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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如何申请执行停止|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的要件与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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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如何申请执行停止|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的要件与时间限制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如何申请执行停止|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的要件与时间限制

2026/08/31

入国警备官出示了退去强制令书,人被送进收容设施;或者虽在假放免中,却被告知即将执行送还。家人在日本,生活和工作也都在这里。事到如今,还有没有留下来的办法?对于处在这种境地的人,首先要了解的就是执行停止这项程序。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并不意味着一切都已尘埃落定。本文说明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执行停止是怎样一项制度、需要满足哪些要件、以及在时间上还有多少余地。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什么时候会被送还

送还的时间因案件而异,而且不一定会事先把日程告知本人。有的案件收容或假放免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也有的在护照和机票安排妥当后,很短时间内就实施送还。

这一点最为关键:一旦被送还,即便日后在法院争得处分违法,已经失去的生活事实上也无法挽回。正因如此,法律准备了在送还之前请求法院暂停执行的程序。

执行停止是什么

执行停止,是指提起处分取消诉讼等的人,请求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暂时停止该处分执行的程序,规定于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

行政处分并不因为有人起诉就自动停止执行,这称为执行不停止原则。但如果在诉讼进行中人已被送还,诉讼本身就失去意义,所以法律例外地设置了由法院停止执行的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停止以本案诉讼已经系属于法院为前提。通常的流程是:先就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或裁决提起取消诉讼,再一并申请执行停止。

执行停止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大体规定了以下要件。

  • 作为本案的诉讼已经系属于法院
  • 为避免因处分执行等产生的重大损害而有紧急的必要
  • 没有对公共福祉造成重大影响之虞
  • 不属于就本案看来显无理由的情形

后两项属于消极要件,一旦落入其中,法院就不能作出执行停止的决定。此外,即使法院决定停止执行,还存在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异议的制度,一旦提出异议,法院即不得为执行停止。申请能否获准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事,无法事先断言结果。

所谓重大损害指的是什么

核心是那些无法用金钱弥补、难以回复原状的不利益。在退去强制的场合,常见的主张包括:

  • 与居住在日本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迫分离,家庭共同生活被切断
  • 在日本出生成长、接受日语教育的子女,其就学与成长环境被中断
  • 患有需要持续治疗的疾病,在送还目的地难以获得同等水平的医疗
  • 返回本国后生命、身体可能面临具体危险
  • 长期收容导致身心状况明显恶化

无论主张哪一项,泛泛而谈都不够。需要在有限时间内备齐能够佐证损害重大性与紧迫性的材料,例如住民票与户籍相关文件、学校在籍证明、成绩单、诊断书、用药记录,以及关于本国状况的客观资料等。

收容部分和送还部分要分开申请吗

实务上会把基于退去强制令书的送还部分收容部分区分开来考虑。两者请求的内容不同,究竟申请哪一项、还是两项一并申请,取决于当事人所处的具体状况。

对被收容的人来说,解除人身拘束往往是首要目标;而对处于假放免状态的人来说,阻止送还才是最紧迫的课题。侧重点不同,需要主张的损害内容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随之不同。

执行停止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只能说越早越好。因为执行停止只有在送还实施之前提出才有意义。

此外,本案的取消诉讼本身还有起诉期间的限制。以诉讼方式挑战行政处分,必须自知悉处分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超过之后就无法再获得实体审理。请务必记下收到处分书的日期,并保存好文书与信封。

还要提醒的是,令和5年入管法修改后,设置了即便处于难民认定申请中也不停止送还的例外情形。如果仍按旧有印象认为只要在申请中就不会被送还,很可能来不及应对。

执行停止获准之后就能留在日本吗

执行停止只是在判决作出之前暂时停止执行的临时措施,本身并不授予在留资格,本案诉讼中处分是否被撤销要另行审理。

不过,能够免于被送还、留在日本继续进行诉讼,这件事本身意义重大。在此期间可以就家庭关系的实际状况、本国的具体情势充分主张与举证,也可以一并研究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

家人和支援者可以做些什么

可以做的很多。本人一旦被收容,几乎无法自行收集材料,在日本的家属、雇主和支援者的配合,直接决定了申请材料的质量。

  • 收集户籍誊本、住民票、婚姻相关文件、子女在学证明等身份关系材料
  • 取得诊断书、处方笺、就诊记录等健康状况材料
  • 整理能够显示共同生活实态的照片、通信记录和家计收支材料
  • 请雇主、学校相关人员或社区人士协助撰写陈述书
  • 前往收容设施探视,确认本人状态与程序进展

这些工作由家属同步准备,会比律师受理之后从零开始收集快得多。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剩余的时间绝不宽裕。但既然法律准备了执行停止这项程序,在送还之前就仍有可为之处。要件相当严格,能否获准取决于个案情事,然而如果什么都不做就被送还,连争取的机会本身都会失去。收到处分书的当天,就请着手寻找可以咨询的地方。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配备中文翻译,会细致了解您的情况,并就收容中的探视、取消诉讼与执行停止的申请、佐证家庭关系与医疗情事的材料整理等,按紧迫程度提供相应建议。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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