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用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开公司的实务|设立顺序、审查要点与常见不许可原因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用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开公司的实务|设立顺序、审查要点与常见不许可原因

用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开公司的实务|设立顺序、审查要点与常见不许可原因

2026/08/30

想在日本自己开公司做生意,客户谈得差不多了,资金也准备好了,却不知道该先办公司登记还是先申请在留资格。这是中国籍当事人常有的困惑。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生意本身没有问题,却因为办公场所怎么租、资本金来源怎么说明这些细节,导致在留资格没有获批。

本文按实务顺序说明: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开办公司时,手续应当按什么次序推进;审查主要看哪些方面;哪些情形容易被不许可。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是一种什么样的资格?

它对应的是在日本经营事业、或者从事事业管理的活动。这里所说的活动,必须是实际作出经营判断、对经营承担责任。如果只是名义上登记为代表董事,实际经营由他人把持,入管一旦查实,就不会认定申请人在从事该资格所对应的活动。反过来说,规模不大也不要紧,只要本人确实自主决策、事业具有持续经营的前景,资格该当性仍可能获得认可。

是先注册公司再申请在留资格,还是相反?

原则上是先把公司设立好、具备开业条件,再申请在留资格,因为审查的对象是今后要从事的活动是否具备实体。不过,法人设立登记有时需要日本国内的住所与印鉴证明,人在海外确实难以推进。针对这一点,实务上的做法是:先取得较短期间的在留资格用于开展筹备行为,在此期间完成设立登记、落实办公场所、取得必要的许可,然后再申请更新为通常的在留期间。如果本人已经持其他在留资格住在日本,则应在完成设立与筹备后,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公司设立的手续按什么顺序办?

大体顺序如下。事先知道哪些环节容易卡住,就比较容易估算整体所需时间。

  • 确定商号与经营目的:涉及许可行业的,要先确认章程所载目的能否满足取得许可的要求。
  • 制作章程并经公证人认证:发起人居住在海外时,可能需要以本国公证机构或驻日使领馆出具的签名证明,替代印鉴证明书。
  • 缴纳出资款:务必留下可追溯的入账记录,能用存折复印件等说明资金路径。
  • 申请设立登记:登记完成,法人资格才告成立。
  • 向税务署、都道府县、市区町村申报并办理社会保险:这些手续是否办妥,会在在留期间更新时被核查。

办公场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会被认可?

要求是具备独立性、能够印证事业实体的营业场所。审查中容易出问题的情形包括: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仍写个人姓名、合同载明的使用目的是居住用、实际上只是与其他公司共用同一间房。即便使用自家住宅的一间房,也要看能否以书面证明该空间已作营业用途划分、且出租方同意用于经营。建议在签订租约之前,就从申请在留资格能否使用的角度审视合同条款。

事业计划书应当写些什么?

审查关注的是:这项生意是不是纸上谈兵,是否已经实际启动,今后有没有持续下去的可能。因此需要用有依据的数字说明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目标客户、进货渠道与合作方、定价,以及从首年度起数年的收支预测。如果已有确定的交易安排,附上报价单、合同复印件、往来联络记录,说服力会明显提高。同样重要的是资本金来源的说明:属于自有资金的,说明积累经过;属于借款的,说明与出借人的关系及还款计划;属于境外汇入的,提供汇款记录。来源讲不清的资金,本身就会成为审查上的疑点。

哪些情形容易被不许可?

实务中常见的有:资本金来源无法说明;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事业计划空泛、收支缺乏依据;看不出本人实际参与经营;几乎没有提交能够印证在日本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材料。此外,仅出借名义换取报酬的做法,不只关系到在留资格,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责任。被不许可之后,也可以在确认理由、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但若原封不动地再交一次,结论通常不会改变,先弄清欠缺在哪里才是关键。

在留期间更新时要注意什么?

更新审查会核对当初的计划实现到什么程度:决算内容、纳税情况、社会保险加入情况、办公场所是否持续使用,以及本人是否确实在从事经营。首年度亏损本身未必构成问题,但如果连年亏损甚至资不抵债,又拿不出改善前景的说明,事业持续性就会受到质疑。提前准备专业人士出具的评估文件等说明材料,是有效的做法。另外,入管法第19条之16规定了所属机构相关事项的申报义务,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办理,法人名称或所在地变更时切勿遗漏。

雇人的时候有哪些必须注意的事?

录用外国人时,务必用在留卡确认对方持有的在留资格是否可以就劳。让不被允许就劳的人工作,可能构成入管法第73条之2的助长非法就劳罪;该规定对雇主本身是外国人的情形同样适用。而且,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还专门规定了相应的退去强制事由,该事由只要存在相应行为即可该当,并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前提。做经营者与承担用工管理责任是一体两面,这一点从创业之初就应当有意识。另外,将来若打算申请永住许可,原则上要求已连续在日本在留10年以上,并会审查是否具备足以独立维持生计的资产或技能等,因此建议从长远出发,把公司决算与个人所得两方面的记录都整理妥当。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这一领域,胜负往往不在生意本身有多好,而在于能否证明这项事业真实存在并有望持续。办公场所的租约、资本金的汇款路径、与客户往来的记录,这些创业之初随手决定的事,日后在审查中往往起决定性作用。若能在着手设立之前就来咨询,可以把合同与资金准备调整为经得起审查的形式。已经被不许可的人,理清原因、补强材料后,同样可能出现转机。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其他语言版本

日本語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東京にて行政事件に関する対応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