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信用卡盗刷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可能构成的罪名、赔偿与在留资格影响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信用卡盗刷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可能构成的罪名、赔偿与在留资格影响

信用卡盗刷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可能构成的罪名、赔偿与在留资格影响

2026/08/29

捡到别人的信用卡拿去消费、朋友把卡号告诉自己后在网上下单、被人请托把自己名下的卡交了出去。围绕信用卡的案件,即使金额不大也很容易被认真侦办,而对外国当事人来说,这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与此同时,也有人是作为自己的卡被盗刷的被害人前来咨询的。

本文说明使用他人信用卡会构成什么罪、什么是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通过赔偿与和解争取不起诉的做法,以及对在留期间更新和退去强制的影响。

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会构成什么罪

结论是:在什么场合使用,决定了成立什么罪。

  • 在店铺出示他人名义的卡,欺骗店员取得商品的,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46条)
  • 在网络结算页面等不经由人、直接向机器输入他人卡片信息取得利益的,构成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刑法第246条之2)
  • 从他人处取走卡片本身的,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35条)
  • 捡到掉落的卡据为己有的,涉及侵占脱离占有物的问题
  • 用卡片信息制作伪造卡、持有伪造卡的,涉及有关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的犯罪

取得卡片与使用卡片往往会同时构成不同的罪,而且使用几次就可能被计为几起,因此即使被害总额不大,件数也容易变多,这是该类案件的特点。

什么是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

这是欺骗机器而非欺骗人时成立的犯罪。诈骗罪以欺骗自然人为前提,因此为了处罚没有店员介入的网络结算、通过向机器输入信息取得利益的行为,专门设置了这一规定。

该罪规定在刑法第246条之2,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与诈骗罪同等,绝非轻罪。输入他人卡片信息取得数字商品或积分、非法登录他人账户转移余额等行为都属于此类。视情形还可能同时构成违反不正当访问禁止法。

只用捡来的卡刷了一次,也会被重罚吗

如果只有一次、被害金额也不大,视被害恢复情况和悔过态度,仍有获得不起诉的余地。但这并不是一个会被轻描淡写处理的类型。

侦查机关重视两点:卡片是如何到手的,以及有没有其他未申报的使用。通过监控录像、结算记录、终端位置信息等,使用历史会被查得很细。此时如果确有余罪却只交代一部分,会使供述的可信度丧失,处分反而可能更重。方针必须建立在“客观记录里究竟留下了什么”的基础上来确定。

把自己名下的卡借给或卖给别人会怎样

信用卡只能由名义人本人使用,交给他人本身就违反会员规约,而问题并不止于此。

如果明知对方会用于不正当结算,或者在心存怀疑的情况下仍然交出,就可能作为诈骗或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的共犯接受调查,收取过报酬时尤其如此。此外,参与利用信用卡购物额度购入商品再变现的操作,同样可能被作为诈骗处理。“反正我要回国了用不上”,于是把卡交给熟人,正是日后自己成为侦查对象的典型入口。

擅自使用家人或恋人的卡会怎样

日本刑法对一定范围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设有免除刑罚的规定。但在信用卡案件中,未必能据此免于处罚。

因为在店铺使用卡片时,受骗的是加盟店,最终承担损失的可能被认定为发卡公司。被害人是谁的认定不同,结论也会不同,因此“是家人的卡所以没关系”这种理解相当危险。实务中,作为名义人的家属不提交被害届确实可能影响处分,但这与法律上当然免责是两回事。

被逮捕后的流程是怎样的,如何争取不起诉

被逮捕后,经警察讯问后移送检察官,一旦被羁押,原则上人身拘束最长可能持续20日,是否起诉在此期间作出判断。

争取不起诉的核心工作包括:

  • 赔偿被害。先确认损失最终由谁承担(发卡公司、加盟店还是名义人),再向适当的对象进行赔偿
  • 向名义人道歉并达成和解
  • 包括余罪在内梳理事实,并营造防止再犯的环境
  • 落实身元引受人,与工作单位或学校做好协调

讯问中你享有沉默权。日文笔录请通过翻译确认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字。信用卡案件中,何时、用哪台设备、受谁指示使用这些细节会左右处分,因此对记忆不清之处,切不可含糊地留在笔录上。

对在留资格有什么影响

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分别推进。即使获得不起诉,只要入管掌握了相关事实,更新审查时仍可能被要求说明。

就退去强制而言,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规定,被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的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该条设有但书,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情形除外;部分缓刑时,实际服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除外。此外,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就劳类资格、留学等)的人,还需注意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规定:因包含一定财产犯罪在内的特定犯罪被处拘禁刑的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具体罪名是否适用需要个案确认。

而且,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以及永住许可审查都会把素行作为判断要素。因此,从确定刑事辩护方针的阶段起,就应当预先考虑判决内容会如何影响入管程序。

收到不明消费账单时,作为被害人该怎么做

结论是:先联系发卡公司停卡。联系过迟,可能导致无法获得补偿。

  • 向发卡公司申报盗刷,要求停用并重新发卡
  • 到警察署报案,保留受理编号等记录
  • 保存消费明细,明确指出哪些交易并非本人所为
  • 确认自己是否曾在钓鱼邮件或信息中输入过卡片信息

发卡公司的补偿通常设有申报期限,并对密码保管状况等设有条件。结论会随条款内容而变化,因此即使被告知不予补偿,也请先确认理由再来咨询。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信用卡类案件即使金额不大,件数也容易累积,处分会因是否存在余罪、参与方式如何而有很大差别。站在加害一方,关键是尽早弄清应当向谁赔偿,并在接受讯问之前确定方针;站在被害一方,则应尽快联系发卡公司并向警察报案。无论哪一种情形,都可以连同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一并研究对策。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其他语言版本

日本語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