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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派遣、承揽方式工作的外国人与在留资格|审查看什么、假承揽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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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派遣、承揽方式工作的外国人与在留资格|审查看什么、假承揽有什么风险

以派遣、承揽方式工作的外国人与在留资格|审查看什么、假承揽有什么风险

2026/08/30

在派遣公司登记后上班,担心更新时会不会出问题;名义上是承揽合同进现场,实际却天天听发包方员工的指挥;听朋友说做派遣拿不到在留资格,心里发慌。持就劳类在留资格的人常带着这些问题来咨询。

本文说明:派遣与承揽这两种工作方式在在留资格上如何评价、审查究竟看哪些点、以及当实际情况与申请时的说明对不上时会发生什么。工作方式本身是否合法,与在留资格是否适合,这两个问题有交集但并不相同,下面分开来讲。

以派遣员工身份工作,在留资格上有问题吗

结论是:派遣这一雇用形态本身,并不妨碍以就劳资格在留。多数就劳类在留资格以与日本机关订立合同并据此开展活动为前提,而这里的合同并不限于直接雇用;基于与派遣公司的雇用合同、到派遣目的地工作的形态,并未被排除。

但有一点要留意。审查看的不只是合同形式,而是实际从事的业务内容是否属于该在留资格所预定的活动。派遣的场合,实际工作发生在派遣目的地,因此派遣目的地的业务内容和具体岗位都会成为审查对象。

审查时具体看哪些点

通常会核实以下方面:

  • 与派遣公司之间雇用合同的内容(期限、工资、职务内容)
  • 派遣目的地的业务内容与规模,以及在那里从事的具体工作
  • 该工作是否属于需要专业知识或技术的业务
  • 派遣期间的预期,以及派遣目的地变更的可能性
  • 本人的学历、职历与业务内容之间的关联性

尤其是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这类以专业性为要件的在留资格,若在派遣目的地实际做的只是现场的简单作业,就可能被认定为并未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合同职务栏写得再漂亮,与实际所做不符时,审查以实态为准。

以承揽方式进现场,问题出在哪里

承揽是从定作方处承接工作的完成,由自己公司按自己的判断和责任来实施。既然是承揽,就不应由定作方的现场员工直接发出指挥命令。

但现实中常见的是:合同抬头写的是承揽,现场却由发包方员工每天布置具体作业。这就是所谓的假承揽。它既是劳动者派遣相关法令上的问题,在在留资格层面也意味着申请时说明的就劳实态与现实脱节。

被认定为假承揽,对本人有什么不利

首先,在在留期间更新时,可能被认定为并未从事符合在留资格的活动。以从事专业业务为由取得许可,实际却在做现场作业,更新就很难获准。

更进一步,如果被认定申请时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说明,就可能被视为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进而进入在留资格取消的审查(入管法第22条之4)。不过,本人对合同关系的实态毫不知情、只是被安排去干活的情况也很多,这时就需要把是谁制造了这种实态一并说明清楚。本人的认识与公司搭建的框架,应当分开主张

派遣目的地一变,就要向入管申报吗

申报的对象是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机关发生的变动。做派遣时,签雇用合同的是派遣公司,因此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合同发生变动时才属于申报对象(入管法第19条之16,14天以内)。仅仅是派遣目的地更换,合同机关本身并未改变。

但请注意:不需要申报,与在留资格上完全没有问题,是两回事。派遣目的地一换,那里的业务内容若超出在留资格范围,无论有没有申报都会出问题。派遣目的地更换且职务内容变化较大的,可以申请签发就劳资格证明书,事先确认。

特定技能、技能实习也能做派遣吗

处理不同。特定技能在制度设计上以接收单位直接雇用为基本,允许派遣形态的只有有限的场合,自己所属的分野是否属于此列,需要个别确认。

技能实习是依获批的实习计划、在实习实施者处开展实习的机制,被派到别的公司去工作原则上并未被设想。实习单位让你去关联公司帮忙、去人手不足的现场支援时,请先确认那项作业是否在实习计划的范围之内。超出范围的,就可能产生资格外活动问题。

派遣目的地让我做与在留资格不符的工作,怎么办

第一步是留下记录。每天做了什么、由谁下的指示、作业时长,用笔记或照片的形式保存下来,日后都是说明的材料。可以向派遣公司要求纠正业务内容;对方不理会的,还可以向劳动局反映。

在此之上,还要处理在留资格这条线。如果现在的业务确实超出了在留资格范围,就必须在更新期到来之前,决定是换工作还是变更在留资格。等到期限逼近才来谈,可选的手段就很有限了。曾经从事过范围外业务这件事无法抹去,但把为什么会变成这样、本人当时知道多少讲清楚,评价是可能改变的。

出了问题,是公司担责还是本人担责

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公司一方若让外国人从事超出在留资格范围的工作,可能涉及非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第73条之2)。该罪还设有一条规定:即使不知道该外国人从事的是非法就劳活动,只要不知情存在过失,也不能免于处罚。

本人一方则可能承受更新被拒、资格被取消这类行政上的不利,同时产生资格外活动问题。关键在于:公司会不会被处罚,与本人的在留会变成什么样,并不联动。抱着错在公司、自己应该没事的想法放着不管,最终在更新时受损失的还是本人。应当尽早把自己这一侧的立场理清楚。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派遣和承揽这两种工作方式,本身并不会否定在留资格。真正决定成败的始终只有一点:实际在做的业务,是否属于该在留资格所预定的活动。既然审查看的是实态而非合同形式,那么一旦感觉现场交给自己的活儿与申请时的说明开始偏离,那个时刻就是该来咨询的时刻。即便已经在做范围外的工作,只要保留记录、把经过整理成能够说明的形态,更新和变更时可选的路仍会不同。请在更新期限逼近之前来谈。本所备有中文翻译,可以用中文沟通。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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