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为替取引”,平成13年3月12日的最高裁判决决定了地下钱庄案件的框架
2026/08/31
地下钱庄案件里一定会出现“为替取引”这个词。能否按违反银行法立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属于为替取引。可这个词并非日常用语,法条里也没有给出定义。给出定义的是最高裁判所,即平成13年3月12日的判决。本文说明该判决的含义、为什么这个定义作用范围如此之广,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还有争议空间。本文面向被怀疑参与汇款或换汇中介的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
最高裁给出的定义
平成13年3月12日的最高裁判决旨趣是:银行法上的从事为替取引,是指接受顾客关于向相隔两地之人移动资金的委托并予以承接,或者承接并实际执行。关键不在于是否亲手搬运现金,而在于是否利用了在相隔两地的当事人之间移动资金的机制。银行法2条2项把为替取引列为作为银行业经营的业务之一,未取得牌照而以此为业的行为,就是通常所说的地下钱庄被查处的依据。
为什么这个定义作用范围这么广
牌照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资金结算的安全与资金流向的透明。如果只有实际搬运现金才受规制,那么用账面轧差结算的方式、经由加密资产的方式、组合电子支付的方式,就统统跑到规制之外去了。最高裁的定义着眼于资金移动的实质,正是为了堵住这些缺口。实务上,在日本国内收取日元、同时向中国境内账户打入人民币的组合,虽然在各自国内看只是现金授受,但整体上实现了相隔两地之间的资金移动,通常会被评价为为替取引。
只是当面交换现金,是否就不该当
这里才是真正可以争的地方。在同一地点把日元现金与人民币现金互换,资金并未跨地点移动,存在“属于兑换而非为替取引”的讨论余地。相反,委托方用电子支付转出人民币、在日本国内领取日元现金,资金已经跨境移动,就容易被构成为为替取引。因此辩护人会具体确认四点:其一,资金的起点与终点在哪里;其二,当事人是否处于同一地点;其三,作为结算机制使用了什么;其四,是一次性还是反复持续。违反银行法以“作为业”为要件,因此可以从次数、期间、有无招揽宣传、手续费的设定方式、有无账簿等情况,去争是否具备作为业的反复持续性。交易金额小、次数有限的案件中,这是现实的争点。
报道案例
据产经新闻2026年6月17日报道,一名中国籍26岁专门学校在校生与一名24岁男性因涉嫌违反银行法被逮捕。报道称,2025年6月至12月间,他们与通过社交平台前来委托的中国籍留学生之间,未经许可将现金约120万日元与约5万元人民币互换。另据NBC长崎放送2025年10月7日报道,一对经营面向在日中国人的房地产与海外发货代办公司的中国籍40多岁夫妇,因违反银行法被查处。以上均为报道时点的信息,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前一起案件交易额约120万日元、期间也有限,属于可以就“作为业的反复持续性”展开争论的类型。
这并不是中国籍人士特有的现象
地下钱庄的查处并不限于中文圈。据2026年6月28日的一则报道(原发布媒体我方未能确认),在埼玉县内,一对印度尼西亚籍的42岁与33岁夫妇因涉嫌违反银行法被逮捕,汇款总额据推测约10亿日元。同样处于逮捕阶段,有罪并未确定。向母国汇款的需求,是所有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共通的,背后是正规汇款渠道使用成本高、手续繁琐的现实。把国籍与犯罪倾向挂钩的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会让人误解案件本身。
“我不知道日本有这个法律”能否成立
据京都新闻2026年5月26日报道,一名中国籍36岁女性因涉嫌违反银行法被逮捕,并以不知道日本法律为由作了部分否认。该报道处于逮捕阶段,有罪并未确定。就这一点,日本刑法38条3项规定:即使不知道法律,也不能因此认为没有犯罪的意思;但同项同时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减轻刑罚。也就是说,“不知道法律”作为否定故意的主张不成立,但作为量刑材料是有意义的。另一方面,“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作为业从事为替取引”这种主张,与法律的不知是两回事,它关系到故意的有无。不要把这两者混为一谈。
对在留的影响与最先要做的事
违反银行法不属于入管法24条第4号中与毒品相关的那一项事由。因此,只要处分停留在罚金或缓刑,也不构成“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这一事由,不会直接成为退去强制对象。但在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时,素行会被单独审查,一旦有罪就朝不许可方向发挥作用;持留学资格或在专门学校就读者,还可能同时被追究资格外活动的问题。最先要做的有三件事。第一,不要删除交易记录。能够客观呈现次数与金额,是争“作为业的反复持续性”的前提。第二,梳理与委托方的关系、有无手续费、有无招揽宣传。第三,在配合任意问话之前,先确保翻译并咨询律师。为替取引这个概念连法律人之间都会有判断分歧,一旦在第一次说明中讲出不准确的认识,事后要修正非常困难。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