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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实刑难以避免,也要从刑事阶段就开始积累特别在留许可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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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实刑难以避免,也要从刑事阶段就开始积累特别在留许可的材料

即使实刑难以避免,也要从刑事阶段就开始积累特别在留许可的材料

2026/08/31

在被害金额巨大、组织性参与明显的特殊诈骗案中,实刑判决有时是现实的预期。这时家属必然会问:以后还能留在日本吗?如果等判决确定后才去处理入管程序,能用的材料通常已经所剩无几。本文以公开报道的案件为线索,按照特别在留许可的考虑要素,说明在判决之前应该收集什么、如何留下记录。

被报道案件的定位

据读卖电视台2022年7月1日报道,在冒充警察的诈骗案中,包括中国籍男性在内的多人被认为有所参与。报道称被害总额8200万日元,其中与中国籍相关的部分约5700万日元,并因部分诈骗所得被换成贵金属,对东京都内店铺进行了搜查。这是逮捕与侦查阶段的报道,并非已经起诉或有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以下讨论的是:在这种规模的案件中若预计判处实刑,应如何把刑事辩护与入管应对衔接起来。

为什么要在判决之前就准备在留问题

有两个理由。第一,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取决于判决主文。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24条4号中的一项规定,其对象是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书将全部缓刑排除在外。刑期是超过1年的实刑、还是控制在1年以内、抑或获得缓刑,之后的路径完全不同。争取更轻的量刑,本身就是在争取在留资格。

第二,特别在留许可判断中使用的材料,随着羁押时间拉长会不断流失。在职证明、房租支付记录、子女的在学状况、纳税实绩、亲属的生活状况,这些都要趁本人还能自由活动、或至少家属还掌握情况时收集,否则日后连收集本身都很困难。

制度骨架:可以申请的时机是被限定的

特别在留许可并非随时可以申请。依入管法50条2项,申请权产生于被收容令书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取得监理措施(监理措置)决定的外国人;在此之前,只能是请求当局依职权发动。同条3项又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能再申请。错过时机,连递交书面的对象都不存在了。因此必须结合刑罚执行结束的时间与入管程序启动的时间,事先设计好何时、由谁、提交哪些文件。

另外,50条1项但书对无期或超过1年的实刑(全部缓刑,以及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部分缓刑除外)设置了更严格的框架。预计判实刑的案件,就要在这个框架内,从判决前开始积累足以讲清“特别情事”的厚度。

按照50条5项的考虑要素来整理材料

令和5年修法后,判断特别在留许可时应考虑的事情被写入法律,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在日本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以及人道上的考虑。实务上,我们直接把这些项目做成章节来编排释明材料。

家庭关系方面:结婚证明、子女出生证明、显示同住实绩的住民票与租赁合同、学校在学证明、体现抚养实态的照片与联络记录。素行方面:纳税证明、社会保险加入记录、有无前科前历、案发后赔偿的履行情况。在留期间方面:把首次入境以来的经过做成年表。人道考虑方面:亲属疾病或需要照护的诊断书。出入国在留管理庁令和6年修订的指针中,把本人主动前往申报列为积极要素,而把非法状态的长期化列为消极要素。案发之后如何自处,会直接反映在评价上。

有些材料只能在判决前取得

最典型的是被害赔偿与和解材料。判决之后再赔偿,量刑上不会再反映。此外,由公司上司或家人书写的陈述书,时间越久记忆越模糊,公司甚至可能主动切断与本人的关系。作为刑事情状提交的材料,可以原样用作入管程序的释明资料。为法院准备文件时,就预先考虑日后要提交给入管,把日期、制作人、与本人的关系写清楚,可以省去重复劳动。

补充一个数字。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庁令和7年统计,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各阶段合计,全年获得特别在留许可的为1030人;同年退去强制令书发付约7700人。这说明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并不意味着结论只有一种。但该统计未公布国籍别明细,因此无法给出中国籍的许可件数。

家属的角色与今天就能开始的事

家属的角色是“收集证据的人”。第一,尽早取得日本国内的文件(住民票、课税证明、租赁合同、学校相关)。第二,中国国内的文件(户籍、婚姻关系、亲属健康状况)调取耗时,应从最可能用到的开始着手。第三,坚持会见、送入物品与书信往来,并保留记录。要证明家庭关系仍在延续,只能靠记录的累积。

还有一点建议:不要把刑事辩护与入管应对交给两个互不相通的窗口。争取量刑的主张与请求在留的主张,来自同一批事实。窗口一旦分开,事实的用法就会出现偏差,两边都会因此变弱。

日本語版:実刑が避けられない事件でも、刑事段階から在留特別許可の材料を残す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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