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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入管收容与处遇的国家赔偿请求|依国家赔偿法第1条可以争议什么、应保留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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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入管收容与处遇的国家赔偿请求|依国家赔偿法第1条可以争议什么、应保留哪些证据

针对入管收容与处遇的国家赔偿请求|依国家赔偿法第1条可以争议什么、应保留哪些证据

2026/08/31

被收容进设施半年、一年过去了,却没有人告诉你什么时候能出来。反映身体不适,迟迟得不到外部医院的诊治。多次申请假放免,理由不明地一次次被驳回。这样的经历,我们从曾被收容的当事人及其家属那里听到过不少。

如果收容或设施内的处遇存在违法之处,可以向国家请求损害赔偿。本文说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提出请求时会争议哪些问题、期间上有何限制,以及应当保留哪些证据。

可以就入管的收容和处遇向国家请求赔偿吗

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入管职员实施收容、设施内的处遇、医疗上的应对、假放免的判断等,都可能作为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落入该条的适用范围。不过,请求要获得支持,必须就违法性、故意过失、损害以及因果关系加以主张和举证,结论因个案情事差异很大,无法事先断言诉讼前景。

什么情况下会被评价为违法

仅仅是本人无法接受、感到痛苦并不足够。要看该行为对照法令以及职务上应尽的义务,是否超出了被允许的范围。实务中常见的主张场景包括:

  • 收容的必要性已经很低,却仍被漫然地持续收容
  • 存在应当安排医师诊察的具体情况,却未采取适当应对
  • 制压行为或人身拘束超出了必要限度
  • 处遇相关规则的适用缺乏合理理由,对本人作不利运用
  • 程序上必要的告知与说明未被履行

关键在于,不能停留在笼统的不满,而要按时间顺序具体指明何时、何人、做了什么或者没有做什么。能否做到这一点,会显著改变主张的说服力。

收容长期化本身可以成为争议对象吗

收容期间长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但会作为重要情事被加以主张。由于收容的目的被认为在于为送还作准备,因此在送还前景迟迟无法确定的状态下仍单方面持续收容,一直是被提出讨论的问题。

令和5年入管法修改后设立了监理措施,使当事人可以在社会中生活并同时推进程序,该制度自令和6年6月10日起施行。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施行后统计,令和6年6月10日至同年年末期间,监理措施决定为1,123件,假放免为127件,担任监理人的九成以上是亲属或熟人。既然在社会中接受处遇已更接近常态,那么仍然需要继续收容的必要性何在,就比过去更容易被追问。

没有获得必要医疗时怎么办

被收容者无法自行选择医疗机构,因此设施一方被认为负有依据被收容者健康状况采取必要医疗措施的地位。

争议焦点在于具体经过:身体不适的诉求于何时、以何种方式提出,设施如何认知,又采取了怎样的应对。因此以下记录具有决定性意义:

  • 本人反映身体不适的日期时间、对象与方式
  • 对于诊疗申请所作答复的内容与时间
  • 实际接受的诊察与用药内容
  • 前来探视的家属所看到的本人状态
  • 获释之后就诊医疗机构的诊断内容

假放免或监理措施不被批准可以争议吗

不许可的判断本身属于行政判断,要在国家赔偿的场合被评价为违法,须指出判断过程中存在难以忽视的错误,例如已提交显示健康状况恶化的材料却看不出被予以考量等具体情形。

另外,如果目的本身就是解除人身拘束,那么应当研究的不是损害赔偿,而是就退去强制令书中的收容部分申请执行停止。目的不同,应选择的程序也不同,这一点需要尽早理清。

已经被送还之后还能请求吗

即便人在日本境外,也可以向日本法院提起国家赔偿之诉。诉讼由律师作为代理人推进,本人无法来日也能进行程序。

不过,某些场合需要本人陈述或者接受询问,通信联络与材料调取都比较费时,并且还有下文所述的时效问题。被送还并不意味着必须放弃,但时间拖得越久,举证就越困难

请求有期间限制吗

有。自知悉损害及加害人之时起经过一定期间即罹于时效,生命、身体受到侵害的情形规定了更长的期间;此外,自行为发生起经过长期期间后也将无法再请求。

在收容长期化的案件中,以哪个时点的行为为问题对象,起算点的理解也可能随之不同。若有相关情形,建议至少先就期间计算尽早确认

为了举证应当保留哪些东西

收容期间发生的事情,事后极难重现。以下材料请在收容中或尽早的时期予以确保:

  • 设施就收容与处遇交付的各类书面与通知
  • 申请公开诊疗记录的记录,以及所公开的诊疗信息
  • 前来探视的家属或支援者所作的探视记录(日期、时间、本人状态)
  • 本人所记的手账、日记或随手写下的笔记
  • 获释后尽早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 能够反映身体状况或外伤情形的照片

家属每次探视后只是把日期和谈话内容记下来,日后在重构整个经过时也会成为很大的帮助。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围绕收容与处遇的国家赔偿请求,是一种随着时间推移举证难度不断上升的案件类型。是否留有记录、能否按时间顺序具体指明经过,很大程度上决定主张能否成立。即便本人仍在收容之中,家属坚持保留探视记录、申请公开诊疗信息,也具有充分的意义。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配备中文翻译,会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就收容中的探视、记录的确保与诊疗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应当选择执行停止还是损害赔偿的判断,按照实际状况提供相应建议。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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