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被害人见面的快递柜型特殊诈骗,如何争辩身份同一性
2026/08/31
在与被害人从不见面的作案手法中,案件的核心问题就变成了:当时在场的到底是不是这个人。因为没有目击者,证明几乎完全依赖监控录像。本文以公开报道的案件为线索,说明用影像认定身份存在哪些局限,以及为动摇这种认定应当走哪些步骤。面向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
被报道的案件
产经新闻曾报道一起利用快递柜回收现金的特殊诈骗案件,据称有3名中国籍人员与另1名男性参与,被害金额约1亿日元。我方能确认的仅限于标题范围,报道日期与发生地点无法确认,故本文不予记载。这是逮捕阶段的报道,并非已经起诉或有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以下是这一类手法所共通的一般性说明。
不见面的手法中,证明的支柱是什么
在被害人当面交付现金的传统类型中,被害人本人见过犯人,可以进行辨认或照片识别。但在让被害人把现金放进快递柜或指定地点的手法中,被害人并没有见到犯人。于是,证明的支柱转移到四处:一是监控录像,二是手机的位置信息与基站记录,三是交通工具的使用履历,四是共犯的供述。
其中,影像乍看之下像是强有力的证据。但实际的画面往往像素低、逆光或夜间导致模糊,而且多半戴着帽子和口罩看不清面部。于是侦查机关会转向面部以外的要素,即从衣着、体型、走路姿态、随身物品、手表与鞋子等特征来推断身份。
监控录像认定身份的局限
可争之处很具体。第一,衣着作为认定依据相当薄弱。量贩服装同款流通极多,颜色与款式一致并不意味着能锁定个人。第二,体型的推算。摄像头的高度、镜头畸变、与被摄者的距离,都会让影像推算出的身高与体型出现区间误差,需要确认是否放置基准物进行过实测。第三,步态识别。走路的特征会因路面状况、鞋子、有无提物、是否赶时间而轻易改变。
第四,把多个摄像头串起来的追踪问题。判断某地点的人与另一地点的人是同一人,本身就是一种推认;中间只要出现空白时段,同一性的链条就断了。第五,侦查报告的写法。所谓画面中出现与本案被疑人极为相似的人物,这种表述已经预先给出了结论,必须确认其中是否具体记载了作为依据的观察事实。
为动摇认定应走的步骤
是有顺序的。首先是影像的保全。监控记录会在一定期间后被覆盖,如果可能存在对辩护方有利的画面,就必须尽早请求保全。其次是证据开示。侦查机关扣押的影像中,往往只有一部分被作为证据请求调查;要确认同一天前后时段、其他角度的摄像头、沿街店铺的画面是否仍然存在。
在此基础上,要求播放原始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的静止画,都经过了加工与截取。应确认原始数据的格式、帧率、时间设定的偏差,必要时请求专家进行检讨。最后是被疑人一方的材料:当天所在地的通信记录、交通卡使用记录、单位的考勤记录、同行者的证言。这些材料齐备时,同一性的主张会大幅动摇。
把承认的部分与争执的部分切分开
全盘否认未必总是有利。在被指参与多次回收的案件中,可以对其中一部分承认参与,对另一部分争执身份同一性。这种切分一旦失当,整体供述的可信度都会受损;反之,切分若合理,承认的部分可以推进被害赔偿,争执的部分则可以依据证据从容检讨。方针应当在确认证据开示内容之后再决定,不宜在讯问初期匆忙下结论。
讯问中会出现这样的场面:给你看画面,然后问这是你吧。此时若记忆模糊却回答也许是,这一句就会被当作对同一性的自认。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经翻译进行时,这层区别在笔录上尤其容易模糊,请让辩护人确认是否有录音录像。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诈骗被判有罪时,与退去强制相关的是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24条4号中的一项规定,对象是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书将全部缓刑排除。回收的次数与被认定的被害金额会大幅左右量刑,因此通过争执同一性来压缩被认定的件数,也就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的去向。另外,若羁押长期化导致工作或学业中断达三个月以上,还可能另行引发在留资格取消的问题。在推进刑事应对的同时,也需要同步考虑在留方面的安排。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首先,收集能够印证本人当天行动的材料:交通卡使用履历、单位的考勤记录、学校的出勤记录、通信软件的收发时间、支付记录。这些材料越晚越难取得。其次,保存本人平时穿戴的衣物与随身物品,可作为与画面中人物比对异同的素材。第三,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位置,定好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步骤。最后请记住,从逮捕到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最长约20天,这段时间里能提交什么,将改变之后的走向。
日本語版:被害者と会わない宅配ボックス型の特殊詐欺で、人物の同定をどう争う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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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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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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