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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被盗用首次进入刑事程序,被害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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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被盗用首次进入刑事程序,被害额如何计算

证券账户被盗用首次进入刑事程序,被害额如何计算

2026/08/31

擅自登录他人的证券账户,用该账户集中下买单把股价抬上去,再把自己手里的股票卖出。这种手法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并起诉的事件已见诸报道。本文说明该案的报道内容、被害额该用哪个数字衡量这一争点、非法访问与操纵市场两罪的关系,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被报道的案件概要

据日本经济新闻、读卖新闻、FNN报道,两名中国籍男性(三十八岁的贵金属进出口公司经营者与四十二岁的无业男性)于2025年11月28日因涉嫌违反不正访问禁止法等被逮捕,同年12月18日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提出告发,其后由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提起公诉。报道称,二人盗用了十个都府县共十人的证券账户,以集中买单将股价从84日元抬至110日元,卖出约七十万股,获利约860万日元;证券账户被盗用而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据报道在日本尚属首次。被起诉并不等于有罪,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

被害额究竟按哪个数字算

报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被盗用一方的损失约1100万日元,与嫌疑人一方所获利益约860万日元。二者并不一致。被盗用的账户里出现了并非本人意思的买单,其后股价下跌产生了评价损失,这是非法访问行为与市场行情两个因素叠加的结果。而嫌疑人一方的利益,是以被抬高的价格卖出所得的差额。在刑事程序中,这两个数字用在不同地方:量刑评价看被害人损失的分量,剥夺犯罪收益(没收、追征)则以被告人所得利益为基础。在研究赔偿时,以哪个数字为前提,金额也会不同。

非法访问罪与操纵市场有什么不同

两者保护的利益不同。不正访问禁止法禁止的是擅自使用他人识别符号使用计算机的行为本身,抓住的是闯入账户名义人所管理领域这一点。而金融商品取引法禁止的操纵市场,保护的是市场价格形成的公正性,被害的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而是市场本身。在该案中,盗用账户被定位为抬动股价的手段,手段之罪与目的之罪叠合在一起。因此二者之间存在这样的关系:一方不成立,另一方仍可能成立,辩护一方必须就各自的要件分别检讨。

辩护人实际争什么

第一,识别符号的取得途径。账号与密码从哪里来、由谁提供,是钓鱼所得、购买名单,还是他人交付?未参与取得、只负责下单操作的人,成立的罪名范围会不同。第二,实行行为人的认定。登录所用终端、IP地址、通信记录能否与被告人挂钩,需要验证;共用终端与远程操作的可能性也要考虑。第三,对价格形成的影响。股价变动能否说是由该批订单造成?须结合同一时段的其他订单、大盘走势、个股流动性来判断。第四,是否具有变动操作的目的。是否具有诱引他人交易的目的,要从下单方式、时段、数量去推认,并非当然成立。

赔偿该怎么考虑

据报道被害人多达十名,要与全体达成和解并不容易。若证券公司已向用户作出补偿,还会产生谁才是被害人的问题。即便如此,展示出赔偿的行动仍有意义:备好资金、由辩护人尝试联系、对无法实现的部分考虑提存或赎罪捐款,这些经过都会留成书面材料。什么都不做就走上法庭,与卷内留有这些材料,在量刑上的差别并不小。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家属的第一步

不正访问禁止法违反与金融商品取引法违反,都不属于入管法24条4号中关于毒品类犯罪的一项所列的毒品类犯罪,也不属于同条4号之二的特定犯罪。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取决于是否被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的实刑(同条4号中关于超过一年拘禁刑实刑的一项,全部缓刑除外)。对经营企业的人来说,羁押一旦拖长,公司实体就会流失,经营管理这一在留资格的该当性本身都会成问题。请家属尽快选任辩护人、确认在留卡与护照所在、定下由谁维持公司运转,并妥善保管扣押物品清单。

证券公司与被害人的关系

账户被盗用时,证券公司有时会先行向用户作出补偿。这会带来两个实际问题。其一,赔偿的对象究竟是谁:是已获补偿的账户名义人,还是代位取得请求权的证券公司。其二,民事请求可能与刑事程序并行推进,即使刑事处分结束,民事上的责任仍会留下。因此,在刑事阶段谈赔偿时,应当同时确认已经补偿的范围与将来的求偿关系,把和解的内容写清楚,避免出现就同一损失被重复请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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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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