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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没能识破伪造在留卡要承担什么责任|过失有无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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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没能识破伪造在留卡要承担什么责任|过失有无如何判断

雇主没能识破伪造在留卡要承担什么责任|过失有无如何判断

2026/08/30

录用时对方出示了在留卡,照片和姓名都对得上,于是予以录用;过了一段时间,入管或警察却告知这张卡是伪造的。这样的情形并不罕见。近年来伪造卡的印刷与加工精度不断提高,仅凭肉眼观察卡面已经越来越难分辨。

本文说明:没能识破伪造在留卡的雇主会被如何评价,如何核验卡片真伪,以及一旦确认是伪造卡,公司应当依次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没能识破伪造在留卡的雇主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结论是:单纯没能识破本身并不当然导致处罚,但如果被认定为应当核查的事项没有核查,就可能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责任

非法就劳助长罪规定在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3条之2,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该条同时规定,不得以不知道该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为由免除处罚,但没有过失的除外。

因此,争点不在于是否知情,而在于对于不知情这一点能否说没有过失。有没有查看在留卡原件、有没有读取IC芯片、有没有查询卡号失效信息、有没有与其他材料相互对照,这些具体行为直接左右判断结果。

怎样才能确认在留卡是否为真

不要只依赖肉眼,建议使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供的两项工具,二者都不收费。

  • 在留卡等读取应用程序。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免费提供,可读取卡内IC芯片记录的信息,与卡面记载相互核对。只伪造卡面的卡片,读取后会出现矛盾。
  • 在留卡等号码失效信息查询。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输入在留卡号码与有效期届满日,即可查询该号码是否已失效。若使用的是并不存在的号码或已失效的号码,就能够发现。

把这两项纳入录用流程,并记录实施日期与结果,日后要说明公司已尽到核查义务时就有据可依。

卡面上哪些地方可以看出伪造的迹象

在留卡采用了多种防伪措施,倾斜卡片时的视觉变化、细密印刷的还原程度都可能出现差异。不过识别这些需要经验,肉眼观察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实务中更容易察觉的,其实是记载内容本身的不自然。

  • 在留资格与在留期间的组合在制度上根本不可能出现。
  • 背面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格式或措辞不自然。
  • 所出示护照上的上陆许可印章与在留卡记载互相矛盾。
  • 向本人询问在留资格的内容时,其说明与卡面记载对不上。

因此,除在留卡外一并要求出示护照并相互核对,是很有效的做法。

持有伪造在留卡的外国人本人会怎样

伪造在留卡,或者行使、持有伪造卡的行为,依入管法及刑法均属处罚对象。除刑事程序外,此类情形中当事人实际上多半并无有效在留资格,退去强制程序通常会同时推进。

若属于非法滞留状态,退去强制事由为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非法滞留罪规定在同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程序是分别推进的,这一点雇主一方也需要理解。

如果本人主动向公司坦白,请先不要责备,而是告知其可以向律师咨询。主动出面这一情节,在后续程序中属于会被纳入考量的因素之一。

确认是伪造卡后公司首先应当做什么

结论是: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按时间顺序把事实经过记录下来

  • 写明录用经过、面试日期、对方出示的材料、核查过的内容以及经办人姓名。
  • 统计开始工作的日期、实际出勤天数与时长、已支付工资的金额。
  • 保全所出示在留卡的复印件、雇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明细等材料。
  • 趁相关员工记忆尚清晰时,先行听取经过。

切勿销毁材料或事后补做记录。如果确实已尽核查之责,留存的记录本身就能证明这一点。

警察或入管联系公司时应当如何应对

结论是:接到联系的阶段就向律师咨询较为稳妥,因为公司最初的说明会成为后续判断的起点。

即使是任意性的问话,所述内容也会被记录在案。对记忆模糊之处凭推测作答,日后与书面材料互相矛盾,反而会削弱可信度。请明确区分:能确定的就照实说,需要核实后才能回答的就带回公司再答复

此外,任意性的查询、要求提交材料,与依法官许可状进行的搜查、扣押,性质完全不同。先确认对方要求的究竟是什么,理清应对范围,再作配合。

要能说明自己没有过失应当留存哪些记录

从日后可以说明清楚的角度出发,建议把以下记录固定为录用流程的标准动作。

  • 要求出示在留卡原件,并保存正反两面复印件。
  • 使用读取应用程序核对IC芯片的日期与结果。
  • 查询卡号失效信息的日期,并保存结果页面。
  • 与护照上陆许可印章相互核对的记录。
  • 持资格外活动许可者,确认其是否另有工作及工作时长。
  • 经办人姓名与核查日期。

这些做法并不需要额外费用。把它固定为流程并每次一致执行,本身就是证明公司具备管理体制的重要情节

为避免重蹈覆辙公司内部可以做些什么

最现实的办法是制作核查清单并据此执行,使招聘负责人更换后仍能保持同样的核查水准。仅靠口头交接,人员一调动流程就会流失。

同时,建立在留期限管理表以便及早掌握更新申请的安排,确保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按时提交,并向员工说明与契约机关有关的申报义务(入管法第19条之16规定的14日以内申报)。

录用外国人才是企业获取人力的重要选择。健全核查流程不是为了缩窄录用范围,而是为了让员工能够安心长期地工作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伪造在留卡的问题对雇主而言常常显得突如其来,但只要事先确定核查流程并留有记录,可以说明的余地就相当大。即便已经存在实际用工的期间,不隐瞒事实、把经过理清,对公司和外国员工本人都是最好的起点。在侦查或调查开始之前就来咨询,可选择的余地会更宽。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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