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劳动者如何追讨拖欠工资与加班费|证据收集与程序选择
2026/08/30
每天工作将近12小时,工资明细上却只写着一个固定数额;提出辞职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迟迟不发,公司干脆联系不上。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常常遇到这样的处境。因为语言不通,又担心在留资格受影响,很多人只能忍下来。
但是,获得已付出劳动对应工资的权利,不因国籍而有差别,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文按顺序说明:应当收集哪些证据、加班费如何计算、可以选择哪些程序。
外国人也可以追讨拖欠的工资吗
结论是:可以。劳动基准法禁止以劳动者的国籍为由在劳动条件上作差别对待,工资保护对日本人与外国人一视同仁。
无论是技能实习生、特定技能,还是持留学资格从事资格外活动的人,都是一样的。只要在日本付出了劳动,就有权取得相应的工资。
有的公司会说,外国人没有加班费,实习生与加算工资无关。这类说法并无法律依据。请先从梳理事实开始。
没有在留资格的状态下工作过的部分也能索要工资吗
结论是:可以。在留资格问题与已实际付出劳动的工资支付,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
公司不得以存在入管法上的问题为由免除支付工资的责任。让人干了活却不给钱,法律并不允许。
不过,在追讨过程中可能暴露与在留资格有关的事实。若存在资格外活动超时、在留期间已过等情况,请在开始索要工资之前先咨询律师。把工资回收与在留资格前景放在一起判断,才能选择合适的推进方式。
首先应当收集哪些材料
结论是:核心是能证明工作时长与已付金额的材料。从手头有的开始收集,不必因为不齐全就放弃。
- 雇用合同书、劳动条件通知书。即使是日语的,也请拍照保存。
- 工资明细、银行入账记录;如以现金领取,则保存相关记录或笔记。
- 考勤卡照片、出勤簿、排班表。
- 公司门禁出入记录、工作用应用程序的记录。
- 与上司、同事的聊天记录。若留有指示出勤或加班的内容,会是有力材料。
- 自己每天记录的上下班时间。手写或手机日历都可以。
- 宿舍出入记录、通勤使用的交通IC卡消费履历。
尤其要强调,自己所作的记录,在离职后公司拒不提供材料时具有重要意义。今天开始也不算晚。请当天就把日期、上班时刻、下班时刻、休息时间写下来。
加班费应当怎样计算
结论是:用每小时工资额乘以加算率和时长。基本思路如下。
- 超过法定劳动时间工作的部分,在通常工资之上按不低于二成五的比例加算。
- 一个月内时间外劳动超过60小时的部分,按不低于五成的比例加算。
- 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时段工作的,另按不低于二成五的比例加算。
- 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三成五的比例加算。
月薪制的每小时工资额,是用月工资额除以月平均规定劳动时间求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通勤补贴、家族补贴等部分津贴要从计算基础中扣除,因此工资明细的构成项目十分关键。
另外,即使公司约定了固定加班费,如果没有明确它相当于多少小时,也可能不被认定为有效;而实际加班时间超过该小时数时,超出部分仍可索要差额。不要因为有固定加班费就以为无法索要。
可以往前追溯多久
结论是:工资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目前为自支付日起3年。因此超过3年的部分较难主张。
时间越久,材料越容易灭失,公司的记录也会被销毁。犹豫的时间本身就在缩减可以索要的金额。即使仍在职、暂时不便提出主张,坚持留存记录也是有意义的。
此外,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若存在未付的加算工资,法院可能判令公司再支付与之同额以内的附加金。对于离职后仍未支付的工资,法律上还设有较高利率的迟延损害金机制。
向公司主张有哪些途径
结论是:应依据费用、时间以及是否还想维持雇用关系来选择程序。
- 直接向公司主张。先以书面提出。使用内容证明邮件,可以把提出主张的事实与日期固定下来。
- 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告。对不发工资、不付加算工资的情况,监督署可能对公司进行指导,不收取费用。但它并非裁断金额争议的机关。
- 都道府县劳动局的调解。以协商解决为目标的程序,不收取费用。
- 劳动审判。法院的程序,原则上在三次期日以内得出结论,通常解决较快。
- 诉讼。适用于争点较多或金额较大的情形。6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请求,还可以使用少额诉讼这一简易程序。
劳动基准监督署与都道府县劳动局设有多语种咨询窗口,可以先去那里咨询。究竟选择哪种程序,取决于已收集材料的内容,请先整理材料再作判断。
公司破产或联系不上时应当怎么办
结论是:公司破产时,可能依据国家的制度获得部分未付工资的垫付。
该制度在满足一定要件时,对未付的工资与退职金的一部分予以垫付。垫付金额设有与离职时年龄相对应的上限,并非全额支付,但至少可以避免分文无着。
即使联系不上公司,也常常可以通过法人登记信息查到代表者与总部所在地。以现金领取工资、没有合同书的人,同样不要放弃,请来咨询。材料越少的案件,越是要及早行动。
提出主张会影响在留资格或工作吗
结论是:不会仅因索要工资而丧失在留资格。而且,以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告为由解雇或作其他不利处置,法律明文禁止。
话虽如此,现实中确实可能因主张权利而与公司关系恶化,最终离职。为此请事先确认以下几点。
- 持就劳资格者,工作单位变更时须在14日以内向入管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
- 长期不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可能被纳入在留资格取消的审查(入管法第22条之4)。正在求职、劳动争议仍在进行,都是应当加以说明的情节。
- 确定新的工作单位后,请事先确认其业务内容是否与在留资格相对应。
工资回收与在留资格的维持不能割裂,必须一并考虑。兼顾两者再决定推进方式,才最为稳妥。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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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拖欠工资不仅直接影响生活,也损害人们对在日本工作的信赖。即便对语言没有自信、材料也不齐全,也请先来咨询。自己记下的上下班笔记、留存的聊天记录,日后可能发挥很大作用。由于存在时效期间,犹豫得越久,可以主张的范围就越窄。担心影响在留资格的人,也可以把这一点一并纳入讨论,请不要独自承受。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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