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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讯问中保持沉默“什么都不想说”,量刑上会吃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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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讯问中保持沉默“什么都不想说”,量刑上会吃亏吗

在讯问中保持沉默“什么都不想说”,量刑上会吃亏吗

2026/08/31

报道中有时会写,被逮捕的人在讯问中说“什么都不想说”。家属看到这句话,往往担心:沉默会不会被认为态度不好,会不会因此加刑。本文从权利上的原则与量刑实务的现实两方面,说明沉默这一选择的意义。先说结论:沉默是法律承认的权利,不能仅因沉默而加重刑罚。但事情并不止于此。

报道说了什么

据新潟新闻NST报道,在新潟县,一名中国籍男性因涉嫌从一名70多岁男性处骗取150万日元而被逮捕,报道称其被认为是收款人。报道还提到,案件的线索来自住在外县的被害人儿子的报警,以及该男性供称“什么都不想说”。我方能确认的只有标题范围,报道日期未能确认。报道称其因涉嫌诈骗被逮捕,尚未起诉定罪,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以下是这一局面共通的制度与实务说明。

沉默权这一原则

在讯问中拒绝陈述,是日本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保障的权利。既然是行使权利,就不允许因沉默而作出不利推断,法院不能以“因为保持沉默所以没有反省”为由加重刑罚。这一原则对外国籍当事人尤其重要。在以日语进行的讯问中,误解问题含义而作出回答的风险始终存在,而一旦形成笔录,事后要推翻极其困难。与其在没听懂的情况下作答,不如不说,这样的局面现实中确实存在。

但现实并未因此消失

另一方面,量刑实务会考虑反省的程度。反省是通过被害赔偿、道歉、再犯防止的具体事实来体现的,并不只看讯问时说了什么。不过在决定起诉与否的阶段,情况有所不同。检察官会综合事实经过的说明、赔偿的意愿、共犯关系的查明等因素作出处分。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予率为48.35%,约半数获得起诉犹予(相当于中文语境的不起诉处理)。要不要给自己留下影响这一判断的余地,关系到方针的选择。换言之,沉默是防止不利推断的盾牌,却不是积累有利情节的手段。

经过翻译的讯问特有的风险

过去也有报道称,一名中国籍男性供述“并不觉得这是坏事”(山阳新闻2022年2月22日报道,该案同样未经定罪)。这样的话在日语里常被读成“没有违法性认识”的主张,而说话人的本意也可能更接近“没想到会构成这么严重的犯罪”。经过翻译,语气与分寸很容易被削掉。正因如此,要确认讯问是否录音录像;笔录宣读后如与自己所说不符,可以保留签名盖章;觉得翻译不准确时,应当当场提出。

方针如何决定

实务上有三种选择:全面沉默、部分沉默,以及承认事实但就评价进行争辩。判断的框架大致如下。第一,案件外形是否已被客观证据固定。若监控与通信记录已使收取现金的事实无法动摇,去争这一点收益有限。第二,争点是事实本身,还是故意与共谋的范围。第三,共犯的供述呈现出什么内容。第四,推进被害赔偿是否需要本人的说明。这些都需要辩护人一边掌握证据开示的进展,一边在羁押期间反复检视。即使一开始选择全面沉默,中途改变方针仍然可行;相反,已经作出的供述无法抹去。正是这种不对称,要求初期格外慎重。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报道中看不出在留资格。若因诈骗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即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被排除在外。选择沉默本身不会直接影响入管程序,但会通过“是否被起诉”“实刑还是缓刑”这一结论,间接左右在留的去向。决定方针时,不能只看刑事处分的走向,还要把其后的在留结果一并纳入考虑。

家属现在能做的事

即使本人保持沉默,家属仍有可动的空间: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位置、送入生活物品、落实身元保证人、整理生活环境,以及准备赔偿资金。即使被处以接见禁止,与辩护人的会见也不受限制,可以通过辩护人确认本人的意愿。本人提出要求时,可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通知领事机关。家属着急之下自行前往侦查机关说明情况,有时反而会削弱本人的防御,请先与辩护人商量。此外,逮捕后司法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自逮捕起72小时内请求羁押,羁押原则为10天并可再延长最多10天。这段时间就是能够改变处分走向的窗口,越早联系律师,可以调整的余地越大。

日本語版:「何も答えたくない」と黙秘したとき、量刑で不利になるの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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