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点在中国,为何仍要在日本受审 国内犯与共谋的射程
2026/08/31
电话是从中国境内的房间里打出去的,本人一次都没有入境日本,却被日本警察逮捕、在日本法院受审。对这个结果难以接受的咨询并不少见。本文以公开报道的案件为线索,说明日本刑法的效力范围到哪里、只负责招人或安排出行的人为什么会被以诈骗本身追究,以及时效是如何处理的。
被报道的案件:冒充北海道警的警察打电话
据以爱知县警发布为依据的报道,2025年11月11日,3人因涉嫌诈骗未遂被逮捕(我方未能核对一次资料,以下仅在报道范围内叙述)。报道称3人中1人为中国籍、2人为日本籍,涉及地点包括爱知县、岐阜县、埼玉县以及中国,手法是冒充北海道警的警察拨打电话,招募人员与安排出行被分工承担。这是逮捕阶段的报道,并非已经起诉或有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日本刑法的效力到底及于何处
日本刑法适用于在日本国内犯罪的人。所谓“在国内犯罪”,并不限于行为全部发生在国内;只要构成犯罪的事实有一部分发生在国内即可。诈骗由欺骗行为、对方陷入错误、基于该错误交付财物这一连串过程构成。被害人身在日本、在日本接听电话、在日本交出现金,结果就发生在国内。因此,即使拨打电话的地点在中国,也会适用日本的刑罚法规。
这一逻辑的支点,就是被害人所在地。哪怕组织跨越国境,只要被害人在日本,侦查与审判就在日本进行。
招募者与安排出行的人,为何被以诈骗本身追究
因为使用了共谋共同正犯的思路。即使没有实施实行行为,只要在实现犯罪上意思相通,并分担了使实行更容易的角色,也可能与实行者同罪。招人、办护照与机票、安排当地住处,这些本身不是诈骗的实行行为,但很容易被评价为组织运转不可或缺的部分。
不过共谋的射程并非无限。争点有三:第一,认识到什么程度。是只被告知“日本有高收入的工作”,还是已经知道具体是诈骗。第二,何时加入。中途加入一个早已运转的组织,此前的被害是否也要承担,是另一个问题。第三,合意覆盖到哪里。只是为某一件事做了安排,还是承诺了持续参与。招募时的用语、报酬的计算方式、联络的频率与内容,都是区分这三点的材料。
人在中国期间,时效不会前进
依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人身在国外期间,公诉时效的进行停止。这在实务上意义重大:几年前回到中国的人,日后再次入境时被当场逮捕的情况真实存在。“过去这么久应该没事了”这种判断,恰恰忽略了这条规定。有赴日计划的人,事前确认自己的处境更为稳妥。还要注意,时效停止与是否已被通缉、本人是否知道自己被立案并无关系。有人时隔多年因探亲或出差入境,在机场被当场逮捕,这种情形并不罕见。若对自己是否涉案心存疑虑,应在出发之前先通过律师确认,而不是抱着侥幸入境。一旦入境后被拘束,能够依靠的支援反而更少。
要留意人不在日本的共犯所作的陈述
跨境案件中,常出现部分共犯留在境外、只有身在日本的被疑人接受讯问的格局。于是,不在场者的角色,只能靠在日被疑人的供述和被扣押的通信记录来拼接。反过来说,在日被疑人的说法也可能被其他共犯的陈述单方面覆盖。讯问时,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不要把推测当作事实来讲。经翻译进行的讯问中,推测与事实的界限在笔录上很容易模糊,日后开庭会造成不利。请让辩护人确认是否有录音录像。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诈骗被判有罪时,与退去强制相关的是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24条4号中的一项规定,对象是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书将全部缓刑排除。停留在未遂的案件,量刑有相对较轻的余地,是否能落在这条线之内,是实务上的焦点。据警察庁令和6年统计,与海外据点相关的特殊诈骗等案件的被疑人检举为16件、合计50人,按国别以柬埔寨最多。可见境外据点型并非某一国籍特有的现象。
家属首先该做的事
首先,用出入境记录、机票与住宿记录,确定本人从何时起在中国的什么地方。能否客观说明出行经过,是争夺共谋范围的起点。其次,整理被招募时的往来信息、汇款记录、在当地实际拿到的金额。最后,确认在日本的在留卡与护照放在何处,并定好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步骤。从逮捕到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大致在20天以内,这段时间里能提交什么,将改变之后的走向。
日本語版:拠点が中国にあっても日本の裁判で裁かれるのはなぜか 国内犯と共謀の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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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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