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诈骗所得购买贵金属会被追加犯罪收益隐匿罪 搜查流程与扣押物的取回
2026/08/31
把特殊诈骗得来的现金留在手上不安全,于是换成黄金或铂金。这样的举动,往往会招来诈骗之外的另一项罪名,即日本组织犯罪处罚法上的犯罪收益隐匿罪。本文以公开报道的案件为线索,说明为什么只是买了东西也会加罪、搜查为何会波及销售店,以及被扣押物品如何取回。面向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
被报道的案件:大阪的侦查一直查到东京的贵金属店
据读卖电视台2022年7月1日报道,在冒充警察的诈骗案中,包括中国籍男性在内的多人被认为有所参与。报道称被害总额为8200万日元,其中与中国籍相关的部分约5700万日元,大阪府警的侦查还延伸到对东京都内贵金属店的搜查。这属于逮捕与侦查阶段的报道,并非已经起诉或有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把诈骗所得换成实物这一行为如何扩大侦查范围,此案很有参考价值。
为什么只是买了东西也会加罪
犯罪收益隐匿罪,处罚的是就犯罪所得财产的取得或处分伪装事实、或者隐匿其所在的行为。关键在于,这一罪名的核心不是藏起来这个结果,而是改变财产形态、使追查变得困难这个行为本身。现金虽然特定性弱,但仍可通过账户流水或纸币连号被追踪;一旦换成金条或首饰,就变成不写名字的动产,携带和带出国境都更容易。侦查机关会把这种换价行为评价为切断追查线索的工作。
于是就形成了这样的结构:除了作为诈骗的共犯被立案,就参与换价的部分还会另行追加隐匿罪。两罪并存,处断的幅度扩大,量刑也会朝更重的方向移动。
搜查会到店里,连第三人的东西也可能被扣
贵金属交易需要进行身份确认并保存交易记录,因此侦查机关通过对销售店的搜查扣押,可以一次性掌握购买者、购买时间、品名与支付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与案件无关的顾客交易记录可能被扣押,被疑人卖出的物品被店家收购后,作为店内库存也可能被扣押。即使收购一方并不知情,作为证物暂时失去占有也难以避免。需要提醒的是,被扣押并不等于店家或购买者被认定为共犯。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其对资金来源的认识;而扣押只是出于保全证据的需要。实务上,店家往往因担心声誉而回避说明,结果反而使经过难以还原。掌握交易经过的一方尽早通过律师整理并提交客观材料,对双方都有好处。
取回被扣押物品的步骤
取回的途径是请求发还或临时发还。步骤上,先取得扣押物品目录,确定哪件物品因哪个案件、在何时被扣押;再准备材料,证明该物对案件的证明并非必要,或者自己对该物享有正当权利,例如购买时的收据、交易台账、身份确认记录、显示付款的存折复印件等。侦查进行期间发还较难获准,但对于可以用拍照、称重来替代证明的物品,仍有较早返还的余地。案件结束后仍无动静的,应再次提出发还请求。若对发还请求久无回应,也可以请求就该物拍照或称重之后先行返还实物。这类交涉提出得越早,越容易在侦查尚未固化之前得到回应。
另需注意,被认定为犯罪收益的换价物属于没收对象。第三人取得的物品在程序上也可能产生争议,因此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准备用客观材料说明取得经过与对价支付情况。
真正的争点是有没有明知
无论隐匿罪还是收受罪,实务上的争点都集中在认识层面:究竟知不知道这笔钱来自犯罪,还是只停留在别人托我去买东西的认识。这里,口供是怎么被记录下来的具有决定意义。经翻译进行的讯问中,知道、觉得有点奇怪、照着别人说的做,这三种语气在日文笔录里很容易被归拢成同一个方向。要确认讯问是否有录音录像,并在宣读笔录时对与自己表述不符之处于签名前要求更正,这在日后的审判中会起作用。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家属首先该做的事
诈骗与隐匿罪叠加时,量刑更容易偏向实刑。直接关系到退去强制的是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24条4号中的一项规定,标准为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全部缓刑由但书排除。对预计会判实刑的案件,等判决下来再考虑在留问题就太晚了,必须从刑事阶段开始留存材料。
我们通常请家属先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位置,再商量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时机,并保全与贵金属买卖有关的一切文件(收据、交易明细、汇款记录)。这些既是说明本人参与程度的材料,也是取回扣押物的材料。请不要丢弃或重新整理,原样保留即可。
日本語版:詐取金で貴金属を買うと犯罪収益等隠匿罪が加わる 捜査の流れと押収品の取戻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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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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