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包骗取银行卡再去ATM取现,究竟成立几个罪
2026/08/31
在特殊诈骗的取卡人、取现人案件中,本人和家属最感困惑的一点是:明明只做了一件事,罪名却列了好几个。从老年人手中掉包取得银行卡,当天就去ATM把钱取出来。行为看上去是连贯的一串,但在日本刑法上,只要被害的对象不同,原则上就要作为不同的犯罪分别处理。本文以已公开报道的案件为基础,说明会成立几个罪、这对量刑意味着什么,以及被害赔偿究竟应当向谁进行。
公开报道中的案件
据京都新闻2023年10月18日报道,一名中国籍男性(26岁)等共2人,涉嫌假装百货店店员窃取银行卡2张,并在ATM取出100万日元,被以窃盗嫌疑逮捕。
又据KSB濑户内海放送2026年6月10日报道,一名中国籍男性(30岁)涉嫌使用他人名义的银行卡,从便利店ATM取出19万9000日元,被以窃盗嫌疑逮捕。
以上均为逮捕阶段的报道,并非已经起诉或已经定罪,被疑者享有无罪推定。
取得银行卡的行为,是窃盗还是诈骗
这是实务上的重要分岔点。如果是当着对方的面把真卡与假卡掉包,对方毫无察觉地被拿走,因为不存在基于本人意思的交付,按窃盗处理。相反,如果是用谎言让对方相信,由对方亲手交出,因为存在交付,就按诈骗处理。同样是“把卡拿到手”,罪名取决于对方是否带着交出的意思交出。
这一区别不只是名称问题。是要就“让对方陷入错误”这一点辩护,还是就“占有的转移”这一点辩护,防御的搭建方式完全不同。仅凭报道,往往看不出侦查机关采用了哪一种构成,因此辩护人首先要做的,就是确认立案的构成。
在ATM取现,是对谁犯的罪
可能出乎意料:从ATM取现,在实务上不是对卡片名义人的犯罪,而是对管理现金的金融机构的窃盗。因为ATM里的现金由金融机构占有,无权限者将其取出,侵害的是金融机构的占有。因此,取卡行为的被害人与取现行为的被害人,是不同的主体。
是并合罪,还是合成一个罪
既然被害人不同、被侵害的法益也不同,两个行为通常就作为不同的犯罪分别处理。数罪同时受审时,按并合罪处理,刑罚上限会被提高。也就是说,罪名并列两个,意味着量刑的框架被拉宽了。
不过,辩护一方仍有余地主张:这是基于同一计划的一体行为,实质上的被害相互重合,因此在量刑上应当作整体评价。尤其当被害人同一、取卡的目的除取现之外别无其他时,这一主张的说服力会明显增强。罪数问题看起来像是法律人的抽象讨论,实际上直接决定刑期长短,是非常实务的争点。
被害赔偿应当向谁进行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混乱的地方。向被取走卡片的人赔偿,与填补被取走的现金,在法律上是面向不同对象的。而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有时会先行补偿名义人的损失,究竟向谁支付才能真正实现被害回复,必须逐案确认。如果急于和解,把钱付给了本不该收的一方,赔偿的效果就可能无法反映到量刑上。辩护人介入后,第一件事就是理清被害回复的路径。
金额不同,前景差别很大
取现金额在20万日元上下的案件,与达到100万日元的案件,处分前景并不相同。前者仍留有起诉犹豫或罚金结案的可能;后者因为还叠加了取得卡片的行为,被提起公诉的可能性明显更高。常有家属问“金额不大是不是就没事”,但被衡量的不只是金额,还有参与组织的程度、担任的角色、有无前科。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窃盗与诈骗既不属于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中列举毒品类法令的那一项,也不属于仅适用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特定犯罪。分界在于第24条第4号中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的那一项,全部缓刑的情形由但书排除。一旦按并合罪加重,刑期就会向这条分界线靠近。罪数之争之所以直接关系到能否留在日本,原因正在于此。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即使最终获得缓刑、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也不等于在留问题就此了结。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会把素行一并纳入考量,被判处刑罚的事实会留在记录上。因此,从刑事阶段起就把被害赔偿、身元担保、今后的工作或就学安排整理成书面材料,日后在入管手续中同样用得上。刑事与入管是一条连续的线,不是两件互不相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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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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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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