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就劳助长罪中公司与代表者会受到什么处分|刑事处分与经营影响
2026/08/30
没有充分核查员工的在留资格就让其上班,或者给持资格外活动许可的人排了超过时长上限的班次。这些情况一旦在入管调查或警方侦查中被查明,公司与代表者就要面对非法就劳助长的问题。
本文说明:非法就劳助长罪是什么样的犯罪,公司与代表者分别会受到哪些处分,除刑事处分外还有哪些影响,以及侦查开始后应当先做什么。写这篇文章不是为了制造不安,而是希望经营者能在早期看清可以采取的应对方式。
非法就劳助长罪是什么样的犯罪
非法就劳助长罪规定在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3条之2,对象包括:在事业活动中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的行为、为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而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的行为,以及就上述行为进行居间介绍的行为。
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这里所说的非法就劳活动,不仅指雇用没有在留资格的人,也包括雇用不被允许工作的在留资格者,以及让持资格外活动许可者超出许可范围工作。
换言之,重要的是:即使对方持有在留卡,只要资格内容与实际从事的业务不相符,同样可能构成问题。
公司与代表者分别会受到什么处分
结论是:实际实施行为的代表者或经办人会成为处罚对象,同时法人也会被科处罚金。
入管法设有两罚规定:法人的代表者或法人的从业人员在法人业务过程中实施非法就劳助长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外,还要对法人科处罚金。因此,代表者个人的刑事责任与法人的罚金是分开考量的。
负责招聘或考勤管理的一线主管也可能成为对象。究竟由谁在多大范围内作出判断,是划分责任归属的重要事实,因此需要事先梳理公司内部的审批流程。
只要主张自己不知情就能免于处罚吗
结论是:仅主张不知情并不足够。入管法第73条之2规定,不得以不知道该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为由免除处罚,但没有过失的除外。
因此,核心争点在于对于不知情这一点能否说没有过失。具体会审查:是否查看了在留卡原件、是否看了背面的资格外活动许可、是否询问过对方有无其他工作、是否管理了在留期限等等。
反过来说,凡是确定了核查流程、切实执行并留有记录的公司,就能够依据这些事实作出说明。日常运作是否规范,直接决定关键时刻的防御力。
除刑事处分外还有哪些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影响并不止于刑事处分。对经营而言,可能出现以下后果。
- 对特定技能的接收机关、技能实习的实习实施者与监理团体而言,受一定刑罚后未满5年属于欠格事由,可能无法再接收新的人员。
- 在需要行政许可的行业,董事受一定刑罚可能被列为欠格事由。各业法的要件不同,需要逐一确认。
- 参与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招投标的资格,可能被采取停止指名等措施。
- 与业务伙伴的合同中,可能设有违反法令即可解除的条款。
这些后果依据的是与刑事处分轻重不同的标准,因此即便刑事上以较轻的处分收场,对经营的影响仍可能长期存在。
代表者本人是外国人时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结论是:除刑事处分外,退去强制程序也可能同时推进。这一点最容易被忽略。
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把助长非法就劳的行为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该事由只要存在该行为本身即可成立,并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因此,即使刑事案件以不起诉或罚金收场,退去强制程序仍可能另行推进。
在经营·管理等在留资格的更新审查中,这也会作为素行方面的情节被纳入考量。不能把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割裂开来,必须同时作出判断。
侦查或调查开始后公司首先应当做什么
结论是:准确掌握事实、保全材料,要优先于其他一切事项。
- 按时间顺序整理相关员工的入职时间、所出示在留卡的内容、核查经过。
- 保全雇用合同书、考勤记录、排班表、工资明细与工资台账。
- 趁记忆清晰,向负责招聘与考勤的员工听取经过。
- 预见员工可能被单独问话,为其确保获得辩护人建议的机会。
销毁材料或事后补做记录本身会衍生新的问题。不作与事实相悖的说明,不清楚的就说不清楚,这才是最稳固的应对方式。
有可能以不起诉或罚金收场吗
结论是:处分结果因案情差异很大,无法事先保证。不过,会影响判断的情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梳理出来。
- 雇用的人数与期间,是否具有组织性。
- 工资与劳动条件是否适当,有无从中取得不当利益。
- 在留资格核查做到何种程度,是否留有记录。
- 问题查明后的应对、内部体制的整改、再发防止措施的落实情况。
- 有无前科前历。
整改并不需要等到侦查结束才能着手。健全核查流程、对经办人开展培训、重新梳理考勤管理,都属于事后应对中可能被积极评价的情节。
为防止再度发生应当建立什么样的体制
起点是把从录用到离职的核查流程写成书面文件,使经办人更换后仍能保持同样的核查水准。
- 录用时核对在留卡原件,保存正反两面复印件,并同时使用读取应用程序与卡号失效信息查询。
- 事先判断拟安排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该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
- 对持资格外活动许可者,按包含其他工作在内的合计时长进行管理。
- 把在留期间届满日列表化,及早掌握更新申请的安排。
- 确保按时向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
- 向员工说明与契约机关有关的申报义务(入管法第19条之16规定的14日以内申报)。
对许多行业而言,外国员工已经不可或缺。健全体制不是为了缩窄录用范围,而是为了建立可以长期安心延续的雇用关系。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非法就劳助长的案件,并非都是明知故犯,很多是因为核查流程从未确定,或者经办人更换导致管理中断而产生的。即使侦查或调查已经开始,只要准确掌握事实并着手整改,可以说明的空间依然不小。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问题必须同时考量,因此建议尽早咨询。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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