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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税法第111条的犯则事件与通告处分|从海关调查到缴纳罚金相当额、告发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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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税法第111条的犯则事件与通告处分|从海关调查到缴纳罚金相当额、告发与起诉

日本关税法第111条的犯则事件与通告处分|从海关调查到缴纳罚金相当额、告发与起诉

2026/08/29

收到海关寄来的文件,说就犯则事件有事需要询问;或者货物在机场被扣下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接到传唤通知。违反关税法的案件由海关而非警察进行调查,之后既可能进入刑事程序,也可能通过通告处分这一独特制度结案。不了解这一区别就贸然应对,可能会背上本可避免的前科。

本文说明海关的犯则调查属于什么性质的程序、关税法第111条处罚什么行为、通告处分是怎样的制度,以及对外国籍当事人的在留资格可能产生的影响。

海关传唤所说的犯则事件是什么程序

结论是:犯则事件的调查,是由海关职员进行的、准用刑事程序的调查。海关职员除询问、检查、扣留物品外,经法官许可还可以进行搜查和扣押。以为警察没有介入就只是普通的行政问话,是一种误解。

调查中制作的询问笔录等文件,在案件此后被移送检察官时,会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从第一次问话起,就应当以刑事案件的标准来对待

关税法第111条的无许可进出口罪处罚什么行为

该条处罚的是未取得海关长许可而输出或输入货物的行为。典型情形是不作申报即把货物带出或带入。

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场景包括以下几种。

  • 以商用为目的采购的货物,作为个人行李不申报带入
  • 成批的名牌商品或电子产品不申报带入
  • 受他人之托运送货物,不申报其内容
  • 以与实际数量、品目不符的内容进行申报

此外,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以及输入禁止进口货物的行为,分别由其他条文规定,属于更重的类型。先弄清自己的案件适用哪一条,是确定应对方针的起点

通告处分是什么,会留下前科吗

通告处分,是海关长根据犯则事件的调查结果,通告当事人缴纳相当于罚金的金额等的制度。只要履行通告内容,就同一案件不会被提起公诉,也就不会进入刑事审判,因而不构成前科

这是关税法违反案件的重要特点。若能以缴纳款项的方式尽早结案,此后在留审查中需要解释的情节会大幅减轻。因此,从调查初期就判断本案是否有以通告处分了结的可能,非常关键。

不履行通告,或者根本没有被通告,会怎样

未履行通告内容的,海关长会向检察官告发,案件转入通常的刑事程序。对于被认为情节较重的案件,也可能不经通告处分而直接告发。

被告发后,案件移送检察官,经侦查后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在这一阶段,通过展示款项已缴纳、认识与反省的态度以及防止再发的措施,仍有获得不起诉的余地

被海关叫去询问时可以保持沉默吗

犯则调查具有准刑事程序的性质,不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这一地位理应得到尊重。不过在实际场景中,说明情况有时有利,有时反而不利。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三点:是否以销售为目的、是否反复进口、有无共同参与者。就这三点如何说明,直接决定案件是以通告处分收场还是走向告发。记忆不清时不要凭推测回答,事先与律师确定方针后再应对更为稳妥。

被扣下的货物能拿回来吗

被扣留或扣押的货物,通常要到案件处理完毕才会发还。视案件内容,货物还可能被没收,或者被追缴相当于货物价额的款项。

无法按期向客户交货、货款已经支付等情况,本身不构成发还的理由,但可以作为反映经营实态与持续性的材料,影响是否适用通告处分以及量刑的判断。

因关税法违反被判有罪,会怎样影响在留资格

首先,如果履行通告处分而结案,案件不进入刑事审判,也就不发生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问题

即使进入刑事审判,需要考虑的退去强制事由主要是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リ,其针对的是超过一年的实刑,且依该号但书,刑罚被全部宣告缓期执行的情形不在其内。因此,罚金或缓刑判决并不当然导致退去强制。但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和永住许可的审查会考量素行;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人,还可能被要求就经营的适当性作出说明。

委托律师后,在哪个阶段能做什么

关税法违反案件中,海关调查阶段的应对决定了此后的走向。及早整理交易实态、进口目的与数量的来龙去脉,提交能够说明并非高度营利、并非反复实施的材料,就能提高以通告处分结案的可能性。

即使已进入告发之后的阶段,也可以就款项缴纳情况、防止再发的措施以及对经营的影响提交具体材料,请求作出不起诉处分。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还需同时管理在留期限与各项申报义务。本所配备中文对应,将海关应对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关税法违反案件设有通告处分这一在不进入刑事审判的情况下结案的机制。在调查初期作出怎样的说明、提交怎样的材料,往往决定案件是以通告处分了结,还是经告发进入刑事审判。收到海关联系的那一刻,准确判断案件的位置最为重要。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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