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物仍收购金属,为何会同时成立两个罪
2026/08/31
在金属回收店工作,收下了客人送来的电缆。对方是熟客,没有查看身份证件,收购价明显低于行情。本文以公开案例为线索,说明这种场景为何会同时被追究盗品等有偿受让罪与犯罪收益收受罪,“是否明知”会从哪些材料被认定,以及从事金属相关工作的外国籍人士,在留资格会发生什么变化。
公开案例:回收店员工被查处
警察庁犯罪收益转移防止对策室《令和7年版 犯罪收益转移防止年度报告》记载:同年4月,在茨城县,一名担任金属回收店员工的中国籍男子,明知是赃物仍有偿受让金属电缆,被以盗品等有偿受让罪及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犯罪收益收受)查处。年度报告刊载的案例本身即为匿名,未指明姓名与店铺。请注意其中一点:针对同一次收购行为,并列了两个性质不同的罪名。
为什么两个罪会同时成立
盗品等有偿受让罪处罚的是妨碍追踪与回复赃物本身的行为,保护的是被害人能够取回自己财物的状态。而犯罪收益收受罪,是为了防止犯罪所得被吸收进经济活动、来源变得无从辨认。前者着眼于“物”,后者着眼于资金与经济流向。二者保护的东西不同,所以一次收购行为可能同时触及两者。需要提醒的是,两罪并非“一个行为被罚两次”,而是同一行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在量刑时如何评价其关系,正是辩护人要向法院说明的问题。在实务上,两个罪名并列意味着案件不再只是普通财产犯的处理,而被放进“切断有组织犯罪收益流向”的框架中,侦查规模与羁押时间都会因此不同。
“明知”从哪里被认定
这类案件的争点几乎总是集中在是否明知为赃物。侦查机关首先看收购记录。旧货与金属废料交易要求确认对方身份并制作记录,没有制作记录,或者记录上写着明显虚假的姓名,本身就是很强的间接事实。其次看价格。金属行情是公开的,收购价与行情差距过大,就会推认这不是正常交易。再次看送货方式:深夜或凌晨送来;切口崭新、外皮被粗暴剥除;同一人在短期内多次大量送来。辩护人要逐项检视,在该行业中是否存在通常可以说得通的解释;如果记录不全只是管理制度的疏漏而非明知,就要具体地把这一点呈现出来。
员工个人的责任与店铺的责任分开追究
站在收购窗口的若是员工,首先被追究的就是该员工本人:是否受到指示,是否有权决定收购价,利益是否回到本人手里。另一方面,店铺一侧也负有交易时确认与记录的义务,若制度缺陷暴露,侦查会延伸到经营者。从员工立场看,“我只是照店里的做法办事”是自然的主张,但要支撑这一主张,就需要能显示日常运作实态的材料:收购单据、工作日志、店内联络记录、工资发放方式。这些同样是准确显示本人参与程度的材料。
与金属有关的罪名,在在留资格上的处理已经改变
这一领域不可忽视的是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24条4号之2。该项只适用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其列举的特定犯罪中已加入盗难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22条之罪。持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等别表第一资格的人,要承担这一风险;而持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的人,不适用该号。据在留外国人统计(令和7年末),中国籍在留者930,428人中,别表第二加特别永住者约占47%,其余约53%属于别表第一。自己属于哪一边,会让同一起案件在入管上的意义完全不同。另据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依24条4号之2发付退去强制令书者共49人,其中中国15人。
本人与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第一,如果手边有工作单位的收购单据或日志复印件,请保全。店内资料一旦被扣押,本人一侧往往什么都不剩。第二,若被害物已被特定,尽早研究能否赔偿或返还。赃物类案件中,物能否回到被害人手中会影响处分。第三,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下落及在留期限。逮捕后72小时内会请求勾留,勾留原则10日、延长后合计20日。发生在金属收购这种日常业务中的案件,能否把行业惯例准确传达给法院,会改变整个案件的样貌。请尽早把细节告诉能用中文沟通的辩护人,包括店里平时如何定价、如何登记来客、有没有人教过你可以省略哪些手续。
日本語版:盗品と知りつつ金属を買い取ると、二つの罪が同時に立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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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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