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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与出资金实体|挂名经营与资格被取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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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与出资金实体|挂名经营与资格被取消的风险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与出资金实体|挂名经营与资格被取消的风险

2026/08/29

“开个公司就能拿到在留资格”,于是向朋友借钱打进账户去申请;办公室虽然租了,实际上几乎没有使用;生意迟迟没有起色,更新的时间却快到了。围绕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咨询中,这类情况反复出现。

本文说明入管在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上究竟审查什么,出资金的来源和事业实体在什么情况下会成为问题,以及走到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之前,还有哪些可以选择的路。

准备好出资金就能取得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吗

结论是:仅凑齐金额并不够。真正被要求的,是在日本持续从事事业的实体。

关于事业规模,出资金额、正式员工雇用情况等要件规定在上陆许可基准省令中,而这一基准近年经过修改。准备申请时,务必确认申请当时有效的最新基准。即便满足金额要件,如果事业计划缺乏具体性、无法说明业务往来的前景、也说不清申请人本人经营事业的能力与实际参与,同样可能不被许可。

出资金不是自己的钱,会被怎么看待

资金来源是审查中被重点核实的事项之一。

入管会要求说明款项汇入账户的经过、汇款人是谁、这笔钱是如何形成的。申请前不久有大额入账,取得许可后又有同等金额被取出,这类资金流动很容易引发怀疑:这并不是用于经营的资金,而是为了应付审查临时准备的。来自亲属的赠与或借款本身并不是问题,但必须能以书面说明双方关系和资金经过。

无法说明的资金流动,不仅可能导致不许可,还有被认定为虚假申请的风险。

只是挂名经营者,在留资格会怎样

实际由他人操盘、自己只是出借名义的状态,意味着并未从事经营·管理在留资格所预定的活动。

这时会同时产生两个问题。第一,因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在留期间更新可能不被许可,甚至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第二,如果实际经营者从事违法业务,作为名义上的代表,你可能成为刑事调查对象。特别是让外国人从事资格范围外的工作时,会涉及助长非法就劳罪(入管法第73条之2);根据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该行为无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事业处于停业状态,在留资格会被取消吗

有这种可能。入管法第22条之4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属于取消事由之一,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

实务中,以下情况可以作为说明材料:

  • 处于事业准备阶段,正在办理许可认可或签订场地合同
  • 因本人疾病或家庭原因暂时中断活动
  • 因交易对象破产、灾害等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关键在于,这些不能只靠口头陈述,而要以合同书、存折的进出账记录、诊断书、往来记录等形式呈现。取消程序中会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应当针对该场合准备好资料。

更新时入管主要看什么

结论是:看的不是文件是否好看,而是事业是否真的在运转。

  • 决算书与纳税申报内容、营业额和利润的变化
  • 法人税、消费税、源泉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 包括住民税在内的个人纳税情况
  • 社会保险加入情况
  • 办公场所的实体(租赁合同、照片、独立性)
  • 员工雇用与工资支付情况

亏损本身并不直接等于不许可,但持续亏损时,需要提供说明事业可持续性的材料。纳税和社保欠缴往往比事业实体更早被指出问题,因此不能等到更新前才临时处理,应当在日常就保持清楚。

提交了不实材料会承担什么责任

除了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之外,视情况还会发展为刑事问题。

入管法第22条之4规定,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上陆许可或在留资格,以及申请中含有虚假内容的,属于取消事由。没有实体的办公室租赁合同、只是做出来给人看的事业计划、实际并不在职的员工名册等,都可能落入其中。被取消后,有的会被指定出国期限,有的则会进入退去强制程序。

另外,即使把手续全部委托给行政书士或熟人办理,“我没看内容”这样的说明也未必被接受。清楚知道自己的申请书上写了什么,最终是在保护自己。

经营不顺时有哪些选择

只要还在早期阶段,可走的路仍然存在:

  • 缩小规模继续经营,同时积累能够说明实体的材料
  • 变更为其他就劳类在留资格(需要审查学历、职历与工作内容的匹配性)
  • 如有日本人配偶或家庭关系,考虑基于身份关系的在留资格
  • 先行清理并出国,重新准备后再行申请

最应避免的,是在没有实际活动的状态下任由时间流逝,直到取消或退去强制程序启动后才开始行动。在取消决定作出之前与之后,可采取的手段范围差别很大。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并不是“材料备齐拿到许可”就结束,而是此后要不断被检验能否积累起真实经营实体的资格。出资金来源、办公场所的使用状况、纳税与社会保险、员工雇用,这些在每次更新时都会被核实,因此保存好日常记录本身就是最好的防御。即使事业进展不顺,只要尽早咨询,往往仍有通过更新或资格变更重新布局的余地。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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