰度、设施的记录、住宿登记簿的记载、监控录像的保存期限,在否认案件中这是首要争点。第二,对「是伪造」有没有认识。声称是别人给的、以为是真卡,这种辩解的可信度,要看取得经过与所付对价的高低。第三,共犯关系。有同行者时,共谋的有无与范围就成为问题。报道中的两人认否不同,但共犯之一承认,并不意味着另一人的犯罪事实当然成立。供述前后的变化、被牵连指认的风险,都需要逐一审视证据。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两套程序同时推进
在这起报道的案件中,除行使嫌疑外,长期非法滞留已经成为问题。非法滞留本身即属于入管法24条4号所列的遣返事由,与刑事处分的结果无关,遣返程序会另行推进。另一方面,行使罪如被认定有罪,刑罚轻重则关系到同条同号中关于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宣告全部缓刑者除外)一项的适用。不过据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退去强制令书发付7,722人中,单独依该项的只有41人,占压倒多数的是非法滞留的5,778人。「一旦有刑事案件就会立刻被遣返」,与「只要判得轻就能留下来」,这两种理解都不准确。
家属首先应当做的事
第一,请不要由家属直接联系本人住过的设施或工作单位,事实确认应通过辩护人进行。第二,确认本人被羁押在哪个警察署、由哪个部门负责,尽快安排辩护人会见。逮捕后72小时以内会作出是否请求羁押的判断,羁押原则10天,含延长最长20天。这段时间的前期是否有辩护人介入,会改变供述的梳理方式,也会改变人身拘束的走向。送入的衣物要合季节,内衣多备几套。中文书籍在留置设施通常有册数限制。本人提出要求时,可以通知领事机关(《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
同案人认否不同时的注意点
同一起案件中有人承认、有人否认时,承认一方的供述往往会被用来支撑对否认一方的认定。此时要看的是,承认一方的说法前后是否一致、与客观记录(住宿登记时间、监控保存期限、手机记录)是否吻合。仅凭「另一个人已经承认了」就劝当事人也承认,并不是辩护。反过来,如果客观材料确实指向本人,早期承认并把经过整理清楚,也可能对处分产生有利影响。判断的前提,是先看到证据。
日本語版:宿泊のときに偽造在留カードを見せた。行使罪はその瞬間に成立し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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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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