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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日本法律”在地下钱庄案件中行得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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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日本法律”在地下钱庄案件中行得通吗

“不知道日本法律”在地下钱庄案件中行得通吗

2026/08/31

“我不知道日本还有这条法律。”在中国籍人士因违反银行法(无照从事为替取引,即俗称的地下钱庄)被逮捕的案件中,这是审讯室里、也是家属第一次咨询时最常出现的一句话。本文以已公开报道的案件为线索,说明这句话在日本刑事程序中会被如何对待:哪一部分不被接受,哪一部分仍然有价值。文章还会谈到万一被判有罪,在留资格会发生什么,以及接到逮捕通知的家属今天可以先做哪些事。

公开报道中的地下钱庄案件是什么样子

据京都新闻、读卖新闻、产经新闻2026年5月26日报道,居住在大阪府的中国籍女性(36岁)因涉嫌将疑似犯罪收益的资金汇往中国,被京都府警以违反银行法的嫌疑逮捕。报道称,该女性以“不知道日本的法律”为由,对部分嫌疑予以否认。

类似摘发仍在继续。据FNN Prime Online、时事通信、读卖新闻、日本经济新闻2026年6月17日报道,3名中国籍男性因将从留学生处收到的人民币兑换为约120万日元现金,被警视厅以违反银行法等嫌疑逮捕,其资金原本的一部分据称来自特殊诈骗被害款。

以上均为逮捕阶段的报道,并非已经起诉或已经定罪,被疑者享有无罪推定。另需说明,无照资金移转并非可以与特定国籍相联系的现象,各国籍人士被摘发的情形均有报道。

刑法第38条第3款如何对待“不知道”

日本刑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即使不知道法律,也不能因此认定其没有犯罪的意思。在实务上,“不知道在日本需要执照”“在国内大家都这么做”这类说明,不会被接受为否定故意的主张。否则越是不了解刑罚法规的人越有利,法律不能容忍这种结果。

这里必须区分两件事:法律的错误与事实的错误。“我知道自己在移转资金,但不知道需要执照”属于法律的错误,故意仍然成立。而“我只是受熟人之托把现金交给对方,并不认为自己在居间转移资金”,涉及的是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属于故意有无的问题。同样一句“不知道”,结论可能完全相反。辩护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把当事人口中的“不知道”拆开,看它究竟属于哪一种。

那么“不知道”还有什么用

刑法第38条第3款设有但书:可以根据情节减轻刑罚。故意虽然无法否定,但在量刑阶段仍然有意义。来日时间长短、是否有机会用本人能理解的语言得到说明、是否收取报酬、与委托者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难以拒绝的处境,这些都是量刑材料。问题在于,如果不在羁押阶段就把它们固定为书面材料,到了公判阶段就只剩下一句空口辩解。

真正可以争的是“以此为业的认识”

银行法要求,以为替取引(汇兑业务)为业者须取得执照。日本最高法院平成13年3月12日判决指出,所谓为替取引,是指利用在异地当事人之间转移资金的机制来移转资金。由此反推,检察官需要证明的认识对象并不是日本法律的内容,而是“自己在反复、持续地承接资金移转”这一事实。

因此,争点会从“知不知道”转移到:委托是怎么接下来的、次数、持续期间、有没有手续费以及如何计算、账户和支付软件由谁掌握。此外,汇款原资是否为犯罪收益,与违反银行法的故意是两件需要分别证明的事。笔录若把这两者混在一起记载,必须尽早发现并要求纠正。

一旦被判有罪,在留资格会怎样

违反银行法不属于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即日本的出入境管理与难民认定法律)第24条第4号中列举毒品类法令的那一项,也不属于仅适用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特定犯罪。实务上的分水岭,是第24条第4号中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的那一项。但该项但书把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所以“只要留下前科就一定会被遣返”的说法并不正确。

根据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被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7,722人中,仅因“超过1年的实刑”这一项而被发付的为41人,数量并不大。不过就中国籍而言,在退令发付的686人中,该项单独11人、与非法滞留并列的36人,合计47人,占6.9%,约为越南籍2.3%的三倍。也就是说,刑罚轻重直接左右在留结果的场面确实存在。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在留期间更新能够获得许可,是两回事。更新审查会考虑素行。即使只是罚金或缓刑,在更新时也可能成为不利因素。

接到逮捕通知的家属,今天可以做什么

第一,确认在留卡与护照放在哪里。第二,不要删除汇款所用支付软件的记录、存折以及与委托者的聊天记录。看似不利的记录,往往正是说明委托经过和有无报酬的材料,日后可能反过来帮到本人。第三,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时机,不必抢在处分前景明朗之前。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请求羁押;羁押原则10天,延长最多再10天。起诉与否就在这段时间内决定。能否赶上,往往决定结果。请尽早建立能够用中文准确传达情况的通道。

日本语版(本文的日文版本)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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