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者也可能失去在留资格的情形|退去强制、资格取消与再入国许可的陷阱
2026/08/31
取得永住许可的当事人常说,既然拿到永住,在留问题就再也不用操心了。事实上,永住者没有在留期间限制、活动也不受限制,是在日本最稳定的在留资格,但这并不等于取得了日本国籍。永住者同样是一种在留资格,制度上规定了它可能丧失的情形。
本文把永住者可能失去在留资格的场合分为三类加以梳理:该当退去强制事由的情形、该当在留资格取消的情形,以及在再入国许可手续上出现失误的情形。日常申报有所疏漏并不会当即导致永住丧失,但其中确实存在意想不到的陷阱,值得提前了解。
拿到永住之后就不会失去在留资格了吗
不一定。永住者在在留期间无限制、活动不受限制这两点上与其他在留资格大不相同,但一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仍可能成为程序的对象,也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此外,离开日本时手续办错,在留资格本身就会消灭。出发点在于:永住与归化不同,它终究是外国人身份下的一种在留形态。
永住者在什么情况下会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
在该当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所定退去强制事由时。对永住者而言,较易成为问题的是受到一定程度以上的重刑事处分,以及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这两类。即便是在日本出生成长、家庭与生活基础全部在日本的当事人,该当事由本身也无法回避。不过,该当事由与最终是否真的要离开日本是两个问题,日本生活的实态会在后述的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具有重要意义。
被判1年以上实刑就一定会被退去强制吗
可能该当的是被判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实刑的情形。该类型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场合被排除在外;对刑罚一部分缓期执行的场合,只要实际服刑部分在1年以下,同样排除。整理如下。
- 附全部缓刑的判决,不属于该类型
- 即便是实刑,只要在1年以下,也不属于该类型
- 超过1年的实刑则可能该当
- 但即使该当,仍留有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
刑事辩护中量刑最终落在哪个区间之所以直接关系到在留,原因正在于此。因此从刑事程序阶段起,就需要着眼于对在留的影响来展开辩护。
毒品案件对永住者的处理也不一样吗
不一样。关于毒品相关法令的违反,依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凭受到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无论是罚金、附有缓刑,还是被免除刑罚,同样该当,这是与其他犯罪的决定性区别。而且该当该类型时,上陆拒否没有期间限制,将来再次入境也会极为困难。另外,大麻取缔法已于令和6年12月12日更名为大麻草栽培规制法,大麻被作为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上的麻药处理,并新设了使用罪。即便是永住者,毒品案件也关系到在留的根基。
在留资格取消制度对永住者也适用吗
可能适用。入管法第22条之4规定了在留资格的取消,其事由包括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情形。永住者的活动不受限制,因此不会该当以未从事相应活动为由的取消类型,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以及与住居地申报相关的类型,仍可能成为对象。取消程序中设有陈述意见的机会,收到通知后请尽快应对。
未取得再入国许可就出国会怎样
即便是永住者,若未取得再入国许可或视同再入国许可就离开日本,在留资格在该时点即告丧失。若因照护本国家人或事业需要而计划长期离开日本,出国前务必确认手续。实务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利用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国的,须自出国之日起1年以内再次入境
- 如果在留卡的有效期在1年以内届满,则须在该届满日之前返回
- 若计划离开日本超过1年,须在出国前取得再入国许可
- 再入国许可设有有效期上限,未能在期限内返回,在留资格即告丧失
- 因不得已的事由无法在期限内返回时,设有在驻外机构申请延长期间的制度
计划长期出国时,最稳妥的做法是在出国前就来咨询。
怠于履行申报义务,永住者也会受到不利影响吗
虽不会立即丧失在留资格,但会被作为不利情事对待。变更住居地时的申报、在留卡记载事项的申报,对永住者同样适用。此外,16岁以上永住者的在留卡设有有效期,为交付之日起7年,必须在期限届满前申请有效期更新。不少人一不留神就错过了期限,而这些义务的履行情况,日后在家属的在留手续或归化申请时同样会被核查。
永住者一旦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可以采取哪些手段
核心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规定了在留特别许可,其第5项在法律上明示了应当考虑的要素,包括在日本的在留状况、家庭关系、生活基础、素行,以及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具体情事等。程序上有一点尤为重要: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以及被作出监理措置决定者享有申请权,而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则不得再申请。此外,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指南,把主动前往申告列为积极因素。身处程序的哪个阶段,决定了可以采取哪些手段,因此尽早咨询会直接影响结果。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永住者是日本最稳定的在留资格,但并非没有丧失的可能。尤其是卷入刑事案件时,以及计划长期离开日本时,这两个节点上的事前判断会极大改变结果。刑事案件中量刑最终落在何处直接关系到在留,因此从侦查初期起就需要着眼于在留影响展开辩护。本所将中国籍人士的刑事辩护与在留手续作为一体承办,办理过避免实刑从而维持在留的案件,也办理过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后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件。本所常驻中文翻译,也可以接受家属的咨询。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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