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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警察的诈骗案加上组织犯罪处罚法之后,刑罚会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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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警察的诈骗案加上组织犯罪处罚法之后,刑罚会重多少

假冒警察的诈骗案加上组织犯罪处罚法之后,刑罚会重多少

2026/08/31

在假冒警察实施诈骗的案件中,除普通诈骗外,还常常一并被追究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等罪名。家属常问:一次列出三个罪名,是不是意味着刑罚重三倍?答案不是简单相加,但量刑前景确实会改变。本文说明加上组织犯罪处罚法之后有什么不同、组织性的认定应当从哪里争,以及多个罪名并列时应如何理解处理方式。

加上组织犯罪处罚法意味着什么

组织犯罪处罚法对于“作为团体的活动、按照事先确定的任务分工”实施的特定犯罪,规定了重于通常情形的法定刑,诈骗即在其列。关键在于:仅仅是多人共同作案还不够,必须能够认定存在具有持续性结合的团体,并且该犯罪是作为团体活动、依照事先确定的分工实施的。因此,几个熟人临时凑在一起干一次,与指挥系统和分工固定的集团反复实施,处理方式并不相同。法定刑加重意味着缓刑的判断随之收紧,而对外国人来说,这直接关系到能否继续留在日本。

组织性怎么认定,从哪里争

侦查机关会用通讯软件的群组、指示往来、报酬分配方式、名单与话术脚本的存在、作案工具的一致性、在多起案件中角色的连贯性等事实,来证明团体性与任务分工。辩护人通常从三处入手。第一,作为团体的持续性结合是否真的得到证明。第二,本人是否具有“按照事先确定的分工行事”的认识;受指示只行动过一次的末端人员,往往并不了解上层结构就被使用了。第三,本人究竟被当作团体成员,还是用完即弃的外部人手。报酬数额与支付方式、联系工具是否一次性、是否连上线的姓名都不知道,在这里都具有意义。

同时被追究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时

欺骗被害人使其汇款,与使用他人信息向机器输入虚假信息从而取得财产上利益,成立的犯罪并不相同。后者涉及刑法246条之2的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实务中,在同一笔被害资金的流转过程中,对人的欺骗按诈骗、对机器的不正当输入按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可能分别成立。此时,两者是出于一个行为还是各自独立的行为,会影响刑罚的处理方式。辩护人要仔细梳理被害金额与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确认同一笔损失有没有被重复评价。比起罗列了几个罪名,真正左右量刑的是被纳入评价范围的被害究竟有多大。

报道案例

据琉球新报2026年7月3日报道,在一起假冒警察实施诈骗的案件中,一名中国籍44岁男性因涉嫌诈骗、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以及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被逮捕。报道称其住所不定、无职业,一名20多岁女性遭受40万日元损失。该报道处于逮捕阶段,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报道中看不出其在留资格。40万日元这一被害规模,在现实中属于可以考虑赔偿与和解的范围,但既然附加了组织犯罪处罚法,仅靠和解就期待轻处分是过于乐观的。

有组织案件中,赔偿与和解还有意义吗

有人会说:既然被追加了组织犯罪处罚法,赔了钱也没用。这个判断并不正确。赔偿与和解的意义有三层。第一,被害恢复本身是量刑上独立的有利情节,与组织性的认定是两回事。第二,愿意并且能够拿出赔偿资金,往往侧面反映本人在组织中并非获利者,与“只拿到几万日元报酬”的主张互相支撑。第三,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希望严惩时,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末端参与者提起公诉时会予以考虑。实务操作上,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不会直接告知加害方,需要由辩护人通过检察官转达和解意向,再由被害人决定是否接受。被害人拒绝接触时,可以转而选择向律师会设立的赎罪捐款窗口或犯罪被害人支援团体捐款,并在处分决定前完成。资金若来自中国国内,务必使用合法汇款渠道并保留能说明来源的凭证。

量刑与在留的影响,以及今天能做的事

一旦适用组织犯罪处罚法的加重法定刑,被判实刑的可能性相对上升。入管法24条第4号中“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附全部缓刑者由但书排除。也就是说,这类案件正是遣返风险真正抬头的少数场景之一。据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2025年)仅以该事由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为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与以不法残留为由的5778人相比属于少数。但需要注意,中国籍被发付退去强制令书共686人,其中涉及该事由的为单独11人加上与不法残留并列的36人,合计47人,比例高于其他国籍。建议家属在筹措赔偿资金的同时,保全能够说明本人在组织中处境的材料:联系工具是否一次性、报酬如何之少、是否连上线姓名都不知道。此外,为万一被判有罪做准备,家庭关系、工作经历等有助于维持在留的材料,也应当在刑事阶段就着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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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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