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物品收购转卖需要许可吗|日本古物营业法的无许可经营与在留资格
2026/08/29
在二手交易应用上低价进货、反复出售名牌商品;从熟人手里成批收购二手手机和相机再寄回中国;租下店面开始做二手回收。在日本,这些活动有可能需要事先取得许可,如果一直没有许可就继续经营,某天警察署的生活安全课就可能打来电话。
古物营业法是为了防止赃物流入市场而制定的法律,它对以营业方式买卖二手物品的人课以取得许可和保存记录的义务。对外国籍当事人来说,除了这部法律的问题之外,还同时存在一个入管法上的问题:以现有的在留资格,究竟能不能从事这项活动。本文说明从哪里开始需要许可、无许可会有什么后果,以及与在留资格之间的关系。
收购二手物品再转卖需要许可吗
结论是:如果反复持续地从事收购二手物品并出售的行为,就需要取得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的许可,也就是古物商许可。申请通过管辖营业所所在地的警察署提出。
这里所说的古物,既包括已经使用过的物品,也包括为了使用而进行过交易但尚未使用的物品,以及在此基础上稍作修整的物品。即使是全新未使用品,只要曾经交到消费者手中,再被收购并出售,也属于古物交易。规制对象按类别划分得相当宽泛,包括衣物、钟表与首饰、汽车、摩托车、自行车、摄影器材、办公设备、机械工具、日用器具、皮革橡胶制品、书籍、有价证券类等。
只是卖自己不用的东西也需要许可吗
如果只是出售自己曾经使用的物品,原则上不需要许可,因为古物营业法规制的是把从他人处收购来的物品再行出售的营业行为。
不过实务上的界线需要留意。出现下列情形时,可能不再被视为处理自己的闲置物品,而被评价为营业。
- 为了转卖而进货的新品或者二手品在持续出售
- 出售的是从熟人或者不特定人处收购来的物品
- 上架数量与交易次数众多,进货与销售形成反复循环
- 使用了店号,或者发布了收购广告
另外,只出售自己进货的全新商品,或者出售无偿获得的物品,被认为不属于古物营业法许可的对象。但究竟属于哪一类,取决于交易的实际状态,并不由本人如何称呼来决定。
无许可经营会受到什么处罚
古物营业法对未取得许可而经营古物营业的行为设有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拘禁刑或者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能并科。
此外,下列行为同样按相同的轻重予以处罚。
- 把自己的名义出借给他人经营古物营业,即出借名义
- 未取得许可经营古物市场
即便已经取得许可,若未按规定制作、保存交易记录(账簿等),或者作虚假记载,也会另行受到处罚。收购时还负有确认对方身份的义务,怠于履行可能导致许可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停业。
外国人可以取得古物商许可吗
法律没有以国籍为由拒绝许可的规定,只要在日本有住所且不属于欠格事由,就可以提出申请。欠格事由包括一定的犯罪前科、被作出破产程序开始决定且尚未复权、住所不定等情形。
不过对外国籍申请人而言,还有一个重要前提:现有的在留资格是否允许从事该项事业。即使许可下来了,如果入管法上并不允许这项活动,资格外活动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一点在下文说明。
有人请求借用名义时该怎么办
请拒绝。出借名义是古物营业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法定刑与无许可经营相同。所谓自己什么都没做、只是把名字借出去而已,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更严重的情形是,借用名义的一方涉及赃物买卖或者诈骗。因为交易记录上出现的经营者是自己,侦查最先指向的就是作为名义人的本人。要说明真实情况,就需要提供何时、向谁、经由何种经过出借名义,有无报酬,以及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联络记录等材料。因为一时答应而被怀疑为共犯、遭到长期羁押的情形并不少见。
如果收购来的物品是赃物会怎样
明知是赃物,或者已经意识到这种可能性仍然收购的,可能构成有偿收受赃物罪(刑法第256条第2款)。完全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但物品原则上仍会被警方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古物营业法还设有一项机制:古物商收购的物品若属于赃物,在一定期间内被害人可以无偿请求返还。也就是说,存在货款收不回来、物品又被拿走的可能。正因如此,该法才对收购时的身份确认与账簿记载提出了严格要求。
在实务中,价格明显偏低、对方不肯表明身份、同类物品大量送来、缺少正规配件与保修单等情况一旦叠加,主张自己不知情就很难被采信。收购时留下的记录,同时也是保护自己的材料。
在留资格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古物营业法上的许可与入管法是否允许该项活动,是两回事。
持有留学、家族滞在这类原则上不允许就劳的在留资格的人,如果反复持续地通过收购转卖取得收入,就会产生资格外活动的问题。若被认定为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涉及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4号的犯罪与第24条第4号イ的退去强制事由;若因资格外活动罪(同法第73条)被判处拘禁刑,则涉及第24条第4号ヘ。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就劳资格的人,如果在被许可的活动范围之外自行经营事业,同样会产生这一问题。
如果打算把收购转卖作为自己的事业来做,就需要在具备事业实体的基础上,考虑变更为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同时还要注意在留资格取消制度(入管法第22条之4)以及关于所属机关、契约机关的申报义务(同法第19条之16,十四日以内)。取得古物商许可这件事本身,并不能保证入管法上的合法性。两套制度必须同时纳入视野。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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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二手物品的收购转卖,即使规模不大,也可能属于需要许可的营业;无许可继续经营,面对的是三年以下拘禁刑或者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这样不轻的处罚。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在此之上还叠加着资格外活动这一在留资格层面的问题,最终不得不同时应对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无论是已经开始交易的人,还是正在筹划事业的人,都建议在警察联系上门之前,先请律师确认是否需要许可、以及在留资格是否相适应。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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