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店副业”招揽他人的人,自己也是被上线这样告知的
2026/08/31
在诈骗案件中,一旦以“招揽他人的人”的身份被逮捕,周围往往会认为“既然是骗人的一方,责任自然更重”。但实际情况中,常常会出现另一种结构:招揽者本人也是从上线那里听到同样的说法,并且相信了,才照原样传给别人。本文写给被怀疑担任招揽角色的中国籍当事人及家属,说明诈骗罪的核心要件即欺骗行为与故意,应当如何被检验。
报道说了什么
据KSB濑户内海放送报道,在香川县,一名30岁的中国籍男性因以“网店副业”为名进行虚假招揽而被逮捕。我方能确认的只有标题范围,报道日期未能确认。报道称其因涉嫌诈骗被逮捕,尚未起诉定罪,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报道中看不出他的在留资格,也看不出是否存在上线、有无报酬。以下是这一类型共通的法律问题。
起点是把欺骗行为具体特定下来
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有使他人陷于错误的行为,即欺骗行为。要紧的是:“以副业为名进行招揽”这样抽象的表述并不够,必须特定出哪一句话的哪一部分与事实不符。网店副业这一形式本身在现实中是存在的。真正成为问题的,是诸如商品实际并不存在却称其存在、对报酬机制作了与事实不同的说明、对资金用途进行了隐瞒等具体内容。辩护人首先要从起诉事实的记载与讯问的提问方式中,看清侦查机关究竟把什么当作欺骗行为。实务上,这一点含糊不清就往前推进的案件并不少见。
故意在哪里判断
下一道关口是故意,即是否认识到自己所说的内容是虚假的。此处的关键,正是招揽者本人也从上线得到过同样说明的情形。如果招揽用语来自上线提供的话术手册或原文转发,而本人相信其内容属实,就存在欠缺欺骗故意的余地。反过来,如果留有上线指示“这样说对方才会相信”之类的痕迹,就会被推认为具有虚假认识。这条分界线,不体现在口供的措辞上,而体现在往来记录里。
未必故意才是现实中的争点
实务中常成为问题的,往往不是明确知道是假的,而是隐约觉得可疑却仍然继续。法院会把这样一些情节叠加起来认定未必故意:报酬高得与工作内容不相称、招募渠道不是正常的求职途径、指示带有隐蔽性且联络方式受限、不要求出示身份证件也不签合同。与此相关,最高法院在平成29年12月11日的决定中指出,即使是在“假装被骗”的侦查行动开始之后才加入的收款人,也成立诈骗未遂的承继的共同正犯;由此,“接受委托时究竟是怎样认识的”便成为争辩的焦点。因此辩方也需要具体指出,上述情节中哪些在本案中并不存在。
用客观证据怎么呈现
要呈现的有三点。第一是招揽用语的出处。如果只是把上线发来的文本原样转发,那么这份转发记录就是最有力的材料。第二是本人自己有没有蒙受损失。本人或其家人、朋友也曾按同样的说法出资、报酬并未支付、甚至自己垫付了资金,这些都与“明知是假”难以并存。第三是退出的情形。察觉不对之后如何行动,是当时就断了联系还是继续参与,会划定责任的范围。这些材料若在手机被扣押前删除,就再也找不回来。不删除数据,是防御的起点。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报道中看不出在留资格。若因诈骗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即落入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被排除在外。若因故意受到质疑而获不起诉,则不会产生该条的问题。不过,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羁押本身拖长就已经构成问题: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该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即构成在留资格取消事由。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在留资格取消共1,446件,其中依第5号事由的为350件。在等待刑事结论的同时,在留一侧的时间也在流逝。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把本人手机与电脑里的数据原样保全,不要删除。其次,确认本人是被谁找上门的,与对方的往来记录是否还在。本人或家人曾经出资的记录、报酬未被支付的记录,也请一并收集。同时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位置,通过辩护人安排送入生活物品;即使被处以接见禁止,与辩护人的会见也不受限制。如果有熟人也参与了同一件事,请避免与其进行可能被视为串供的联络,而是把情况告知辩护人。
被招揽的一方来咨询时
另外要说明的是,因这类“副业”而出了钱的一方,也常常来咨询。此时的问题不是刑事责任,而是能否把钱要回来,以及自己会不会被当作共犯。判断的着眼点其实是同一套:当时被告知了什么、有没有书面材料、钱汇到了谁的账户、自己有没有再去招揽别人。如果自己也开始拉人进来,立场就会从被害人一侧移向加害人一侧。发现不对之后是否立刻停止、有没有报警,会成为分界线。无论处在哪一侧,先把记录保全下来,都是最要紧的一步。
日本語版:「通販ショップの副業」と勧誘した側も、上から同じ説明を受けていた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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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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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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