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退学、除籍之后的在留资格与工作|从留学转向下一个资格的手续与期限
2026/08/30
三月毕业了,工作却还没有着落;因为交不起学费被除籍;虽然退了学,但想着在留卡的有效期还没到,应该没问题。持留学在留资格的人,常在毕业或者退学前后带着这些问题前来咨询。
其中最普遍的误解是:以为在在留卡记载的期限届满之前,可以照旧留在日本、照旧继续打工。事实上,在留资格是以实际从事本来活动为前提的制度;一旦离开学校,申报期限、在留资格取消的期限、变更申请的期限这几只钟表就会同时开始走动。本文按时间顺序,梳理毕业、退学、除籍之后会发生什么。
毕业之后留学在留资格还能维持到什么时候
在在留卡记载的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前,在留资格本身仍然存在,并不会在毕业的那一刻就变成非法滞留。
但要注意,在留资格还在,与是否在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是两回事。毕业之后,就处于不再从事留学资格所预设的在教育机关接受教育这一活动的状态。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就会引出后文所说的在留资格取消问题。
因此,确定毕业之后,应当以在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前完成下列某一项手续为前提,倒推着安排准备。
- 已经确定工作的,变更为允许就劳的在留资格
- 仍在求职的,变更为继续求职用的特定活动
- 继续升学的,在新的教育机关办理留学在留期间更新
- 以上都不进行的,在期限内出国
毕业时还没找到工作该怎么办
结论是:可以考虑变更为继续求职用的特定活动。这一类型是为从大学等毕业、并希望把在校期间已经开始的求职活动延续到毕业之后的人而设置的。
一般要求具备毕业院校的推荐、在校期间已经开展求职活动、并且这一活动仍在继续等条件。期间方面,包含更新在内大体最长一年左右。
变更为该在留资格之后,只要重新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仍然可以在每周28小时以内继续打工。留学期间取得的资格外活动许可,会随着在留资格的变更而失效,因此务必重新申请。
退学或者被除籍了,必须马上回国吗
并非必须立即回国,但也绝不能置之不理。因为退学或者除籍会带来不再从事留学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的状态。
首先应当做的是以下三件事。
- 在十四日以内办理关于所属机关的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
- 确定今后的方针:入读其他教育机关、变更为就劳资格,还是出国
- 按照该方针,在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前提出相应申请
如果存在因交不起学费而被除籍、因身体状况不佳而无法上学等情况,请务必保留能够说明这些情形的材料。在此后的在留资格取消程序或者变更申请审查中,它们是判断有无正当理由的依据。
退学时需要办理什么申报
需要。中长期在留者负有就所属机关变更等事项进行申报的义务,入管法第19条之16要求自事由发生之日起十四日以内提出申报。对持留学在留资格的人而言,退学、除籍、毕业、转学都属于此类。
申报可以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当面提交,也可以邮寄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履行申报义务的,会在在留审查中被评价为没有尽到应尽义务。
同时,住所变更时向市区町村的申报也不要遗漏。收不到入管寄出的通知,就可能失去听取意见的机会,在程序上极为不利。
毕业之后还能继续打工吗
即使在留资格仍然是留学,毕业之后也需要格外谨慎。因为资格外活动许可,是以当事人正在从事本来在留资格的活动为前提、在其附随范围内给予的。
如果已经毕业、不再在校,却只是继续工作,就可能被评价为不从事本来活动而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此时会涉及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4号之罪(三年以下拘禁刑或者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可以并科)以及第24条第4号イ的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イ并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
正确的做法是:变更为继续求职用的特定活动,重新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然后在每周28小时以内工作。不办手续就继续工作,在此后的在留资格审查中同样会造成很大的不利。
什么情况下在留资格会被取消
入管法第22条之4规定了在留资格的取消,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不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的情形。毕业、退学、除籍之后什么手续都不办,经过三个月,就可能落入这一类型。
取消程序中会安排听取意见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在此说明未从事活动的原因,例如仍在求职、患病、家庭变故、经济困难等,以及目前正在办理的手续。收到通知的阶段,仍然是可以提出主张的阶段。
一旦作出取消决定,有的情形会指定出国期间,有的情形则不予指定而直接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处理因案件而异。即便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仍有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余地。
变更为就劳资格被不许可了怎么办
被不许可时,通常会指定一段为出国作准备的在留期间。若超过该期限仍留在日本,就构成非法滞留,涉及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号之罪(三年以下拘禁刑或者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可以并科)与第24条第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
不许可的理由,多数集中在这几点:工作内容与所学专业之间看不出关联;无法确认接收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与持续性;难以认定报酬达到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的水平;申请材料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许可的具体理由,可以到入管窗口听取说明。请先准确地把它弄清楚。
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下列选项。
- 针对理由补充材料,再次提出变更申请
- 重新调整工作内容或者接收单位之后提出申请
- 考虑变更为继续求职用的特定活动
- 先行出国,从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重新开始
无论选择哪一条路,都必须在出国准备期间届满之前动起来。本所配备中文翻译,会向本人与家属双方说明程序的走向。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毕业、退学、除籍之后,即使在留卡上还留有期限,申报的十四日、不从事活动状态的三个月、在留期间的届满日,这几个期限也在同时推进。什么都不做、任由时间流逝,是最容易失去选择余地的应对方式。尚未确定工作的人、被除籍的人、变更申请被不许可的人,请在期限到来之前就来咨询。只要保留着能够说明情况的材料,就仍有把它作为正当理由加以主张的空间。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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