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资金构成业务上侵占还是背任|在日外国人员工与董事的刑事责任及在留影响
2026/08/29
把公司的营业款暂时转到自己账户;虚增费用后申请报销;用公司的信用卡进行私人消费;作为代表向明知无力回收的关联公司放款。因为这些行为,公司可能要求本人作出说明,警察也可能突然通知到案。
在日本,把公司的钱用于自己,会被作为业务上侵占罪或者背任罪这样的重罪来处理。对外国籍当事人来说,除刑事处分之外,还会同时面临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三条线并行推进。本文说明哪些行为对应哪些罪名、有归还意思时如何评价、达成和解能否不起诉,以及对在留资格会产生什么影响。
把公司的钱用于私人用途会构成什么罪
结论是:多数情况下构成业务上侵占罪。因业务而保管、管理公司金钱或者物品的人,把它当作自己的财物加以处分时即告成立,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拘禁刑,并且没有规定罚金刑。
典型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 把收取的营业款或者客户预付款转入自己账户
- 用公司名义的银行卡或者现金支付私人开销
- 以虚构费用或者虚增金额的收据办理报销
- 把公司保管的商品、零件带出并出售
如果并非因业务而保管,只是偶然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后据为己有,则构成单纯侵占罪(刑法第252条,五年以下拘禁刑)。公司董事违背任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可能适用公司法上的特别背任罪,处罚更重。
侵占与背任有什么区别
大致而言,把自己保管、管理的财产本身据为己有的,是侵占;受托管理财产的人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是背任(刑法第247条,五年以下拘禁刑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例如,明知无法回收仍把公司资金借给熟人的公司,不设担保而以明显不利于公司的条件进行交易,以远离市价的价格出售公司资产等等,即便没有把钱装进自己口袋,也可能被作为背任处理。
侦查阶段采取哪一种构成,法定刑差别很大,因此尽早准确地主张事实应当如何定位,非常重要。
本来打算以后归还的,也会构成犯罪吗
实务上的看法是:仍然可能成立。侵占罪的成立需要具备把他人财物当作自己财物处分的意思,即所谓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辩解说以后打算补上,并不足以否定这一意思。
特别是在未经公司同意即擅自支取、通过操作账簿掩盖、缺乏具体的还款来源等情况下,打算归还的说法很难被采信。反过来说,如果归还的意思与资力能够被客观材料佐证,或者公司内部事实上存在默许的做法,这些都会成为影响处分结果的重要情节。
被公司告诉之后程序如何推进
公司向警方提交被害申报或者告诉状之后,侦查即告开始。业务上侵占与背任并非亲告罪,但实务中多以公司申报为端绪。
典型流程是:公司内部调查、要求本人说明、离职或者惩戒处分、提交被害申报、任意听取、视情形还可能逮捕与羁押。金额较大、存在毁灭证据之虞、住所或者工作不稳定等情况,都会增加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
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已经失去住所与工作这一点本身,在判断有无逃亡之虞时也可能被作不利评价。确保身元保证人、维持住所,都属于应当尽早着手处理的事项。
赔偿或者达成和解就能不起诉吗
不起诉的可能性会提高,但并不能因此得到保证。检察官会综合被害金额、持续期间、手法的计划性、滥用职务地位的程度、被害恢复情况、本人的悔过表现与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决定是否起诉。
实务上,下列工作十分关键。
- 尽早确定被害金额,并尽可能全额赔偿
- 与公司之间就清算与宥恕的意思订立书面协议
- 说明资金去向,表明不存在隐匿财产
- 整备亲属资金支援与身元保证的体制
金额越大,能否在起诉前的有限期间内搭建起赔偿框架,就越是决定结论的关键。
被判有罪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分别进行。就退去强制事由而言,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リ针对的是被判处超过一年实刑的情形,同号但书将全部缓刑排除在外。因此,如果判决附有缓刑,通常不会仅凭该条直接进入退去强制程序。
但要注意,业务上侵占的法定刑上限为十年且无罚金刑,被害金额较大的案件也可能被判实刑。一旦是实刑且刑期超过一年,就可能依第24条第4号リ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即便如此,仍有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余地,但同条第1款但书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一年实刑的人设有加重要件。同条第5款则规定了包括家庭关系与在留经过在内的考虑要素。
即使没有到实刑的程度,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也是包含品行在内的综合判断,因财产犯罪被判有罪的事实会被正面评价;永住许可审查的要求更为严格。请不要忽略这个时间差:刑事案件结束之后,在留的问题才真正开始。
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解雇时该怎么办
与刑事案件分开,还有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与劳动合同上的惩戒处分这两条线同时推进。公司主张的损害额与本人实际获得的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况相当常见,需要逐项核对明细。
应对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 在事实尚未核实之前,不要在公司提出的金额确认书或者承诺书上签名
- 要理解已经签署的书面,在刑事程序中也可能被当作证据使用
- 惩戒解雇是否有效、退职金如何处理,在劳动法上可能仍有争议空间
- 一旦因离职而处于不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的状态,就会产生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以及关于契约机关的申报(同法第19条之16,十四日以内)的问题
刑事、民事、劳动、入管这四套程序,必须在同一套事实的基础上不相矛盾地推进。本所配备中文翻译,会向本人与家属说明程序整体的走向。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挪用公司资金的案件,即使金额不大,也可能以业务上侵占这一没有罚金刑的罪名立案;金额较大时,实刑的可能性也会变成现实。而在刑事处分结束之后,等待着的是在留期间更新,或者在留特别许可这样的另一套程序。当公司要求作出说明时,或者接到警察联系时,请在被要求签字之前先咨询律师。在早期阶段,确定被害金额、搭建赔偿框架、对事实加以定位这些有可能左右结论的工作,都还有施展余地。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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