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单位被入管查处后留学生会怎样|讯问应对、欠薪追讨与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8/30
某天入管职员和警察突然来到打工的店里,要求所有员工出示在留卡;店长被带走,本人也在几天后接到要求前来说明情况的联系;同事当中,还有人从那天起就再也联系不上。在餐饮店、便利店、工厂、拆迁工地等场所,遇到这种场面的留学生并不在少数。
此时最常见的两种误解是:一种认为被查处的是公司,与自己无关;另一种则认定一切都完了,干脆切断联系。事实上,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与留学生本人所承担的责任,依据的是不同条文;而且即便存在资格外活动超时,已经付出劳动的工资请求权依然存在。本文说明查处之后会发生什么、又应当先做什么。
打工单位被查处,留学生也会被逮捕吗
结论是:并非必然被逮捕。查处针对的对象与由此产生的责任,因立场不同而不同。
在用人单位一侧,问题在于助长非法就劳罪(入管法第73条之2),即在事业活动中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等情形所构成的犯罪。如果经营者本身是外国人,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还专门规定了退去强制事由,该事由仅凭行为本身即可成立,并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
在留学生一侧,如果是在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之内工作,就不产生刑事责任。超出许可范围的,涉及资格外活动罪(同法第73条);被评价为不从事本来活动而专门就劳的,则涉及同法第70条第1款第4号之罪。因此首先要确认的,是自己许可的内容与真实的工作时长。
接到入管或者警察的传唤该如何应对
请在前往之前先咨询律师。在接到通知的阶段,往往还不清楚自己是被作为参考人听取情况,还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而这一区别决定了应当作何准备。
接受讯问时享有沉默权,既可以拒绝陈述,也可以不在供述笔录上签名。对日语讯问没有把握时,可以要求配备翻译。请先确认译出的内容与自己想表达的意思是否一致,再行签名。
尤其需要留意的是,在对工作时间、雇用条件记忆模糊的情况下,直接认可讯问人员提出的数字。不清楚的就说不清楚,也可以表示希望先核对材料再作回答。
用人单位被处罚与本人被处罚有什么不同
依据的条文不同,被追究的内容也不同,整理如下。
- 用人单位就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一事,承担助长非法就劳罪(入管法第73条之2)的责任
- 留学生本人则就超出自身在留资格与许可范围工作一事,承担资格外活动罪(同法第73条)的责任;若属于专门从事就劳的情形,则涉及同法第70条第1款第4号
- 反过来,只要本人是在许可范围内工作,也不会因为用人单位被查处而受到处罚
两者并不联动。有时用人单位会要求本人配合他们的口径来说明情况,但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本身就会带来不利后果。自己的事实,要用自己的材料来说明。
有欠薪的话还能追讨吗
可以。既然实际提供了劳动,工资请求权就已经产生。在留资格的种类、是否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都不能成为否定已付出劳动部分工资请求权的理由。
查处之后,用人单位可能停业,也可能失去联系。建议采取以下应对。
- 保全考勤卡、排班表、工资明细以及工作往来记录
- 向劳动基准监督署提出申告
- 整理金额与期间,通过内容证明邮件提出请求
劳动基准法的保护不因国籍而有区别。不过在请求的过程中,工作时长会随之显现出来,因此建议先与律师一起理清它与在留程序之间的关系,再行推进。
学校会收到通知吗,会被退学吗
视案件情况,确实可能向学校进行查询。教育机关负有向入管报告在籍状况与出勤状况的职责,学生成为刑事案件或者入管违反调查对象时,学校进行事实确认并不罕见。
是否退学或者除籍,取决于学则的规定与案件内容。但更重要的一点是:一旦退学或者除籍,就会出现不从事留学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的状态。入管法第22条之4把没有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的情形,纳入了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
此外,退学与除籍属于关于所属机关的申报事项,依入管法第19条之16需要在十四日以内申报。与学校之间的沟通,必须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一并考虑进去。
对在留资格会有什么影响
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分别进行。即便刑事处分较轻,也不等于在留问题就此解决。
首先,明显可以认定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的,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イ;因资格外活动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可能落入同法第24条第4号ヘ。前者并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
违反调查的结果,有可能签发收容令书,但目前已设有监理措施制度。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令和6年6月10日至同年年末期间,监理措施决定为1,123件,假释放为127件,监理人中九成以上是亲属或者熟人。能否找到愿意作监理人的人,直接关系到人身自由的处理。
即使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仍有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余地。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指导方针,把主动到案列为积极要素。
被查处之后首先应当做什么
不要切断联系,并且保全材料。下落不明,在此后的程序中是最不利的。
具体而言,请着手以下准备。
- 把资格外活动许可书,或者在留卡背面的记载复印留存
- 收集所有工作单位的排班表、考勤卡、工资明细以及与工作有关的联络记录
- 保全在籍证明书、成绩证明书、出勤记录等能够证明仍在继续学业的材料
- 确保住所与身元保证人,并明确联络方式
- 在应传前先咨询律师,结合自己是参考人还是嫌疑人来确定方针
准确掌握自己究竟工作了多少时间,无论是刑事上的说明、欠薪的追讨,还是在留程序,都同样需要。本所配备中文翻译,会向本人与家属双方说明程序的走向。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打工单位被查处时,用人单位所面对的助长非法就劳罪,与本人所面对的资格外活动问题,是依据不同条文的不同责任。请先确认自己的许可范围与真实工时,保全相应材料,在应传之前定下方针。有欠薪的,追讨的权利依然存在;即使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也仍有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空间。不要切断联系,尽早前来咨询,是保住选择余地最可靠的办法。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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