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争议不当解雇一边保住在留资格|避免被取消的手续与说明方法
2026/08/30
被突然告知解雇,心里不服想要争取;可一旦争议拖长、长期没有工作,会不会因此失去在留资格。持就劳资格在日本生活的人常常有这样的顾虑。生活基础与身份基础同时动摇,不安自然会被放大。
先说结论:争议解雇本身并不构成丧失在留资格的理由。但如果不按时申报、不作适当说明而任由时间流逝,保住在留资格就会变难。本文梳理应当在什么时候做什么。
争议解雇期间在留资格会怎样
结论是:在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前,原则上仍可以该在留资格继续在日本停留。并不是被解雇当天就失去在留资格。
不过,就劳资格是以从事该资格对应的活动为前提的。因此,长期不工作的状态可能在以下两个环节引发问题。
- 被启动在留资格取消审查的环节(入管法第22条之4)。
- 判断在留期间更新能否获准的环节。
正在争议解雇这件事,恰恰属于可以说明的情节。关键在于把这一情节以适当的方式向入管呈现。最应当避免的,是什么都不做、保持沉默。
三个月不工作在留资格就会被取消吗
结论是:连续三个月以上不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属于会被启动在留资格取消审查的事由之一(入管法第22条之4)。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正在争议解雇效力、正在认真寻找下一份工作、劳动审判或诉讼正在进行,这些都可能构成对未从事活动的合理说明。反过来说,手边备好能够说明这些情况的材料,具有决定性意义。
- 解雇通知书、解雇理由证明书。
- 就解雇提出异议的书面及其寄送记录。
- 劳动审判申请书、起诉状、期日传票等程序性文件。
- 求职记录:投递单位、面试日期、往来邮件等。
- 在公共职业安定所办理求职登记的记录。
此外,在留资格被取消之前会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请把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好,以便届时能够把情况说清楚。
被解雇后需要向入管申报什么
结论是: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办理与契约机关有关的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这是中长期在留者所负的义务。
申报的内容是离职,也就是与所属机关的合同已经终止。即使正在争议解雇效力,实务上先把离职申报做掉更为稳妥。作出申报并不等于承认解雇有效。
申报可在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窗口办理,也可以邮寄或通过电子申报提交。请保存申报记录。确定新的工作单位后,同样须在14日以内申报。
还能申请在留期间更新吗
结论是:提出申请本身是可以的。但能否获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继续从事该在留资格对应活动的可能性。
提出更新申请时,可以附上以下材料,说明现状与今后的打算。
- 反映解雇效力争议进展的材料。
- 反映求职活动情况的材料。
- 已确定新工作单位的,提供雇用合同书或录用内定通知。
- 与生活基础有关的材料(住所、家庭情况、生活费来源等)。
在留期间届满日临近时,必须在争议解雇的同时推进更新准备。一旦过了届满日,可选择的余地会大幅收窄。请务必确认自己的届满日。
争议解雇有哪些程序可以选择
结论是:不同的争议方式耗时差别很大。考虑到与在留期间的关系,时间预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 与公司交涉。要求交付解雇理由证明书,并以书面提出异议。通常先从这里开始。
- 都道府县劳动局的调解。以协商解决为目标,不收费用,耗时较短。
- 劳动审判。法院程序,原则上三次期日以内得出结论,多在数月内解决。
- 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地位并支付未付工资,适用于争点较多的情形,解决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争议解雇时,通常会一并请求支付解雇日之后的工资。若解雇无效,这段期间的工资有请求的余地。这直接关系到生活费的安排,请及早确定方针。
争议期间可以到别的公司工作吗
结论是:只要业务内容与在留资格相对应,就可以到别的公司工作。从维持生计的角度看,这也是现实的选择。
但请注意以下几点。
- 在签订雇用合同之前,先确认新单位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现有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也可以申请交付就劳资格证明书事先确认。
- 在新单位开始工作后,同样须在14日以内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
- 到别的公司工作,会对原公司的地位确认请求产生何种影响,因案而异,请与争议方针一并考量。
根据在留资格的种类,有时可以基于离职后求职为由变更在留资格。具体运作因个案情事而异,建议在提出申请前先确认可行性。
如果解雇被认定有效还能继续留在日本吗
结论是:即便解雇被认定有效,也不意味着必须立即回国。在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前仍可继续停留,其间还有找到新工作后申请更新的路径。
视家庭状况而定,有时可以考虑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日本人或永住者的配偶、有子女在日本就学的人,都可以结合生活实态加以研究。
另一方面,如果在留期间即将届满而新工作尚未确定,把出境的时机也纳入选项一并梳理就很重要。一旦超过在留期间,日后再次入境也会受到影响。在局面恶化之前就来咨询,才能保住更多可走的路。
找律师咨询时应当带哪些材料
结论是:请把在留资格方面与解雇方面的材料一并带来。只有同时看到这两类材料,才能定出推进方针。
- 在留卡(正反两面)、护照。
- 能反映历次在留资格变更与更新经过的材料。
- 雇用合同书、劳动条件通知书、就业规则。
- 解雇通知书、解雇理由证明书、被告知解雇时的往来记录。
- 最近数月的工资明细、考勤卡复印件或上下班记录。
- 求职活动记录、在公共职业安定所办理手续的记录。
- 能反映家庭情况的材料(有配偶或子女的情形)。
材料不齐也没有关系。只有在留期间届满日和被告知解雇的日期,请务必确认后告知。凭这两个日期,就能推算出在什么期限之前该做什么。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争议解雇与守住在留资格并不是二选一的关系。按期申报、留存争议进展与求职活动的记录、从在留期间届满日倒推安排各项手续,两件事是可以同时推进的。真正棘手的是时间有限。若在被告知解雇的阶段就来咨询,我们可以兼顾劳动与入管两条线,帮您排定先后顺序。请不要独自苦恼到时间白白流逝,先把情况讲出来。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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