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第73条之2)的成立要件|为何不知情也难以免责、企业该确认到哪一步
2026/08/30
经营餐饮、建筑或人力相关业务的老板常来咨询:招进来的外国人后来才发现根本不能工作;入管已经打电话到公司来了。也有中国老板出于帮同乡一把的心意让人来店里干活,结果对方早已超过在留期限。
本文从雇主的角度说明:非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第73条之2)在什么情况下成立、说一句不知情能否免责、确认到哪一步才算尽到注意、使用派遣和外包时的责任,以及接到入管或警察联系时该怎么应对。
非法就劳助长罪在什么情况下成立
结论是:入管法第73条之2大体处罚三类行为。第一,就事业活动,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第二,为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而将其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第三,以此为业,就上述行为进行居间介绍。
该罪既设有拘禁刑也设有罚金,并可以并科。有没有签雇用合同并不是要件。日结也好,名义上只是帮忙也好,只要是在事业活动中让人干活,就可能落入其中。
所谓非法就劳活动,究竟指什么
可以归纳为三类:
- 根本没有在留资格的人工作(超过在留期限的人、未获上陆许可的人等)
- 持不允许就劳的在留资格的人,未取得许可而工作(如留学、家族滞在者未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就打工)
- 持可以就劳的在留资格的人,超出被许可的范围工作
第三类最容易被漏掉。即使在留卡上写着可以工作,让其从事超出该在留资格所预定业务范围的工作,同样可能构成非法就劳。典型例子是:以从事专业业务为由获得许可的人,却被长期安排去做现场作业或店内的简单劳务。
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是非法就劳,还会被处罚吗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入管法第73条之2设有明文:不得以不知道该外国人从事了非法就劳活动为由免于处罚;但对于不知情不存在过失的,则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光说不知道并不够,法律要问的是你的不知情有没有过错。没有要求出示在留卡、没有留复印件、没有核对期限,这些情况下很难说不存在过失。
确认到什么程度,才算没有过失
并没有一条绝对的标准,但实务上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项,并留下记录:
- 要求出示在留卡原件,保留复印件(入职时以及每次更新时)
- 核对正面的在留资格、在留期间届满日、有无就劳限制栏
- 核对背面关于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记载
- 利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供的在留卡读取及失效信息查询,确认有无伪造变造、是否已失效
- 把在留期限登记进人事管理表,在届满之前确认更新进展
最容易出事的,是入职时合法、之后在留期限却悄悄过期的情形。只在入职时确认一次远远不够,必须对在留期限进行持续管理。工龄越长的员工,确认越容易流于形式,尤其要注意。
雇用持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兼职者,要注意什么
持留学、家族滞在在留资格的人,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后可以工作,但原则上有每周不超过28小时的时间上限。在多处兼职的,这个上限是合并计算的。
因此,即便在自己店里没有超时,与其他店合计后超了,同样属于超出上限的就劳。入职时应当询问并记录对方是否还有其他兼职。此外,与风俗营业有关的业务,即使持有资格外活动许可也不被允许。若本人已退学或被除籍,在留资格的前提本身就不存在了,因此还需确认在籍状况。
通过派遣或外包让人干活,也要担责吗
有可能。即使没有直接的雇用合同,只要能被评价为就事业活动让外国人从事了非法就劳活动,就可能成为处罚对象。在现场直接发出指挥命令、处于能够掌握就劳实态的地位,这些情节存在时,仅以不是直接雇主为由并不能免责。
把确认工作交给外包方或派遣公司的,也要让确认这件事在自己公司留下可查的记录。仅在合同里写一条守法条款并不够;要求提交在场人员的在留卡复印件、定期报送在留期限一览表,才是现实可行的对策。
公司法人本身会不会被处罚
可能会。入管法设有规定:法人的代表人或从业人员就法人业务实施违法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外,对法人也科以罚金。
此外,刑事处分之外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失去作为技能实习实施者或特定技能接收单位的资格、影响投标资格、在许可行业中受到不利处理、因报道而失去客户,这些都真实发生过。不能只看刑罚轻重,必须以对整个事业的影响为前提来考虑对策。另需注意,外国人本人实施助长非法就劳的行为时,仅凭该行为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并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
接到入管或警察的联系,第一步该怎么做
首先,不要在当场作出斩钉截铁的说明。当被问到是不是早就知道、为什么没有确认时,如果临时含糊其辞地应付过去,日后再想更正就很难。回答说希望先在公司内部核实事实再作答复,并不是不自然的应对。
在此基础上着手准备下列事项:
- 收集涉事员工的在留卡复印件、雇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
- 向经办人了解并记录:入职时由谁做了哪些确认
- 排查其他员工是否存在同样问题
- 整理并确立防止再发的确认流程
能否说自己没有过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确认记录是否留存。接到联系之后再补记录当然有其限度,但把过去的实际做法整理成能够准确说明的形态,会大大改变后续的走向。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对雇用外国人的企业而言,非法就劳助长罪是一种无法靠一句不知情就绕开的犯罪类型。核对并留存在留卡、持续管理在留期限、掌握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时间上限及多处兼职的合并计算、把派遣与外包的实态也纳入视野,把这四件事嵌进日常运营,是最可靠的预防。若已经接到入管或警察的联系,请在作出答复之前先来谈。公司这一侧如何说明,员工本人的在留会受到什么影响,两条线需要一起设计。本所备有中文翻译,可以用中文沟通。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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