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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称“住所不定”的嫌疑人,羁押和保释就都没有希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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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称“住所不定”的嫌疑人,羁押和保释就都没有希望了吗

报道称“住所不定”的嫌疑人,羁押和保释就都没有希望了吗

2026/08/31

报道里出现“住所不定”四个字,家属往往立刻陷入恐慌。确实,没有固定住所对能否解除人身拘束影响很大。但“住所不定”具体指什么,因案件而异:是没有住民登记,还是在留卡上记载的住居地与实际不符,抑或真的没有落脚之处?这在法律上和实务上是三件不同的事。本文说明住所的有无如何作用于羁押与保释的判断,以及家属应当按什么步骤落实住处与身份担保。

报道中的“住所不定”指什么

侦查机关认定住所不定,大致有三种情形。其一,没有住民票登记,或者登记地并非实际居住地。其二,在留卡上记载的住居地与实际生活据点不一致。其三,持短期滞在或已超过在留期限,居无定所辗转借宿。中国籍当事人的案件中,常见的情况是:刚到日本,租房合同签在同住人名下;住在公司宿舍,自己手上没有合同文件。明明有生活据点,却被当作住所不定处理。因此第一步是弄清楚,究竟是在哪一种意义上被认定为住所不定。

没有住所为什么更容易被羁押

法官判断是否羁押,主要看有无固定住所、有无毁灭证据之虞、有无逃亡之虞。没有住所会同时影响后两项:联系方式不固定,被认为可能不应传唤;生活基础不在日本国内,逃亡之虞也更容易被指出。作为参考,据检察统计令和6年(2024年)数据,全国籍合计羁押请求获准9万1358件、被驳回4154件,计算得出许可率约为95・7%。这是计算值,且没有按国籍公布的细分数据。数字说明的道理是:想要避免羁押,必须主动提交积极材料,被动等待没有意义。

起诉后的保释如何看待住所

日本没有起诉前的保释制度,只有在被提起公诉之后才能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88条以下)。保释分为不属于法定除外事由即应准许的权利保释,以及法院裁量的保释。住所不定被列为权利保释的除外事由之一。因此,住所一栏空白时,就只能走裁量保释这条更窄的路。反过来说,只要在申请保释之前把住所确定下来,讨论的基础就变了。实务上会附上租赁合同、水电费账单、同住人的陈述书、房东的同意书等,来证明本人确实将居住在该处。

报道案例

据琉球新报2026年7月3日报道,在一起假冒警察实施诈骗的案件中,一名中国籍44岁男性被逮捕。报道称其住所不定、无职业,一名20多岁女性遭受40万日元损失。该男性被指涉嫌诈骗、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以及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处于被逮捕阶段,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报道中看不出其在留资格。被报道为住所不定,确实属于人身拘束容易拖长的类型,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没有余地。

落实住处与身份担保书的具体步骤

家属可以按下列顺序推进,这是最实际的做法。

  • 第一,确定居住地点。亲属家中的一间房,或雇主提供的员工宿舍都可以。关键是地址明确,并且有人同意本人住在那里。
  • 第二,制作身份担保书。写明担保人姓名、与本人的关系、保证人自己的在留资格或国籍、住址、联系方式、职业与收入概况,以及具体监督什么。仅写“我会好好管教”是不够的。要写同住并掌握其作息、陪同前往工作地点、传唤时务必陪同到场、代为保管护照等具体内容。
  • 第三,附上佐证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担保人的在留卡或身份证件复印件、在职证明、收入证明。
  • 第四,明确护照的保管方式。写明由辩护人保管或由担保人保管,这是针对“逃亡之虞”最具体的反驳。

不要只是等待:可以立即使用的三种手段

被羁押之后并非只能干等到起诉。第一,对羁押决定可以提出准抗告,请求撤销羁押。住所已经落实、身份担保人已经到位这类新材料,正是准抗告最有力的内容。第二,检察官请求延长羁押时,同样可以提出准抗告;许多案件在延长阶段其实已无必要继续调查。第三,可以请求公开羁押理由,让法院在公开法庭上说明为何认为存在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虞,从而使争点显性化。上述任何一种手段,都需要先有可以提交的具体材料,而这些材料多半只能由家属在外面准备。仅仅每天等消息,时间就会在羁押的10天加10天里流失殆尽。另外要提醒的是,附加接见禁止时家属无法会面,但辩护人的会见权不受限制(刑事诉讼法39条1项),本人的意思与家属的准备可以通过辩护人往返传达。

住居地本身也关系到在留资格

住所问题不只属于刑事程序。入管法22条之4规定了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其中第6号涉及未履行住居地申报义务等情形。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2025年)在留资格取消件数为1446件,创历史新高,其中依第6号取消的达999件,占69・1%。人身被拘束期间无人办理住居地申报,就可能在刑事处分之外,另行失去在留资格本身。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不能割裂处理,必须由同一窗口统筹,原因正在于此。

日文版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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