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用凶器击打头部,也有可能否定杀意
2026/08/31
在已经用凶器击打头部的案件里,听说辩护人还要否定杀意,多数人会觉得那是强词夺理。但杀意存在于内心,只能从外在行为去推认;既然是推认,结构上就必然留有反证的空间。本文借一起被报道的案件,说明法院如何认定杀意,以及究竟拿什么去反证。
被报道的事实
以西日本新闻为首的多家媒体在2026年6月10日报道:在福冈市博多区一家食品制造公司的办公室内,一名女同事的头部被类似斧头的物品多次击打并受重伤,一名20岁的中国籍技能实习生男子因涉嫌杀人未遂被逮捕。同年6月30日又有报道称,在此前后约三周的时间里,该男子在同一职场追赶逃走的男同事并用撬棍等物击打其头部,因涉嫌杀人未遂被再次逮捕。以上均为逮捕阶段的报道,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
杀意是怎样被推认出来的
即便被告人说「我没打算杀他」,法院也不会照单全收。首先看凶器的性状:是刃器还是钝器,尺寸与重量如何。其次看攻击部位:头部、颈部、胸部这些与生命直接相关的部位受到攻击,会强烈指向杀意。再次是次数与力度,以及所形成创伤的程度。这些一旦超过某个水准,即使认定不了确定的杀意,也会被认定存在「死了也无所谓」的未必的杀意。
报道所称的多次击打头部,正是这种推认最容易发挥作用的类型。因此,辩护人若要否定杀意,就须堆出足以压过推认的相反事实。
反证的三根支柱
第一是动机。要说明本来就不存在指向杀害的动机,或者被指为动机的事由过于琐碎,与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不相称。这需要细致复原加害与被害双方的关系、事发前的对话往来、以及本人在职场中处境的变化。
第二是攻击的中止。无人阻拦却自行停手,在仍可继续攻击的状态下离开,这样的经过与杀害的意图并不吻合。关键在于本人能否说清中止的理由。
第三是事后的救助行为。叫救护车、尝试止血、留在现场,都是表明并不希望发生死亡结果的有力情节。反过来,若是弃之不顾而逃走,这根支柱便无法使用。
杀人未遂与伤害,差别在哪里
杀人未遂以死刑或无期、或者5年以上拘禁刑这一沉重的法定刑为前提,再按未遂减轻。而伤害罪为15年以下拘禁刑或罚金,量刑幅度完全不同,是否属于裁判员裁判的对象案件也随之改变。因此,争杀意并不只是罪名之争,它左右着实刑的长短,进而左右在留资格的去向。
不过,选择争杀意也有代价。在事实上对抗,容易被理解为缺乏反省,和解交涉也更难推进。是争,还是认罪而把力量投入情状,这一取舍应当在细读全部证据之后,与本人充分商议再定。
还需要说明的是,这两条路并非彼此排斥。可以在争杀意的同时,就已经确定的暴行与伤害结果表达道歉、推进赔偿。日本的法院并不会因为被告人主张罪名过重就一概认定其无反省之心,关键在于争的是什么、认的是什么,要能够条理分明地说清楚。这一分寸的把握,正是辩护人的工作。
口供与翻译会左右事实认定
这一类型中不能忽视的,是口供被记录的方式。报道称本人作过内容极端的陈述,但那是针对什么提问、在怎样的语境下说出来的,报道中并不清楚。用母语讲出的内容,经翻译写成日语笔录的过程中,语气极易发生偏移。「我想杀了他」与「我当时觉得怎样都无所谓了」,法律评价截然不同。
所以在接受讯问时,签名之前须要求宣读笔录,凡与自己所说不符之处都应要求订正;若订正被拒,可以拒绝签名。在实施了录音录像的案件中,这些记录日后可以用来检验笔录的准确性。请通过辩护人尽早把这一点转达给本人。
在留资格,以及家属能做的事
该类型中若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即落入入管法24条第4号中关于长期实刑的那一项所定的退去强制事由。而对持技能实习等基于活动的在留资格的人来说,还有另一条路径:羁押长期化本身,会造成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从而可能依入管法22条之4第5号被取消在留资格,在刑事处分尚未作出之前就失去在留基础。
希望家属做的,是把本人的成长经历、来日经过、在日本的生活状况、就诊史与服药情况,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给辩护人。这些既用于查明动机,也用于研判责任能力,还会影响量刑。至于案件本身的细节,请避免与本人直接往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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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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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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