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离职满3个月在留资格会被取消吗|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的正当理由与申报实务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离职满3个月在留资格会被取消吗|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的正当理由与申报实务

离职满3个月在留资格会被取消吗|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的正当理由与申报实务

2026/08/30

辞职之后迟迟找不到新工作,一转眼两个月过去,上网一查却看到「三个月不工作签证就会被取消」的说法。明明在留期间还剩一年多,却完全不确定自己还能不能待在日本。持就劳类在留资格的当事人,常常带着这样的疑问前来咨询。

本文围绕离职后长期未从事对应活动时的在留资格取消问题,梳理条文的实际含义、哪些情形可以作为正当理由加以说明,以及眼下应当立即着手办理的手续。

离职满3个月,在留资格就会被取消吗

不会自动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该在留资格对应活动的,属于取消对象,但同时明文规定「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

换言之,结论并不取决于时间是否满三个月,而是要实质审查未从事活动的原因。并且,取消属于须由法务大臣作出的处分,必须经过后文所述的意见听取程序。认为一过三个月资格就自动消灭,是不准确的理解。

什么样的情形算作正当理由

下列情形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理由,关键在于都能以客观材料加以印证。

  • 因公司破产、业务缩减或公司方面的解雇而失业,且仍在持续求职
  • 因工伤或私病需要疗养,客观上不具备工作能力
  • 因生育、育儿或照护家人而暂时无法工作
  • 正就解雇效力或欠薪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等待解决
  • 下一份工作已经确定,但距离入职日尚有一段空档

反之,既无就业意愿也无实际求职行动而漫无目的地滞留,或者从事了与所持资格不相符的其他工作,就很难被认可具有正当理由。

离职时必须办理哪些申报

持就劳类在留资格者,在与所属机构的合同终止时、或与新机构缔结合同时,负有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申报的义务,其依据为入管法第19条之16。申报可通过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窗口办理,也可以邮寄或以电子方式提交。

这项申报绝非单纯的事务手续。主动说明离职的事实与时点,在日后被要求解释空白期时,会被评价为如实申告了经过。相反,长期不申报本身,就会成为审查中的消极情节。

取消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进入研究取消的阶段后,入国审查官会开展事实调查,随后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收到传唤通知的人,须在指定日期到场,就未从事活动的原因作出说明。

这一意见听取程序,往往直接左右结论。收到通知的当天就应联系律师。事先整理好需要说明的情节、备齐佐证材料再出席,与毫无准备地前往,结果差别极大。也可以请求律师陪同。

在留资格一旦被取消,会发生什么

处理方式因取消的类型而异。以未从事对应活动为由的取消,原则上不会立即转入退去强制程序,而是指定不超过30日的出国准备期间。在该期间内自行出境的,不算作受过退去强制。

但如果在指定期间内未出境,或者属于以虚伪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的取消类型,则会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一旦受到退去强制,将产生上陆拒否期间,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再次入境,两者的差别十分重大。

眼看快满3个月了,现在应该做什么

请按下列顺序推进,这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

  • 尚未办理离职申报的,立即提交。即便已经超期,补交也远胜于不交。
  • 保存求职活动的记录,包括投递过的公司名称与日期、面试安排、与人才中介的往来、职业介绍所的利用记录等。
  • 因疗养、育儿等原因无法工作的,备齐诊断书、母子健康手册等客观材料。
  • 确认在留期间的届满日,倒推出提出更新申请的时点。
  • 一旦预计空白期将明显超过三个月,尽快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或律师咨询。

新工作的内容与原公司不同,该如何处理

需要先确认新工作是否仍落在同一在留资格的范围内。例如持技术与人文知识及国际业务资格者,若从事该资格并不预设的现场作业或单纯体力劳动,就可能被评价为未从事资格对应的活动。

此时可以利用就劳资格证明书,事先就新岗位的职务内容是否符合现有在留资格取得确认。虽非法定义务,但作为避免把判断拖到更新时点的实务方法,颇有价值。若确认结果为不符合,则需要考虑申请变更在留资格。

已经收到取消通知,是不是就无可挽回了

并非如此。在意见听取阶段,一切尚未定论。拿出新工作的录用通知、求职活动记录、说明疗养必要性的诊断书、家庭状况等具体情节,正当理由获得认可、最终未被取消的情形是存在的。

即便取消处分已经作出,仍可考虑对该处分提出不服申诉,或向法院请求撤销。各项程序均有期限,请记下收到通知的日期,不要搁置,尽快咨询。在日本已有生活基础、家人也在日本的人,可以主张的情节往往更多。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围绕离职后空白期的不安,多半因为准确信息传递不到位而被放大。三个月固然是一条重要的分界线,但法律明确把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排除在外,真正受审视的是离职的来龙去脉,以及此后为重新就业做了哪些努力。办完申报、留下求职记录、算清在留期间届满前的时间表,本身就是最好的准备。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其他语言版本

日本語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東京にて行政事件に関する対応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