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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己也被捕的案件,和解该怎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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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己也被捕的案件,和解该怎么推进

被害人自己也被捕的案件,和解该怎么推进

2026/08/31

能否达成和解,往往决定处分与量刑的走向。可是有一类案件,被害人自己因另一起案件被捕、正处于羁押之中:找不到联络方式,无法会见,甚至不知道对方肯不肯接受道歉。本文借一起被报道的案件,具体说明在这种看似走不通的局面下,辩护人实际会走哪几步。

被报道的事实

北国新闻、北日本新闻与KNB北日本放送在2026年8月17日至18日报道:在富山县富山市,一名58岁男性被夺走现金约200万日元,三名中国籍男子因涉嫌抢劫(强盗)被逮捕,年龄在20多岁至40多岁之间。而被夺走钱款的这名男性本人,据报道也因涉嫌从一名70多岁女性处骗取现金与金块、担任特殊诈骗的取款人(受子),另案以诈骗嫌疑被捕。以上均为逮捕阶段的报道,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

即使是诈骗所得,抢劫罪照样成立

「被抢走的钱,本来不就是他从老人那里骗来的吗」,这个疑问很自然。但财产犯罪保护的,并不只是财物最终应归谁所有的权利关系,还包括现实持有这一事实上的支配,即占有。哪怕手中的钱来自犯罪,只要以暴行或胁迫夺取,抢劫罪同样成立。被害人一方自身有问题这一情节,不影响罪名成立,只作为量刑上的一个因素被考虑。

抢劫罪的法定刑下限为5年以上有期拘禁刑,相当重;要争取全部缓刑,就须先经酌量减轻把刑降到3年以下。正因如此,围绕被害恢复所做的工作才格外重要。

被害人在押时,交涉从哪里开始

第一条路径,是通过承办检察官提出联络请求。辩护人向检察官表明有和解意愿,请其确认能否把联络方式转达给被害人。只有确认了被害人的意思,交涉的窗口才会打开。

第二条路径,是在被害人也有辩护人时,通过对方的辩护人交涉。被害人既然成为另一起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有自己的辩护人。律师之间往来,不会被怀疑串供或毁灭证据,事情能够具体推进。

第三条路径,是通过被害人的亲属交涉。但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思的状态下贸然联系,反而招致不信任,因此应当仅限于以确认本人意思为目的的联络。

无论走哪一条路径,都有一个共同前提:交涉必须由辩护人出面。被害人正在被羁押,意味着侦查机关对其接触极为敏感;由本案的家属直接找上门去,几乎必然被解读为妨碍侦查。此外,被害人如果对自己的案件保持沉默或正在争执,通常不愿在这个时点就赔偿问题表态,交涉往往需要等到其处分方向明朗之后。这段等待期里,把资金与道歉信准备妥当,才是有意义的做法。

对方拒收,或者联系不上时

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或下落无法确认,在这一类案件中并不罕见。即便如此,仍有办法把「赔偿的意思与资金确实存在」这一点留在记录里。其一,是把赔偿款向法务局提存(日本法上的供托)。其二,是把无法交付给被害人的款项,作为赎罪捐款交给公益团体,并把收据提交给法院。两者都达不到和解成立的效果,但为恢复被害而采取过具体行动这一事实,会反映在量刑判断中。

在本案这样的结构里,还有一个值得考虑的视角:如果被夺走的现金原本就是从高龄被害人处骗来的,那么那位老人才是实质上的被害人。视案情不同,表明愿意协助对其恢复损害的态度,可以成为呈现反省实质的一种方式。不过,这要等事实关系固定之后才可行,否则只会造成混乱,具体是否实行请交由辩护人判断。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实刑刑期超过1年,即落入入管法24条第4号中关于长期实刑的那一项所定的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已被该项排除,因此和解与赔偿的努力能否换来缓刑,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的存亡。据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以该项为单独理由发出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仅41人,但中国籍连同与非法滞留并列的类型共47人,占中国籍发付总数686人的约6.9%。

家属现在能做的事

首先,备好赔偿资金,随时可以支付。交涉窗口一旦打开而钱款尚未到位,机会就会错过;从中国汇款需要时间,宜提早准备。其次,不要直接联系被害人或其亲属。即使出于善意,接触也会被视为施压,在羁押与保释的判断上产生不利影响。

在此基础上,请收集能够呈现本人生活实态的材料:住所、工作单位、收入、家庭构成、在留卡与护照的下落。这些不仅是量刑材料,万一案件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也会用于在留特别许可的主张。若本人持基于活动的在留资格,长期羁押还会带来资格被取消的风险,应一并告知辩护人。

日本語版:被害者も逮捕された事件で、示談はどう進めるの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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