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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中的是手臂:争辩“有无杀意”时,先固定哪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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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中的是手臂:争辩“有无杀意”时,先固定哪些事实

刺中的是手臂:争辩“有无杀意”时,先固定哪些事实

2026/08/31

使用刀具的案件中,被告人说“我没有想杀他”并不少见。这个主张若被采纳,罪名会从杀人未遂变为伤害,量刑幅度随之大幅变动;对在日本生活的人来说,还直接牵动是否判实刑、刑期是否超过1年这一在留资格的分水岭。但是否有杀意,并不取决于本人怎么说。本文说明杀意由哪些事实推认,以及争辩时应当按什么顺序固定证据。需要说明:本文不是对某一具体案件的评论,而是该类型的一般实务讲解。

杀意不等于“铁了心要杀”

杀人的故意,并不限于确定地想要致对方死亡。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对方死亡,仍抱着“死了也无所谓”的态度,同样被评价为有故意,这就是所谓未必的故意。因此仅仅说“还不至于想杀他”,并不能否定杀意,争点会转移到“当时是否知道可能会死”这一认识层面。

而这种内心的认识,实际上要靠外部事实推认,因为法院采用的经验法则是:人应当理解自己所实施行为的危险性。正因如此,能把行为的客观面描述得多准确,几乎就是争辩杀意的全部工作。

推认杀意的事实清单

  • 攻击部位:头部、颈部、胸部、腹部等与生命直接相关的部位,强烈指向杀意;手臂、腿部等四肢,单凭部位难以支撑死亡危险
  • 创伤的深度与数量:只是表层,还是深达血管与脏器;是否对同一部位反复攻击
  • 凶器种类:刃长、形状、杀伤能力;是为作案而准备的,还是现场原有的
  • 攻击的持续性:对方停止反抗后是否继续;是否中途自行停手
  • 事后行为:有无呼叫急救、止血处置,是否逃离现场
  • 动机与事前言行:对被害人说过什么,案发前的表态

刺中四肢,在第一项上对被告人有利,但不能单靠这一点定胜负。如果刃身较长、创口很深、反复刺入,即使部位是手臂,也存在因大血管损伤而死亡的具体危险。只抓住部位大做文章,反而会削弱说服力。

从被报道的案件看“部位”的含义

2025年12月5日发生、同月8日由Record China与朝日电视台报道的案件中,千叶县夷隅市一家公司里,一名中国籍男性(39岁)在面谈中用刀具多次刺伤女性员工,该女性死亡。另据西日本新闻与日本电视台NEWS等在2026年6月10日及同年6月30日的报道,福冈市博多区一家食品制造公司中,一名中国籍技能实习生男性(20岁)用斧头多次殴打女同事头部,约三周后又在同一职场用撬棍等殴打男同事头部而被再次逮捕。上述人员均系因杀人或者杀人未遂嫌疑被逮捕,尚未起诉、亦未确定有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这些报道的共同点是:部位为头部,且攻击为多次。两者叠加,杀意的推认会很强。反过来说,若能确认部位在四肢、攻击仅一次、并且是本人主动停手,推认结构本身就有被打破的空间。

争取降格为伤害罪的举证顺序

  • 第一,先把客观医学材料抓在手里:诊断书、病历、创口照片、影像所见,确认创的深度、方向与对生命的危险程度;必要时研究是否取得辩护方的医学意见
  • 第二,还原行为样态:双方的位置关系与移动、持刀的是哪只手、用力程度,并与监控录像和现场状况相互印证
  • 第三,确认攻击前后的情况:谁先靠近、何时停止、是本人停手还是第三者制止
  • 第四,审视供述的变化:若侦查阶段已作成“当时就是想杀他”意思的笔录,就要把取调当时的状况、经翻译的供述如何被记载,变成争点

顺序很重要。在客观材料尚未固定前就把本人说法讲得很满,日后一旦与材料矛盾,整个供述的可信性都会失去。

罪名变轻,量刑未必变轻

即便成功降格为伤害罪,也不等于处分一定会轻。使用凶器的案件,即使定伤害罪也可能判实刑。和解是否成立、有无前科、犯罪动机、被害人的处罚感情,都会直接反映在量刑上。因此,争罪名与整备情状,必须同时推进。

在留资格也是同一结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ri”项(日本法条文用片假名标示分项,本文以拉丁字母转写)规定,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的情形除外。即便罪名改为伤害,只要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依然落入该要件。根据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以该项为单独事由发付退去强制令书者全国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加上与不法残留并列的情形,中国籍为47人,占中国籍令书发付总数686人的6.9%,约为越南(2.3%)的三倍。刑期是否超过1年这条线,决定了一个人今后生活的地方。

家属最先应当做的事

第一,尽快委托辩护人。医学材料的分析与现场录像的保全,都会随时间流逝而变得困难。第二,整理能说明本人生活状况的材料:在职证明、工资明细、宿舍使用情况、在日本的交友关系、国内家庭状况,这些用于情状举证。

第三,请转告本人:调查中不懂的事就不要回答。“杀意”这个词,在日常中文的语感与日本刑法上的评价之间,含义宽窄并不相同。经翻译往返之后,作出与本意不符的笔录,是真实发生过的事。签名之前务必确认记载与自己所说一致,这一点请反复叮嘱。

日本語版:刺したのが腕だった。殺意を争うとき、どの事実から順に固める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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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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