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实习期间离开实习单位(失踪)怎么办|在留资格取消、非法滞留与主动出头的时机
2026/08/30
离开宿舍之后再没回实习单位,暂时住在朋友那里、在别处打工,在留卡快到期却什么也没办。技能实习生带着这样的处境来咨询的情况并不少见。背后往往有具体的原因:工资和加班费被克扣、遭到辱骂或殴打、身体撑不住、老家出了事。
本文把所谓失踪状态下的法律处境拆成三个层面来讲:在留资格取消、非法滞留、资格外活动。在此基础上,说明主动向入管出头会带来什么不同,以及实习单位本身有问题时可以主张些什么。写这篇文章不是为了制造恐慌,而是想说明:可以选择的路还在。
已经离开实习单位了,我现在处于什么状态
先说结论:离开实习单位本身不是犯罪,但放着不管,不利因素会一层层叠加。顺序通常是:先出现在留资格取消的问题;接着在留期限届满,转为非法滞留;如果在别处打过工,再加上资格外活动的问题。
反过来说,处在哪一层,可用的手段和可预期的结果就不同。第一步是弄清自己现在处于哪一层:在留卡上的在留期限、离开实习单位的日期、之后有没有工作过,把这三件事先理清楚。
只是离开了单位,会构成犯罪吗
不构成。没有听从实习单位的安排、离开宿舍、断了联系,这些行为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有人听说公司提交了失踪报告、报了警,就担心会被逮捕,其实那是行踪不明的报告,与刑事告诉是两回事。
不过,离开实习单位就意味着不再从事本来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在留资格取消的问题由此产生。请记住一个基本框架:刑事责任与在留资格是两条并行的线。
如果在别的地方打过工,会怎么样
技能实习这一在留资格,是为了按照获批的实习计划开展活动而给予的。在实习单位以外的地方打工,属于资格外活动。如果专门从事本来活动以外的活动,即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关于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的一项),同时还涉及资格外活动罪(同法第70条第1款第4号、第73条)。
此外,因资格外活动罪被判处拘禁刑的,还会另行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所定的另一项退去强制事由。有过打工事实的人,请把时间段、地点、频率如实梳理出来。隐瞒着进入程序,一旦事后被查出来,信用就会出问题,判断只会更严。
在留资格会不会被取消
会有这个可能。入管法第22条之4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即构成取消事由(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离开实习单位已满3个月的,形式上就可能落入该事由。
关键在于有没有正当理由。工资未按约支付、遭受暴力或辱骂、被强迫从事危险作业、护照被扣、身体状况已无法继续工作,这些都是解释为何不得不离开的材料。取消程序中会举行意见听取,届时可以带着证据陈述主张。
在留期限已经过了,会怎么样
超过在留期限继续留在日本,即构成非法滞留。非法滞留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号),同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中关于非法滞留的一项)。
不过,非法滞留案件并非一律起诉,实务上多在退去强制程序中处理。由于刑事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各自独立推进,即使没有受到刑事处分,退去强制程序照样进行,反之亦然。已经逾期的,拖得越久选择越少,需要尽早定下方针。
是不是应该自己去入管出头
就一般情况而言,主动出头在后续程序中被作为有利因素对待。在留特别许可的准则中,自行出头被列为积极要素(该准则于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
上陆拒否期间也会因此不同。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号规定: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主动出头、依出国命令出国的,为1年;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愿的,为5年;因退去强制出国且此前没有被强制遣返前历的,为5年。但要适用出国命令,须同时满足入管法第24条之3规定的五项要件,曾有资格外活动打工经历的,未必都能满足。能走哪条路因案而异,出头之前先把预判做出来很重要。
如果实习单位存在暴力或欠薪,处理会不一样吗
会不一样。一方面,这关系到前面说的正当理由主张;另一方面,本人同时处于可以追讨欠薪、请求损害赔偿的地位。
无论有没有在留资格,已经付出的劳动都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一点受劳动法保护。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并不因为当事人没有在留资格就停止适用。工资条、打卡记录的照片、记录工时的笔记、汇款记录、与主管往来的聊天记录,这些材料事后很难再取得,手上有的请务必保存,不要销毁。
接下来具体该做什么
建议按以下顺序推进:
- 确认在留卡和护照在谁手里(若仍由公司保管,要求返还)
- 写下在留期限、离开实习单位的日期、之后打工的时间段
- 收集能证明在实习单位所受不利待遇的材料
- 想清楚自己是打算回国,还是希望留在日本
- 在此基础上,于出头之前先咨询律师
最后一点尤其重要。出头并非只有一次机会,但第一次说了什么会留在记录里,并在后续程序中被反复引用。先把讲什么、按什么顺序讲、配哪些材料理顺再行动,结果有可能因此不同。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离开实习单位的状态拖得越久,不利因素堆得越高。但这些因素中的每一项,都还有解释和反驳的余地;而主动出头这一事实,在制度上本身就被当作积极要素来评价。若实习单位存在欠薪或暴力,那也正是说明自己为何不得不离开的依据。现在处在哪一层、留在日本是否还有现实的讨论空间、还是尽早出国并保住将来再次入境的可能更为妥当,这些判断必须听完全部情况才能作出。在决定出头之前,请先来谈一次。本所备有中文翻译,可以用中文沟通。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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