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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起诉内容的夫妇案件 争点只剩量刑之后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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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起诉内容的夫妇案件 争点只剩量刑之后的辩护

承认起诉内容的夫妇案件 争点只剩量刑之后的辩护

2026/08/31

在首次开庭时全部承认起诉的事实,很多人以为审判到此就结束了,其实辩护才刚刚开始。正因为争点只剩量刑,如何叙述事实的差别才会直接反映在判决上。本文以已公开报道的一起夫妇案件为线索,说明自白案件中辩护人要证明什么,以及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量刑如何直接连接到在留资格问题。

被报道的案件:在名古屋地方裁判所承认起诉内容的夫妇

据时事通信、CBC电视台、电视爱知2026年1月8日报道,在一起被认为以柬埔寨为据点的诈骗集团案件中,一对中国籍夫妇因与日本籍拨打电话者共谋骗取700万日元而被起诉,并在名古屋地方裁判所的首次开庭中承认了起诉内容。截至报道时点判决尚未确定,以下是以报道范围内的事实为出发点的一般性说明。

自白案件中辩护人做什么

即使没有争议,检察官描绘的事实与辩护人描绘的事实也并不相同。检察官会呈现组织整体的被害规模与分工之重,辩护人则呈现本人参与的幅度、动机形成的过程、实际获得的利益、以及有无脱离的机会。两者都在承认起诉事实这一前提下进行。承认事实,与全盘接受检察官的评价,是两回事。

具体而言要做四件事。第一,探寻被害赔偿与和解的可能。第二,收集能够在与共犯对比中显示本人位置的材料。第三,具体呈现判决后的生活支撑体系,即住处、工作与监督人。第四,把本人如何理解这起案件、后悔的究竟是什么,用具体的语言而非抽象的悔过书送到法庭上。

呈现指示者与统括者之间的落差

报道中所说的指示者,实际上是一个跨度很大的概念。管理组织资金、决定据点位置、决定招人与解雇的人,和把上面发下来的话术脚本与名单转交给拨打电话者的人,责任轻重完全不同。辩护人要用证据呈现这一落差,重点在于:报酬的决定权在谁手上、据点租赁合同的名义人是谁、通信工具由谁管理、被害款最终汇集到哪里,以及本人能否决定录用或辞退他人。如果只停留在传达指示的位置,就可以主张不宜与统括者放在同一量刑框架内考虑。

夫妻之间的从属性是一项不易处理的主张

夫妻同案被诉时,有时会出现一方服从另一方的主张。这种主张需要谨慎处理。轻率提出,容易被理解为推卸责任,反而使人怀疑其反省态度。它能够发挥作用的,只限于有客观佐证的情形,例如收入与资产的管理集中于一方、出行与住处的决定另一方并未参与、与组织的联络窗口仅限一方,或者存在暴力与强烈的经济支配。

此外,夫妻关系在量刑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会招致家庭成为犯罪场所这样的评价;另一方面,若双方均入狱,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将失去照护,这在人道考虑上具有意义。究竟把哪一面推到前面,要按案件实情来决定。

如何证明与拨打电话者之间的角色对比

报道称本案与日本籍拨打电话者共谋。拨打电话者是直接对被害人说谎的实行者,从这个意义上参与最为直接;但在报酬分配上,往往是上位者拿走大头。辩护人会把通信记录、报酬的进出账、指示的具体措辞并排呈现,立体地显示谁在主导、谁在服从。这里特别有用的,是包含已删除信息在内的手机解析结果,以及据点运营费用的流向。数字与时间线,比言辞更有力量。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诈骗被判有罪时,与退去强制相关的是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24条4号中的一项规定,对象是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书将全部缓刑排除在外。争取量刑之所以等同于争取在留资格,原因就在这一点上。夫妻同时被判有罪的案件,两人的刑期是否越过这条线,会改变整个家庭的生活基础。

若预计判处实刑,应从判决前就着手准备着眼于特别在留许可的材料。入管法50条5项规定了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以及人道上的考虑等要素。作为刑事情状提交的材料,可以原样用于入管程序。为避免重复制作,请在制作阶段就把日期与制作人写清楚。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夫妻双方都被羁押时,日本国内亲友的协助不可或缺。首先,若有子女,要明确由谁承担照护,并确保与学校、地方政府的联络渠道。其次,维持房租支付以免租赁合同被解除,并保管好在留卡与护照。第三,从未被扣押的合法资金中准备被害赔偿的款项,并备齐能够说明来源的文件。只有在判决前完成的部分才会反映到量刑上,因此即便已经开过首次庭,也不算太迟。

日本語版:起訴内容を認めた夫婦の事件 争点が量刑だけになったあとの弁護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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