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他人护照这一事实,会成为支配关系的证据吗
2026/08/31
把一起干活的同伴的护照集中放在自己这里,理由不过是“怕弄丢”。可是在讯问中,这件事却被当成“支配他人的证据”。对这种落差感到困惑的咨询并不少。本文以公开报道的案件为线索,说明保管护照为何会被当作支配关系的表征,以及要拿出哪些事实才能动摇这一评价。
被报道的案件与护照管理这一论点
据以爱知县警发布为依据的报道,2025年11月11日,因冒充北海道警的警察拨打电话的诈骗未遂,3人被逮捕(我方未能核对一次资料,以下仅在报道范围内叙述)。报道称3人中1人为中国籍、2人为日本籍,涉及地点包括爱知县、岐阜县、埼玉县与中国,招募人员与安排出行由不同人分担。这是逮捕阶段的报道,并非已经起诉或有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在出行安排被分工的案件里,护照由谁保管常常成为争点。
为什么保管护照会被视为支配的表征
护照是实际支撑跨境自由的文件。不在手上,回国和移动都无法自行完成。因此,保管他人护照的人,容易被评价为处在事实上阻止对方脱离组织的位置。侦查机关会把这种评价与组织内上下关系的推认连接起来,形成一个简单的图式:拿着护照的在上,交出护照的在下。
这种推认并非全无根据。但外形同样是“保管”,其含义会因经过而完全不同。把这一点区分清楚地呈现出来,正是辩护的核心。
具体说明保管的来龙去脉
需要确认的有:是谁先提出要交出来保管;交出的一方是出于自己的判断,还是被告知不交就无法继续工作;保管者本人是否又把护照交给了更上位的人;如果是在集体住处共同生活,保险柜或抽屉的钥匙由谁掌握;除护照之外,手机和在留卡是否也被集中收起。
如果能证明保管者自己的护照也在同一处,而且保管者同样是按上位者指示行动,就可以主张支配的顶点另有其人。共同生活的实态、房屋承租人是谁、房租由谁支付、伙食费由谁承担,这些生活层面的材料在这里往往出乎意料地有用。
能否要回,以及本人的自由度:这才是决定性的
最重要的是:交出护照的一方提出要还,能不能拿回来。如果确实有过要求返还的场面而且当场就还了,那么保管就更接近单纯的代为保存,而非支配。反之,若存在拒绝返还、附加条件、或者与债务偿还挂钩的情形,评价就会严厉得多。此外还应确认,交出护照的一方后来是否实际取回并自行使用过。哪怕只有一次自由使用的事实,也足以说明当时并非处于被支配的状态,而这类事实往往留在出入境记录或住宿登记之中。
同时还要看交出护照一方的行动自由:能否单独外出,能否按自己的意愿购物或就医,能否自由与家人联络,工资或报酬是否由自己管理。如果这些都得到保障,仅凭保管护照这一点就认定支配关系,是站不住脚的。相关人员手机的位置信息、交通卡的使用记录、汇款与通话记录,都是佐证自由度的客观材料。
讯问中最危险的,是“我保管着”这一句
讯问时,对“你有没有保管护照”这个问题只回答“有”,这一句就会留在笔录上。但真实记忆也许只是“大家住一个房间,全部人的护照都放在桌子抽屉里”。“保管”一词带有管理意思与排他性支配的意味,在日文笔录中这层意味会被凸显出来。经翻译进行时,这种细微差别更容易流失。请在会见时确认两点:只按动作层面陈述东西当时放在哪里,避免使用包含评价的词语。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护照所在在入管程序中同样会被追问
诈骗被判有罪时的退去强制事由是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24条4号中的一项规定,标准为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全部缓刑由但书排除。组织内被认定的位置越靠上,量刑越重,越过这条线的风险也越高。护照管理的评价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小情节,它会通过量刑直接影响在留资格的去向。
此外,护照若一直处于被扣押状态,之后的入管程序与回国准备都无法推进。案件结束后护照是否发还、是否需要到本国驻日机构重新申请,都应尽早确认。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请收集能显示共同生活实态的材料: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的户名、房租汇款记录、房间照片、同住人数与期间的备忘。能显示本人自由出入的通勤通学记录、交通卡使用履历同样有用。另外,请记下本人护照的号码与有效期限、在留卡号码。即使已被扣押,只要有号码,后续查询手续会顺畅得多。在会见受限的阶段,收集这些周边材料,是家属能提供的最实在的支援。
日本語版:パスポートを預かっていた事実は、他人を支配していた証拠にな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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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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