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被“将计就计”当场逮捕的上门收款人,主张中途参与能否免责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被“将计就计”当场逮捕的上门收款人,主张中途参与能否免责

被“将计就计”当场逮捕的上门收款人,主张中途参与能否免责

2026/08/31

在日本因担任所谓“上门收款人”(日文称为收取现金的“取件人”)被当场逮捕后,本人和家属最常说的一句话是:“打电话骗人的不是我,我只是中途被叫去取一下东西。”尤其是在警方与被害人配合、事先埋伏的所谓“将计就计”侦查中被抓时,很多人会问:我到的时候对方根本没有被骗,那还能算诈骗吗?本文面向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明这一主张在日本法院能走到哪一步、真正应当争的是什么,以及刑事处分会如何反过来影响在留资格。

什么是“将计就计”侦查,为什么会在门口被抓

日语称为“骗术识破后配合演戏”的侦查手法,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中途察觉受骗并报警后,仍按对方要求继续接触,等到有人上门收取现金或银行卡时当场将其控制。逮捕地点多为被害人住宅门口、公寓公共区域或指定的路边。此时被害人已经知道真相,交付财物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因此既遂的诈骗不成立,案件按诈骗未遂立案。但请注意:未遂并不等于不承担责任。

中途参与同样构成诈骗未遂的共同正犯

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平成29年12月11日的决定中明确:在上述侦查已经开始之后才加入的收款人,同样成立诈骗未遂罪的承继的共同正犯。对于“中途加入者是否要承担此前他人行为的责任”这一长期争议,最高裁的立场是,只要承担了与欺骗行为作为一体被预定的收取行为,就要作为共同正犯负责。因此,仅凭“我到场时对方已经没有被骗”这一点争取无罪,实务上极为困难。真正的辩护战场在别处。

从报道案例看典型结构

据长野放送2026年6月9日报道,一名中国籍38岁女性在一名70多岁女性住宅门口被当场逮捕,预定被害金额为440万日元。该报道为涉嫌诈骗未遂被逮捕的阶段,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报道中看不出其在留资格。此类案件中,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短期滞在等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被查处,即使刑事处分相同,在留资格不同,后续结果差别很大。

真正要争的是“接受委托时知道什么”

成立诈骗未遂的共同正犯,需要行为人对参与诈骗有认识,至少存在“可能是诈骗但仍然接受”的未必故意。因此防御的重点不在取件当天,而在接受委托的那一刻。侦查机关通常会用下列间接事实来推定故意:

  • 招募渠道。是否通过社交软件或通讯软件上的高额兼职广告应聘,没有面试、没有劳动合同就开始作业。
  • 报酬异常。几个小时的取件工作,报酬明显超出正常劳动可以解释的水平。
  • 指示的隐蔽性。要求使用假名、先发送身份证件照片、聊天记录随时删除、不许查看包内物品、取件后立即关机等。

辩护人则要收集反方向的事实:实际到手报酬极少、刚入境不了解日本社会、日语能力有限、上线给出的说法内容、护照或在留卡被对方扣押等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况、以及借债与生活困顿的经过。这些材料不只用于争取无罪。故意程度低本身,就直接影响量刑与处分轻重。

刑事处分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日本管理外国人出入境与在留的基本法律)24条第4号所列的退去强制(遣返)事由中,有一项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该项但书将附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只要有刑事案件就一定被遣返”并不准确。据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2025年)仅以上述“超过1年实刑”一项为事由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仅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反过来说,能否避免实刑,正是在留去向的分水岭。此外,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还会评价素行,因此争取不起诉本身就是在保住在留资格。

外国人案件多出来的两个难点

第一个难点是共犯结构。据警察厅《令和6年组织犯罪情势》,令和6年(2024年)来日外国人刑法犯的共犯案件比率为41・1%,约为日本人12・5%的3・3倍。共犯案件意味着更容易被附加接见禁止、羁押更容易被延长,而且同案人的供述会成为认定自己故意的材料。第二个难点是语言。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需要法庭翻译的被告人案件共4649人,使用语言达41种,其中越南语1794人最多,中文726人居第2位。所谓“中文案件最多”是误解,但中文案件数量本身相当庞大,法庭与侦查阶段的翻译人手并不宽裕。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是以日文写成的,本人只能通过口译理解其内容后签名。语气上的细微差别,例如“我觉得可能有点问题”被记成“我知道是诈骗”,会直接改变故意的认定。签名前请务必要求逐句回译,对不符合本意的部分坚持要求修改,必要时通过辩护人确认是否进行了录音录像。

家属今天就可以做的准备

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否羁押,羁押原则10天,延长最多再10天,时间极其有限。建议家属做四件事。第一,确认本人护照与在留卡的存放位置。第二,与辩护人商量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时机;长期无故缺勤会使在留资格的活动基础落空。第三,落实赔偿资金来源;若从中国汇款,需要准备合法渠道与资金来源的说明。第四,保全接受委托的全过程记录,包括招聘页面截图、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这些是争“委托时的认识”最重要的证据。即使法院附加接见禁止,家属无法会面,辩护人的会见权也不受限制(刑事诉讼法39条1项)。

日文版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