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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未获批准后如何提起取消诉讼|理由记载文书的解读、起诉期间与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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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未获批准后如何提起取消诉讼|理由记载文书的解读、起诉期间与争点

在留特别许可未获批准后如何提起取消诉讼|理由记载文书的解读、起诉期间与争点

2026/08/31

等待多时的在留特别许可结果,最终是不许可。文书上写了看似理由的内容,可自己究竟哪里不够,仍然看不明白。孩子在日本出生,婚姻生活也一直在延续,为什么还是不行?抱着这种心情的人并不在少数。

在留特别许可未获批准,并不意味着程序就此终结。本文说明如何通过取消诉讼在法院争议这一判断:以什么为诉讼对象、主要主张哪些内容、时间上又有哪些限制。

不予许可时会收到什么样的文书

依据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决定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时,应当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收到后请务必妥善保存。

这份文书里记载着各项情事被如何评价的线索,例如在留期间的长短、家庭关系的实际状况、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行为内容、以往的在留情况等。读懂哪些情事被作了消极评价,是此后一切应对的起点。请连同收到日期和装文书的信封一并保留。

被不许可之后就没有留在日本的可能了吗

未必如此。行政机关的判断,存在接受法院审查的余地。

在留特别许可被认为属于法务大臣等的裁量判断,但裁量并不意味着怎么判断都可以。一旦超越裁量权的范围或者构成裁量权滥用,法院即可撤销该处分。

令和5年入管法修改后,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程序在法律上得到整备,应予考量的情事也列举于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判断框架被写入条文,意味着是否依照该框架进行了审查,在诉讼中更容易被追问。当然,诉讼未必都能推翻原结论,无法事先断言前景。

取消诉讼应以什么为对象

要视个案而定。实务上,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本身、对审查请求作出的裁决,以及随之而来的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都可能成为争议对象,同时对多个处分提起诉讼的情形也不少见。

究竟以哪一处分为对象,取决于程序推进到了哪个阶段、何时交付了哪份文书。这一步选择失误,原本可以主张的争点就可能得不到审理。建议携带全部文书尽早咨询。

取消诉讼必须在什么时候之前提起

以诉讼方式挑战行政处分存在起诉期间的限制,必须自知悉处分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一旦超过,无论理由多么充分,法院都不会审理实体内容。

这一点在在留手续中最容易被忽视。收到文书后,一家人商量、寻找翻译、准备材料,不知不觉期间就过去了。收到不许可文书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数日子。

诉讼中主要争议哪些问题

核心在于:行政机关是否适当考量了应当考量的情事、是否受到不应考量的事情影响、以及各项评价的轻重是否显著失当。具体常见的主张包括:

  • 在留期间的长短,以及这段时间内生活的稳定性和与社会的结合程度
  • 与日本人或永住者配偶的婚姻关系不仅形式存在,而且实质上持续
  • 在日本出生或自幼在日本成长的子女的就学状况,以及回到本国后适应生活的困难
  • 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行为性质、其后经过的时间和防止再犯的情况
  • 本人主动出头申告的经过(在留特别许可指针将其列为积极要素)
  • 一旦被遣返本国将产生的具体不利益

在留特别许可指针已于令和6年3月修订,并自同年6月10日起施行。哪些属于积极要素、哪些属于消极要素均已公开,因此可以据此逐项检验行政机关的判断。

提起诉讼之后送还会停止吗

不会。原则上仅仅提起诉讼并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若在诉讼进行中被送还,在日本的生活事实上就无法挽回。

因此,需要在提起取消诉讼的同时,研究依据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申请执行停止。执行停止须满足为避免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等要件,能否获准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事。

胜诉之后会怎样

法院撤销处分后,该处分视为自始不存在,行政机关须按照判决的意旨重新作出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本身并不直接授予在留资格。不过,行政机关必须在判决所示的判断框架和被指出的评价错误基础上重新审查,其意义并不小。

为使诉讼更为有利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重点是弥补不许可理由书中被消极评价之处,并以客观材料佐证积极情事。

  • 户籍相关文件、婚姻证明、显示共同生活实态的照片与通信记录
  • 子女的在学证明、成绩单,班主任或学校相关人员的陈述书
  • 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工资明细、纳税证明、社会保险加入记录
  • 社区或职场人士出具的身份担保与支援陈述书
  • 诊断书、就诊记录等有关健康状况的材料
  • 关于本国情势的公共机关资料或报道等客观材料

这些材料无法一蹴而就。从收到不许可之日起就由家人同步开始收集,才能把有限的起诉期间用足。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被不许可,对当事人而言几乎等于生活根基被整体否定。但既然存在由法院审查行政判断的制度,事情就未必到此为止。关键在于仔细读懂附理由的文书、严守起诉期间,并用佐证材料补足被消极评价的部分。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配备中文翻译,会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就不许可理由的分析、应当争议的处分的判断、取消诉讼与执行停止的申请以及材料收集的推进方式,按阶段提供相应建议。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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