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与保健品的个人进口和日本药机法|自用范围、被疑销售目的时的刑事与在留风险
2026/08/29
在海外网站下单的减肥保健品、生发水或美白霜被海关扣下,几天后收到海关或警察的联系;或者原本为自己使用而多买了一些药,分给了朋友,却被怀疑无证销售。在日本,进口药品和化妆品,只要属于自用范围,原则上是被允许的;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就可能构成刑事案件。
本文围绕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等法》(通称药机法)说明个人进口的基本规则、被认定为自用的数量参考、被认定为销售目的时的处理流程,以及刑事处分对在留资格会产生什么影响。
为自己使用而从海外购买药品或保健品,在日本违法吗
结论是:只要目的是自己使用,且数量在常识范围内,原则上并不违法。药机法要求以销售或提供他人为目的进口药品的人取得许可与批准,而纯粹自用的进口被排除在该规制之外。但这属于例外处理,超出范围后,就要按一般进口的规则受到管理。
此外,未经日本批准的成分即使造成健康损害,也无法适用日本的药害救济制度;标示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的情形也并不少见。除法律风险外,健康风险同样存在。
被认定为个人进口的数量大致有什么标准
厚生劳动省为便于海关判断,公布了自用数量的参考范围。大体而言,需要医生处方的药品约为一个月的用量,不需要处方的口服药按用法用量计算约为两个月的用量,外用药、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则以标准规格计算,每一品目在二十四件以内。
超过参考范围,或者属于注射剂、毒药剧药等需要特别管理的物品时,必须向地方厚生局申请进口确认(即所谓药监证明)。数量标准与所需材料会随政策调整,下单前向地方厚生局或海关确认最为稳妥。
把个人进口的药转给家人或朋友,甚至出售,可以吗
这是最容易引发案件的环节。把自用名义进口的物品转卖,或者收取费用后提供给他人,都可能构成无证销售而违反药机法。即便是无偿转让,在法律上也可能被视为提供行为而受到规制。
尤其是在二手交易平台或社交群组中发布库存信息、反复寄给多人的情况,很容易被认定为一开始就以销售为目的进口。交易记录、发货记录和收款记录都会成为客观证据。
收到海关关于药品被扣留的通知,应当怎么办
通知的内容差别很大,有的要求自愿放弃物品,有的则是要求本人到场说明情况。首先要确认通知出自哪个机关、要求你做什么。进口目的、下单经过、数量以及过去的下单次数,都会显著影响后续走向。
如果在这一阶段轻率地表示本来打算转卖,这段陈述在之后的程序中会具有很重的分量。心里没有把握时,请在回复之前先咨询律师。
什么情况下会因违反药机法被逮捕
容易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是同时具有营利性和反复性的案件,例如以下情形叠加时。
- 一次性进口的数量已相当于销售用库存
- 发布广告或招揽,向不特定多数人出售
- 使用多个姓名或地址分散进口
- 涉及处方药或含有受管制成分的产品
相反,只是略微超出自用范围且属于首次,通常止于任意性的问话,最终也可能不被起诉。
因药机法违反受到刑事处分,会影响在留资格吗
这里常被误解。违反药机法本身,并不等同于大麻、兴奋剂等毒品犯罪。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チ规定,涉及毒品的特定法令违反,只要被判有罪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药机法违反则在另一个框架下审查。
对药机法违反而言,需要留意的主要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该号设有但书,刑罚被全部宣告缓期执行的情形不在其内。因此,判处罚金或缓刑,并不当然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不过,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以及永住许可的审查中都会考量素行,因此仍会产生影响。
如果带进来的产品含有受管制成分,会怎样
海外的部分助眠类保健品和电子烟油中,含有在日本受到管制的成分。这时适用的不是药机法,而是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等法令,处理明显更重。
关于大麻,2024年12月12日大麻取缔法更名为大麻草栽培管制法,大麻被纳入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的麻药范畴,同时新设了使用罪,单纯持有可处七年以下拘禁刑。因这类法令被判有罪的,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退去强制事由。当事人是否相信了产品标示,将成为围绕主观故意的关键争点。
尽早委托律师可以做些什么
个人进口案件的结论,取决于被评价为自用还是销售目的。及早整理下单记录、实际使用情况、生活状况和身体状况方面的材料,提交能够支撑自用主张的说明,不被起诉的可能性就会提高。
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还需要在刑事程序推进的同时评估对在留的影响,并同步管理在留期限与各项申报义务。本所配备中文对应,将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药品和保健品的个人进口,只要停留在自用范围内即可被接受;一旦越线,就可能因无证进口或销售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产品中含有受管制成分,案件性质更会转为直接关联退去强制的类型。在收到海关联系或警察传唤的阶段,就把进口目的的说明准备妥当,往往能左右最终结论。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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