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负责转达联络的人,会不会成为诈骗的共犯
2026/08/31
在海外的据点,工作只是把指令转达给会说日语的人,自己并没有骗过任何人。抱着这种想法的人并不少。但在日本的刑事程序中,参与转达的人也可能以共同正犯的身份被起诉。本文写给被怀疑担任联络角色的中国籍当事人及家属,说明单纯的转达与带有裁量的参与究竟在哪里分界,以及用什么来证明自己处于从属地位。
报道说了什么
据读卖新闻报道,在一个以柬埔寨为据点的特殊诈骗团伙中,有中国籍人员参与向日本籍拨打电话的成员转达指令。我方能确认的只有标题范围,报道日期未能确认。报道仅称其涉嫌参与,尚未起诉定罪,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报道中看不出其在留资格,也看不出其在当地的地位。以下是这一类型共通的法律问题与实务。
人在海外,日本的刑事管辖仍然及得上
先确认一个前提:只要诈骗的被害人在日本国内、财物在国内被交付,该犯行就作为日本国内的犯罪处理。即使部分实行行为发生在境外,日本的刑事管辖权依然适用。此外,日本刑事诉讼法255条第1款规定,犯人在国外期间,公诉时效停止进行。因此,回国后离开日本,并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免除责任。据警察厅《令和6年组织犯罪情势》,令和6年与海外据点相关的特殊诈骗案件中被检举的嫌疑人为16件、合计50人,按国别以柬埔寨最多,为7件、共27人。
转达与裁量的分界
是构成共同正犯,还是仅为帮助犯,取决于此人是否把该犯行当作自己的事去实施。就转达角色而言,分界点有四。第一,有没有变更指令内容的权限:是把收到的指令原样传下去,还是根据情况自行改变说法与安排。第二,是否处于教打电话人员做法、管理业绩甚至加以斥责的地位。第三,报酬的体系:是固定工资,还是与被害金额挂钩的提成。若是提成,就意味着对犯行的成果有利害关系。第四,能否退出:是否说得出想辞职,说了之后又会面临什么处境。
自己也可能处在被支配的位置
在海外据点的案件中,转达者本人在当地失去自由的情形是存在的:护照被收走、不能离开宿舍、受到监视、报酬被扣下并作为债务管理、被告知会对家人不利等等。这些在共犯性判断和量刑上都很重要,但仅靠口供推不动。要尽可能收集当地往来的记录、汇款记录、同一据点其他人的说法、出入境记录,以及能反映宿舍状况的材料。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一种分工:需要日语能力的打电话环节由日语使用者承担,中国籍人员则被安排在资金回收或联络一侧。但被安排在哪个位置,未必出于本人的选择。在组织中处于什么位置,与支配了多少,是两回事。
对在留资格与再入境的影响
若因诈骗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即落入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被排除在外。经退去强制被遣返的,上陆拒否期间在没有前科前历时为5年,有前历时为10年;而依出国命令出境的,原则上为1年。对在日本有家庭和生活基础的人来说,这个差别是决定性的。因此,从刑事程序阶段起,就必须围绕能否避免实刑、无法避免时刑期能收在何处来组织防御。据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退去强制令书发付总数为7,722人,其中中国籍686人;4号リ单独11人,加上并列的36人,合计47人。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把当地的往来记录、汇款与报酬收取记录、能反映出境经过的材料、当初应聘时的招募文案,原样保全不要删除。还要确认护照是否在本人手中。曾把护照交给第三方保管这一事实,是显示被支配关系的重要材料。其次,确认在留卡的位置,并通过辩护人安排送入生活物品;即使被处以接见禁止,与辩护人的会见也不受限制。本人提出要求时,可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通知领事机关。与同一据点的熟人互相联络,有可能被视为串供,请先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决定。
关于回国之后的两点说明
常被问到的第一点是,日本的判决会不会在中国也成为前科。日本法院的判决不会自动转为中国的刑事记录,但如果被判处实刑并被遣返,再次进入日本会受到上陆拒否期间的限制,而这段期间是按有无遣返前历来计算的。第二点是,人已经在国外,是不是拖着不回来就没事了。前面提到过,犯人在国外期间公诉时效停止进行,因此时间并不站在这一边;相反,长期不到案会让身柄拘束的必要性被认定得更高,日后争取不羁押、争取保释都会更难。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面对日本的程序,最好在还有选择余地的阶段先与律师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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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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