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管上门实地调查时如何应对|当天流程与应当备齐的材料
2026/08/30
某天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突然来到公司,说要核实外国员工的在留情况;又或者围绕特定技能、技能实习的接收情况,事先联系后前来实地调查。无论哪种情形,经营者最先感到的多半是困惑:该回答到什么程度,该出示哪些材料。
本文梳理入管所进行的调查有哪些类型、当天应当如何应对、之后会进入什么程序。保持冷静、依据记录准确说明事实,对公司和外国员工双方都是最好的应对。
入管的实地调查究竟是什么样的程序
结论是:存在目的不同的数种调查,性质各异。首先要确认自己公司面对的是哪一种。
- 针对接收机关的调查。面向特定技能的接收机关、登录支援机关,以及技能实习的实习实施者、监理团体,用以确认接收工作是否符合基准。这类调查往往会事先联系,重点在于提交书面材料和查看事业场所。
- 关于在留资格的事实调查。针对具体外国人的在留资格与活动状况进行事实核实,可能向公司发出查询或要求提交材料。
- 违反调查。在存在退去强制事由嫌疑时由入国警备官进行,可能进而涉及对象者的人身程序。
有人上门时,请先要求出示证件,确认其所属单位、姓名、调查依据与目的,并作记录。这并非失礼,而是双方都需要的程序。
实地调查与警察的搜查扣押有何不同
结论是:请求任意配合的调查,与依法官许可状进行的强制处分,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如果是任意调查,公司在配合的范围与时间上仍有协商余地。而依法官签发的许可状进行临检、搜查、扣押时,对象场所与物品已记载于令状之中,无法拒绝。
因此,对方出示令状时,务必确认其记载内容,可能的话索取复印件,掌握其涵盖范围。反之,若未出示令状,说明这是在请求任意配合,公司可以争取时间,在内部研究后再决定提供什么、提供到什么程度。
可以拒绝接受调查吗
结论是:任意调查并非当然负有配合义务,但无正当理由一味拒绝配合,对后续判断并无好处。
对特定技能与技能实习的接收机关而言,接受报告要求、提交材料、允许进入现场,有时被纳入接收基准之中,拒绝可能影响其接收资格的认定。
务实的做法是:不要当场把所有问题都急于答复,而是请求给出整理材料与内部核实所需的时间,再作出准确回答。经办人凭推测作答,日后与材料互相矛盾,反而损害可信度。
当天公司会被要求提供哪些材料
主要是用于核实外国员工在留状况与实际用工情况的材料。平时整理妥当,当天负担会大幅减轻。
- 在留卡复印件(正反两面)、护照复印件。
- 雇用合同书、劳动条件通知书、就业规则。
- 考勤记录、出勤簿、排班表。
- 工资台账、工资明细、工资转账记录。
- 向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的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存根。
- 社会保险、雇用保险的参保资料。
- 属于特定技能或技能实习的,还包括支援计划、实习计划及相关报告材料。
提交材料时,请记录何时提交了什么,并尽量自留一份复印件,这是日后说明的基础。
员工被问话时应当注意什么
结论是:原则是照实陈述。最重要的是不要用推测去填补记忆模糊之处。
公司一方尤其要注意的是不得指示员工按特定口径回答。被视为串供的行为本身会衍生新的问题,对公司同样不利。
外国员工接受问话时,用日语进行细致沟通有时并不容易。为避免其对听不懂的问题含糊点头,请事先告知本人:不明白时可以直接说不明白,也可以要求提供翻译。若本人感到不安,也请告诉他可以向律师咨询。
调查结束后会进入什么程序
结论是:走向取决于调查结果。如果没有发现问题,也可能就此结束。
若发现在留资格方面的问题,对外国员工可能进入在留资格取消程序(入管法第22条之4)或退去强制程序。在留资格被取消前,会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对公司一方,若被认为存在非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第73条之2)的嫌疑,则可能进入刑事程序。若代表者本人是外国人,助长非法就劳的行为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的退去强制事由,并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因此程序可能与刑事案件分别推进。
什么阶段找律师咨询最合适
结论是:收到调查通知时,或者对方上门的当天最为合适。等程序推进之后,可选的应对方式就会受限。
及早咨询,可以完成以下梳理。
- 确认所面对调查的法律性质,判断配合的范围。
- 核对被要求提交的材料内容,整理后再提交。
- 把事实按时间顺序理清,整理成可以说明的形式。
- 对外国员工本人的在留资格作出预判,着手必要准备。
- 启动防止再发的内部体制建设。
尤其要强调,整改不必等到程序有结论才开始。问题查明后的应对,属于后续判断中可能被纳入考量的情节。
平时应当做好哪些准备
调查本身无法回避,但让公司随时处于可以说明清楚的状态是完全做得到的。
- 把录用时核查在留卡的流程写成文件,记录核查日期与经办人姓名。
- 把在留期间届满日列表管理,及早掌握更新申请的安排。
- 对持资格外活动许可者,按包含其他工作在内的合计时长进行管理。
- 使工资台账与考勤记录相互一致,并与实际出勤情况相符。
- 确保按时提交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并保存存根。
- 向员工说明与契约机关有关的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规定的14日以内申报)以及居住地变更申报。
- 事先确定接受调查时公司内部的联络路径与对接窗口。
这些并非特殊要求,与踏实做好日常劳务管理是重合的。平时记录越完整的公司,调查结束得越快。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面对入管调查,经营者容易紧张,但对方要确认的是事实。冷静地依据记录准确说明,对公司和外国员工都是最好的应对。遇到难以判断的场面,不必当场给出结论,可以争取时间来咨询。若在接到调查通知的阶段就联系我们,可以采取的应对方式会宽得多。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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